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标规范 DB111066-2014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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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北 京京 市市 地地 方方 标标 准准 DB DB11/1066-2014 备案号备案号*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t metering of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2014-02-26 发布发布 2014-09-01 实施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前前 言言 为加快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推动建筑节能,在执行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 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的基础上,按照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 号)要求,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编制了北京市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供暖负荷计算、5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6 室外供热系统设计、7 室内供暖系统设计、8 热计量。本规程中第 3.0.1 条、第 4.0.1 条、第 5.0.2 条、第 6.0.1 条、第 7.1.4 条、第 8.1.1条、第 8.2.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

3、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条文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绿色建筑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2 号,联系电话:88042132)。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敏生、万水娥、黄维、赫迎秋、孙作亮、丁琦、吴晓海、贺克瑾、王祎 主要审查人员:(以姓氏拼音为序)蔡敬琅、曹越、狄洪发、胡颐衡、石萍萍、严波、张立谦 3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1 3 基本规定.2

4、4 供暖负荷计算.3 5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3 6 室外供热系统设计.4 7 室内供暖系统设计.5 7.1 一般规定.5 7.2 住宅建筑供暖系统设计.6 7.3 公共建筑供暖系统设计.7 8 热计量.8 8.1 一般规定.8 8.2 热源和热力站能量计量.9 8.3 热量结算点热计量.9 8.4 分户热计量.10 附录 A 塑料管的选择.11 A.1 管材特性和使用条件级别.11 A.2 塑料管系列(S)值.12 A.3 塑料管公称壁厚.12 附录 B 住宅供暖系统图示.15 附录 C 住宅入户装置及热分摊原理图示.18 附录 D 热力入口装置图示.20 本规程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

5、22 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1 3 Basic regulations.2 4 Heating load calculation.3 5 The design of heat source and heating station.3 6 The design of outdoor heating system.4 7 The design of indoor heating system.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5 7.2 The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heatin

6、g system.6 7.3 The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heating system.7 8 Heat metering.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8 8.2 Energy metering of heat source and heating Station.9 8.3 Heat metering of heat settlement point.9 8.4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10 Appendix A The selection of plastic pipe.11 A.1 Pipe char

7、acteristics and level of service condition.11 A.2 Series size of plastic pipe(S).12 A.3 Nominal tube thickness of plastic pipe.12 Appendix B The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of house heating system.15 Appendix C Residential-home devices and thermal-sharing formula chart.18 AppendixD The graphical repres

8、entation of consumer heating inlet.20 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s.21 Explanation of items.22 11 总 则 1.0.1 为推进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实现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的要求,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实现节能降耗,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对热计量及其相关节能技术在设计工作中的应用加以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1.0.3 供热计量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

9、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用于供热系统管理监测的热量测量装置、用于热量结算点计量热量的热量表,以及用于热分摊的所有仪表和设备的统称。2.0.2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measuring device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的热量表或其他可测量热量的装置。2.0.3 热量表 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由部件组合而成时,称为组合式热量表;当部件组成不可分解的热量表时,称为整体式热量表。2.0.4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

10、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2.0.5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计量或热量表直接计量方式对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2.0.6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2.0.7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

11、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2.0.8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22.0.9 水力平衡阀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集中供暖/空调循环水系统中,能够使用流量测量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通过手动调节阀门阻力,使水力管网达到系统水力平衡的专用调节阀门,简称平衡阀。2.0.10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

12、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简称压差控制阀,又称定压差阀。2.0.11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简称流量控制阀,又称定流量阀。2.0.12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散

13、热器恒温阀或恒温阀。2.0.13 户间传热 heat transfer between apartments 同一栋建筑内相邻的不同供暖住户之间,因室温差异而引起的热量传递现象。2.0.14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2.0.15 室外供热系统 outdoor heating system 自供热热源或热力站出口起,至建筑物供热管道入口止的供热系统。简称室外系统或室外管网。2.0.16 室内供暖系统

14、indoor heating system 自建筑物供暖管道入口起,至末端供暖设备止的供暖系统。简称室内系统。2.0.17 户内供暖系统 household heating system 住宅分户独立的供暖系统中,服务于每户(套)的水平供暖系统,简称户内系统。2.0.18 共用立管 common riser 多层或高层住宅内,用以连接各层户内系统的垂直供回水管道。区别于传统的连接各层散热器的房间内立管。3 基本规定 3.0.1 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3.0.2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

