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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 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 20187号)以及江西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 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 施的通知(赣城发2019) 2号),根据江西省支出型贫困 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20) 3号),进一步规范支 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
2、庭认定工 作。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 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当 地户籍,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 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 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 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除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总数计算。如 果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
3、庭成员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七条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 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 疗费用。(二)因残费用。对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 备,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 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三)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
4、统 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 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 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扣减。(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的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按 月扣减。(五)多重支出费用。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 合第(一)至第(四)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一并扣减。以上刚性支出均指扣除所有政府救助(补助、补贴)、社会 捐助帮扶和各类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家庭自负支出。家庭刚性支 出的核定,按申请当月前至少12个月的家庭支出综合计算。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
5、定可扣减的其他家庭刚性 支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八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 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第十九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 和资格认定。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江西省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附件1),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必要时,应授权对非 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对人在 外地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名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个人委托 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2)。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
6、相关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婚姻 状况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本人书面申请书,内容含所遇困难原因、状况和困难 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工作情况,重大刚性支出额度等;(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仅限定共同生活人员)重大刚性 支出证明资料;(四)填写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审批表 (附件3)。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地方 应视情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抚州市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 一次 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料。第
7、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启 动入户调查程序和受理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信息核查;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 较大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 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 资格提出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 见。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 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
8、庭人口、致贫原因、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 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 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做出 书面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将抚州市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 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已批准的,长期公 示申请对象的上述必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前款所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 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一经认定,县级民政部
9、 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并会同 相关部门根据其致困事由,对家庭全部或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 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支 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 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县级民政部门 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六条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以及有
10、关部门负责认定的 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 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三年 之内不再受理申请。已经认定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取消认定资格, 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并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个人 信用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既往制度中与本细 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九条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抚府办 发(2018) 96号)同步废止
11、。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本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社会救助类别:口最低生活保障口特困人员供养口临时救助支出 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原因:口因病口因残口因子女上学口因无住房口因失业 因祸口因年老(60周岁以上)口因其他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 家庭申请及获得救助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 育、公积金、人社、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银行、证 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本 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
12、本人及 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 会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 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者服务的行为或者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 条件时,30天内未向受救助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的,本 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愿意接受本家庭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 愿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指纹):序号签名及指纹身份证
13、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签名日期1本人234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名(按捺指纹):序号签名及指纹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签名日期1234乡镇(街道)受理本申请及授权书的工作人员签名:年 月 日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2.本申请及授权书原件需报县级核对部门存档。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因(特殊原因),委托人在外地,特委托(关系)(姓名)代 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办理授权范围内 的相关事项。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江西省社会 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
14、申请及获 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相关救助部门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向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 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 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委 托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社会救助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 证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 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 人提交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
15、托人委托,代理其向救助部门和核对 机构委托授权,如本人虚报、隐瞒、伪造材料引发侵权等相关法律 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委托人签字: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5倍以内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贫困家庭。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认定工 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 和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 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 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
16、做好动态管理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 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一)当地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委托人指模:被委托人指模:委托日期: 年 月 日注:本声明书原件需报县级核对部门存档。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受助人口联系电话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家庭主要致贫原因口重大疾病 口重度残疾 意外伤害 口子女上学 年老体弱口无住房口孤儿口失业口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
17、申请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码是否为家庭主要致贫原因个人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程序,无异议,建议将该家庭纳入支 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范围。经办人: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盖章年 月日县级民政部门 审定意见根据各地调查和委托核对单位反馈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该家庭 年收入和家庭财产(口没有口有)明显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形,(同意 口不同意)纳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范围,受助对象如下:姓名性别与申请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码经办人:分管领导:民政部门(盖章)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存一份。抚州市支出型贫困的切核庭申请材料#正告知书(存根联)申请人:年 月 日
18、,本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受理窗口收到你家庭申 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有关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提供的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具体存在的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请你及时补正有关材料,并提供给本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受理窗口 O签收人:(骑缝章)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落4也返三需菖/蓝(或不符口要求),具体存在的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乡镇(街道)民政所(盖章)年 月 日抚州市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存根联)编号:年第一号申请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不予批准原因:口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1.5倍 元/月;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不
19、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 况规定,具体表现为:O经办人:年 月 日(骑缝章)抚州市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联)编号:年第一号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先生/女士:您于一年月一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 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元/月;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不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不予批准。若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骑缝章)抚州市申请支出型贫困低
20、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回执编号: 年第 号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名以上送达人签名。支出型申请人送达人送达情况签收口拒收签收人代收人送达时间年 月日代收或拒收理由2.送达回执原件由乡镇(街道)存档,扫描件上传至“数字民政”社会救助系统。或持有1年以上我市居住证,并长期在我市(含县区)居住的江西 省户籍家庭,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原 户籍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认定。(二)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 因祸、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均月 收入在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5倍之内。(三)家庭财产。申请
21、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相关规定。第九条 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 材料,以及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 的,不予受理。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审核:(一)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亲属的;(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国有企业和 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三)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业养 老保险的;(四)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存在跨县(区),且长期(一年以上)户居分离的,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的;(五)有其他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22、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 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二)拥有私家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小型农 用车辆除外)、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三)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 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五)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 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六)为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 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家庭人均金
23、融资产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A)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 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生活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三)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 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 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
24、明、与 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四)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 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 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 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 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
25、偿服务 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 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 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 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 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 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 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四条根据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 (试行)(赣民发20203号),以下
26、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 定享受的抚恤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 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军人转业安置费,见义勇为人员(含家 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补 贴,水库移民补助金,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特别扶助金等。(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 括因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 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其他 方面奖励性补助。(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
27、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 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以外的部分等。(四)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 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五)政策性农业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给自足务农所得。(六)政府、社会给予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 补贴、医疗救助款物、住房补贴、危房改造补贴。(七)因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中, 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迂、装修、购 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A)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 肢体残
28、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部分。(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 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中,用于支付自解 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 会保险费的部分,缴纳费用按照职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 参保证明推算。(十)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础保险金。(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的项目。第十五条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至少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 计算。(二)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 工资标准计算。(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 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四)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 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 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 转让价格计算。(五)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 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