15、质保证措施。供热水质应符合水 采暖空调水质 GB/T 29044 的相关规定。3.0.3 新建、改扩建建筑的室外和室内供热系统的管道布置方式宜采用异程式。3.0.4 既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符合以下原则:31 保证室内热舒适要求;2 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位进行系统的整体改造;3 同步实行水力平衡、热源或热力站供热量控制和优化运行等系统节能技术,保证系统调节达标。4 供暖负荷计算 4.0.1 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4.0.2 常规供暖热负荷计算和室内

16、外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相关规定。4.0.3 实行分户热计量新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居住空间和卫生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按相应的设计标准提高 2,但最高不得超过 24。4.0.4 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按集中热源为连续供暖的条件计算供暖负荷。除燃煤锅炉房外,不应考虑热源状况附加系数。4.0.5 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计算因各户室温差异而形成的户间传热附加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改扩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可按各供暖房间单位使用面积附加负荷 5W/m2计算。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可按各供暖房间单位使用面积附

17、加负荷 7W/m2计算。3 别墅类低层住宅,如果户间有公共内隔墙,可按公共隔墙的传热量计算,邻户温度按 14计。4 户间传热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的依据,不应计入户外共用立管和干管热负荷和建筑总热负荷内。4.0.6 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进行供暖负荷计算时,室外供暖设计温度应采用同一标准。5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 5.0.1 热源选择设计及供热系统供回水温度,锅炉房或热力站布置和供热规模,循环水泵的选择设置,管网敷设和保温等,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的相关规定。5.0.2 热源或热力站必须设

18、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热源或热力站必须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5.0.3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的室外温度传感器应放置于通风遮阳、不受热源干扰的位置。5.0.4 以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低温侧二次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锅炉直接供热系统,二次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可采取以下措施:1)设置双速或变速泵;2)设置两台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45.0.5 对在同一供热系统、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

19、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区域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5.0.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6 室外供热系统设计 6.0.1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6.0.2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 不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规定的限值确定。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3 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供暖入口的资

20、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供热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标注下列内容: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3)室内系统设计工况时的额定流量。6.0.3 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制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等水力调节控制阀。6.0.4 水力调节控制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的水力调节控制阀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2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3 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应根据阀门

21、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平衡阀,取代原有的截止阀或闸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平衡阀口径。4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5 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2)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3)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6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

22、差控制阀。7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调节控制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阀。8 设置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9 水力调节控制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 5 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 2 倍管径。6.0.5 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改造后的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57 室内供暖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供暖系统末端装置的规格,应根据房间热负荷计算结果确定。

23、7.1.2 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当不满足平衡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水力调节控制阀时,应满足本规程 6.0.4 的要求。7.1.3 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散热器供暖的垂直双管、分户或分区独立系统的共用立管、在同一环路中而层数不同的并联垂直单管系统,当形成重力水头的作用高度差大于 10m,且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大于 10时,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算重力水头,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计算值的 2/3。2 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应考虑 10%的余量。7.1.4 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

24、自动调控装置。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7.1.5 住宅和以散热器供暖为主的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或区域,室内供暖系统管道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当采用单管式时,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 6 组,且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管径应与立管相同,跨越管管径宜比立管小 1 号。7.1.6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选用的产品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 的相关规定。2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3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

25、制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路上,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7.1.7 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7.1.8 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系统当采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7.1.9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北京市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B11/806 的规定。7.1.10 室温调控装置的温控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直吹、不受阳光直晒、通风干燥、周围无热源体、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的位置;2 应固定设置在房间墙体上,高度宜距地面 1.4m,或与照明

26、开关在同一水平线上;3 不宜设在外墙上。7.1.11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系统水质要求、材料供应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和投资费用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管材:1 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62 聚丁烯(PB)管。3 交联聚乙烯(PE-X)管。4 耐热聚乙烯(PE-RT)管 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7.1.12 系统中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管道,应采用有阻氧层的塑料管材或铝塑复合管。7.1.13 塑料管材壁厚应根据使用条件级别、工作压力选择确定,可按附录 A 选择。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应根据长期工作温度,按表 7.1.13 确定其允

27、许运行工作压力。表 7.1.13 不同工作温度时铝塑复合管的允许工作压力 管材类型 代号 长期工作温度()允许工作压力(MPa)搭接焊式 XPAP 75 1.00 82 0.86 对接焊式 XPAP1,XPAP2 75 1.50 XPAP1,XPAP2 95 1.25 7.1.14 散热器供暖系统在垫层内埋设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 PB、PPR 和 PERT 采用下分双管式系统时,可采用相同材质的专用连接件在连接散热器处进行热熔接外,其它管材,以及所有管材在其它部位均不应设置连接配件。2 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 0.25m/s。3 上部覆盖层的厚度和构造,应确保能防止地面因热

28、作用而开裂。4 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装修时受到损坏。5 放射双管式系统热媒集配装置处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7.1.15 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1 各层平面图中应标注房间热负荷。2 热力入口应标注:1)建筑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2)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3)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7.2 住宅建筑供暖系统设计 7.2.1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系统图示见附录 B。7.2.2 既有住宅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宜改成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或垂直双管系统。7

29、.2.3 住宅室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7.2.4 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同一对立管宜连接负荷相近的户内系统。2 共用立管每层连接的户内系统不宜多于 3 个,一对共用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 40 个。3 宜采用下分式双管系统;立管的顶点应设集气和排气装置,下部应设泄水。4 共用立管接向户内系统管道应分别设置以下阀门、管件:1)供回水管应设置关断阀,关断阀之一应具有调节功能;72)供水管应设置过滤器;3)当采用户用热量表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时,应设置相应的户用热表;4)当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时,应设置自

30、控阀门。5 共用立管和分户关断调节阀门应设置在户外,户用热量表或自控阀门宜设置在户外;户外设置位置应为公共空间的管井或小室内。7.2.5 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应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有关规定。7.2.6 当分户独立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根据建筑平面和层高、装饰标准和使用要求、管材和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户内供暖管道布置方式。户内系统布置图示见附录 B。1 布置在本层地面下的垫层内,采用下分式或放射式系统;2 布置在本层顶板下,采用上分式系统;3 布置在本层地面上或镶嵌在踢脚板内,采用下分式系统。7.2.7 散热器供暖的户内系统的

31、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阀门),不宜大于 30kPa。7.2.8 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的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控制阀。7.2.9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或分户总体控制。室温控制设计应满足北京市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B11/806 的要求。7.2.10 当采用冬季集中供暖和夏季独立冷源供冷相结合的分户空调系统时,户内供暖管道与空调水系统的连接,应方便供暖和供冷系统之间的切换,并确保切换时各户独立冷源系统与户外供热系统严密隔离。室内空调器的温控器应具备供冷或供暖的转换功能。系统示意图见附录 B。7.2.11 在户内

32、上部空间或沿地面明装的管道,应排列有序、布置紧凑,便于用建筑装饰包覆,不得阻挡通道和影响其它室内设施或家具的合理布置。7.3 公共建筑供暖系统设计 7.3.1 以散热器供暖为主的房间,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控制阀。7.3.2 采用风机盘管集中空调和供暖时,应采用可冬夏转换的室温控制器连动水路电动阀的自动控制方式。7.3.3 集中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的供热管道,应设置水路自动调节阀,根据供热需求调节热水量。空调系统的调节控制还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相关要求。7.3.4 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需要按用户设热量表进行热分摊时,管路布置应满足为各用户支路分设热量表的要求。

33、88 热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且应进行检定。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且应进行检定。8.1.2 选用的热量表应符合热量表CJ128 的要求。8.1.3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公称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取值。8.1.4 在公称流量时,户用热量表最大允许压力损失不应超过 0.025MPa,安装在其他位置的热量表不宜超过 0.02MPa。8.1.5 热量表装置各部件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供热系统的要求。8.1.6 热量表安装位置应保证仪表正常工作要求,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和不受

34、电磁干扰的位置。热源及热力站采用超声波和电磁式热量表时,应与强电设备保持一定距离或采用抗干扰措施。8.1.7 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在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应设置关断阀门,且关断阀应设在过滤器、压力表接口等所有需检修设备的两侧。过滤器、热量表、关断阀位置,住宅入户装置宜按附录 C 设置,热力入口宜按附录 D 设置。8.1.8 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水温度高于 95时应安装在回水管上;2 不宜安装在汇流或混水装置后,如不可避免,距汇流点应不小于 10 倍管径长度;3 不应安装在可能产生气泡的部位;4 热量表前后不得设置旁通。8.1.9 设计图纸应对

35、热量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提出以下安装要求:1 温度传感器安装管路上不宜有汇流装置,如不可避免,距汇流点应不小于 10 倍管径长度。2 温度传感器宜采用热量表生产厂提供的 T 型接头、专用测温球阀或专用测温套管等形式安装;口径不大于 DN25 的热量表可采用短探头直接插入。3 计算器应远离变频设备和电磁干扰源。4 计算器安装高度不应大于 1.6m,其安装角度应便于读数。5 组合式热量表的计算器可以独立设立在仪表箱内,且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的相关要求。6 流量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电缆应独立敷设接入计算器,不应接触供热管道,不得与其他强电电缆同槽

36、敷设,仪表及控制系统应做工作接地,并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的相关要求。8.1.10 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和远传通讯功能,并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的规定。8.1.11 建筑物热量结算点热计量和住宅分户热计量(分摊)应设置数据采集和远传系统。9 8.1.12 热计量系统电气和数据采集、远传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热源、热力站的热量测量装置,应双路电源配电;热力入口等热量结算点热量表的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电源实际情况确定,由两路电源供电的负荷用户,应为该系统装置提供双路电源配电条件,仅由单电源供电的负荷用户,应采用独立配电回路为该系统装置配电。2

37、 热计量系统供电应独立设置电能表,单独计量系统用电量。3 配电线路应装设隔离、保护电器,其保护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4 配电线路、数据传输线路的敷设,应满足相关电气规范的规定。5 数据集中器、采集器等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检修的位置,并应远离电磁干扰源。8.2 热源和热力站能量计量 8.2.1 热源和热力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热源和热力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1 设置热量测量装置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设置热量测量装置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2 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和耗电量;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和耗电量;3 循环水泵耗电量单独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单独计量。8.2.2 水水热力站

38、的热量测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一次水管网的回水管上。8.3 热量结算点热计量 8.3.1 住宅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8.3.2 住宅热力入口和热量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住宅每个楼栋的同一压力分区系统应设置一个热力入口并设置热量表;2 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在原有热力入口均增设热量表;3 当一栋建筑设置一个以上热量表时,应以各热力入口热量表的累加值,或热力入口前后主管网热力表的差值作为热量结算值。8.3.3 公共建筑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将结算点位置确定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并在此设置热量表。8.3.4 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室内专

39、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和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 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0.8m;2 无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 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1m;3 专用表计小室应配备照明设施;4 热力入口装置宜按附录 D 设置。8.3.5 既有建筑热量表宜设置在室内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和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 108.3.4 条的规定。当热量表设置在管沟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安装热量表的热力入口管井进行改造,操作面净高不宜低于 1

40、.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宜小于0.8m;2 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3 当难以确定管道内供回水流向时,应预先考虑供热后能进行维修调整的措施。8.3.6 设置在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选用故障少、计量精确度高、水阻力小、量程范围宽的热量表,宜采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8.3.7 设在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直管段设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 5 倍管径,宜预留 10 倍管径长度;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 2 倍管径,宜预留 5 倍管径长度;2 直管段范围内不允许安装任何管件或压力、温度测量仪表等影响流量特性的元件;3 既有建筑改造中无法满足热量表对于

41、直管段的要求时,宜选择对直管段要求低的热量表;热量表允许的直管段要求小于本条 1 款时,应经市级计量部门验证。8.4 分户热计量 8.4.1 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用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8.4.2 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8.4.3 住宅分户热计量(热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从技术、经济、运行维护和推动节能效果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并根据系统形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式散热器系统,当室温为分户总体控制时,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当户内各房间要求分室控制温度时,宜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或户用热量表法;2 既有住宅为垂直双管散热器

42、系统时,宜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3 既有住宅为垂直单管散热器系统时,宜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或流量温度法;。4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当户内为总体温度控制时,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当户内室温要求分环路控制温度时,宜采用户用热量表法;5 集中供热按户分环,采用风机盘管等空调末端设备供热的系统,宜采用户用热量表法。8.4.4 采用通断时间面积热分摊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通断执行器安装在每户的入户管道上,户内系统入口装置组成满足本规程第 7.2.4 条 4 款的要求。2 室温控制器在户内统一位置固定安装,设置位置满足本规程第 7.1.10 条的要求。3 通断执行器和中央处理器之间实现网络连接控制。

43、4 热量调节和分摊由同一设备完成,不应安装额外的温控设备。5 符合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379 的相关规定。8.4.5 选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选用的热分配计与用户的散热器相匹配,其修正系数在实验室测算得出。2 散热器热分配计水平安装位置在散热器水平方向的中心,或最接近中心;其安装高度根据散热器的种类形式,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确定。3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选用双传感器电子式热分配计。4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与数据集中采集器之间,能够实现网络通讯传输。5 符合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 和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 的相关规定。11 8.4.6 采用户用热

44、量表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的热量表应满足本规程 8.1 节的相关要求。2 户内系统入口装置组成应满足本规程 7.2.4 条 4 款的要求。3 户用热量表、计算处理设备和结算点热量表之间,应实现数据的网络通讯传输。8.4.7 采用流量温度热分摊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首先进行各立管的水力平衡调试,并确定各立管流量与总流量的比例。2 测量入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散热器的分流三通的入水端;测量回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合流三通的出水端,距合流三通距离宜大于 100mm。3 测温仪表、计算处理设备和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之间,应实现数据的网络通讯传输。4 应符合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

45、件(JG/T332)的相关规定。8.4.8 新建、改扩建住宅应在每户设置一个室温采集点,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应在每个建筑设置不少于 9 个室温采集点,且测量的室温数据应实时传至热计量数据采集和远传系统。8.4.9 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存在多个用户时,宜采用各用户支路分设热量表的热分摊方法,也可按建筑面积分摊用热量。附录 A 塑料管的选择 A.1 管材特性和使用条件级别 A.0.1 各种塑料管材特性如下:1 许用环应力D值从大至小,依此为 PB、PEX、PERT、PPR,其中 PERT、PPR 基本相同(见表 A.2.1 和表 A.2.2);2 管材 PB、PPR 和 PERT 可以采用热

46、熔连接,PEX 一般采用机械接头连接。A.0.2 塑料管材的使用条件级别可按表 A.0.2 确定,供水温度不高于 60的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和地温散热器供暖管材的使用条件为 4 级,供水温度高于 60的散热器供暖工程管材的使用条件为 5 级。表 A.0.2 塑料管使用条件级别 级别 工作温度 最高工作温度 故障温度 应用范围举例 时间(年)时间(年)时间(h)1 60 49 80 1 95 100 生活热水(60)2 70 49 80 1 95 100 生活热水(70)4 40 60 20 25 70 2.5 100 100 地面辐射供暖和其他低温供暖 5 60 80 25 10 90 1 1

47、00 100 散热器等较高温度供暖 注:1 引自冷热水系统用热塑性塑料管材和管件GB/T 18991-2003。2 表中所列的使用条件级别的管道系统同时应满足 20、1.0MPa 下输送冷水具有 50 年使用寿命的要求。3 在 50 年中,实际系统运行时间未达到 50 年者,其他时间按 20考虑。12A.2 塑料管系列(S)值 按使用条件级别确定的塑料管系列 S 值见表 A.2.1 和表 A.2.2。注:1 表 A.2.1 和表 A.2.2 引自冷热水系统用热塑性塑料管材和管件GB/T 18991-2003、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GB/T19473、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

48、统GB/T18992、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CJ/T175、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GB/T18742.2。2 表中括号内为提高一档的 S 值,散热器供暖系统因有局部明装管道需要一定的刚性并考虑连接要求等,宜按括号内数据确定管材系列。3 表中“/”表示 S 值已经超出该管材的系列范围。表 A.2.1 塑料管系列(S)值(使用条件 4 级)工作压力 PD(MPa)管材许用环应力(D)对应的管系列(S)PB 5.46 MPa PEX 4.00 MPa PERT 3.34 MPa PPR 3.30 MPa 0.4 10(8)6.3(5)6.3(5)5(4)0.6 8(6.3)6.3(

49、5)5(4)5(4)0.8 6.3(5)5(4)4(3.2)4(3.2)1.0 5(4)4(3.2)3.2(2.5)3.2(2.5)表 A.2.2 塑料管系列(S)值(使用条件 5 级)工作压力 PD(MPa)管材许用环应力(D)对应的管系列(S)PB 4.31MPa PEX 3.24MPa PERT 2.02MPa PPR 1.9MPa 0.4 10(8)6.3(5)5(4)4(3.2)0.6 6.3(5)5(4)3.2(2.5)3.2(2.5)0.8 5(4)4(3.2)2.5(/)2(/)1.0 4(3.2)3.2(/)/A.3 塑料管公称壁厚 塑料管材公称壁厚应根据所选管材系列及施工、

50、使用中的不利因素综合确定。按管材系列确定的公称壁厚见表 A.3.2 和表 A.3.3,并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1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 12mm 的管材壁厚不应小于 1.7mm;2 公称外径为 10mm 的管材壁厚不应小于 1.5mm;3 热熔焊接的管材壁厚不应小于 1.9mm。注:1 表 A.3.1、A.3.2 是根据热塑性塑料管材通用壁厚表GB/T 10798-2001 和各类塑料管的管材标准整理的通用数据,管道实际规格应根据产品样本确定。2 表中带*号的数据为考虑到管材与连接的要求增大壁厚后的尺寸。3 括号内数据是管材系列(S)值增大一档的管材壁厚,散热器供暖系统因有局部明装管道需要一定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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