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标规范 DBJ41T075-2016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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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DBJ41/T 075-2016备案号:J13554-2016河南省河南省公共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Henan Province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of public buildings2016-09-07 发布发布2017-01-01 实施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Henan Province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public build

2、ingsDBJ41/T 0752016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7 年 01 月 01 日郑州大学出版社2016郑州郑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文件豫建设标【2016】59 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公共建筑节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

3、)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修订,已通过评审,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现予批准发布,编号为 DBJ41/T 075-2016,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在我省施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同时作废。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六年九月七日前前言言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持修订了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标准编制组在河南省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

4、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的基础上,吸收其他省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先进经验和建筑节能的新技术,结合河南省现状,并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建设部备案,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发布实施。本标准共 7 章 7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可再生能源应用。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立了代表我省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2.更新了围护结

5、构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照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3.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和输入输出内容;4.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5.调整标准的适用范围,托儿所、幼儿园、托老所、老年公寓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6.增加了给水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节能设计表及备案表。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 4 号,邮编 45005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河南省城乡规

6、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郑州市建筑设计院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人员:潘玉勤 鲁性旭 刘红生 唐丽 吴玉杰门茂琛 杨磊 孙大伟 巴卫强 魏锋栾景阳 白山 武胜平 张云雷 崔爱冰邹锋 杜永恒 朱有志 焦震 吴量庸张永炜 周盼 石海军 刘卫东 李冉于洪耀 李占稳本标准审查人员:李光 郑丹枫 黄建设 梁欣 胡伦坚王其庆 王富春目目次次1总则.12术语.23建筑与建筑热工.53.1一般规定.53.2建筑设计.6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9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23.5建筑专业节能设计专篇.144供暖通

7、风与空气调节.164.1一般规定.164.2冷源与热源.174.3输配系统.264.4末端系统.354.5监测、控制与计量.354.6暖通专业节能设计专篇.385给水排水.405.1一般规定.405.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405.3生活热水.415.4给水排水专业节能设计专篇.436电气.446.1一般规定.446.2供配电系统.446.3照明及电机设备.456.4能耗监测与计量.476.5电气专业节能设计专篇.487可再生能源应用.497.1一般规定.497.2太阳能利用.497.3地源热泵系统.50附录 A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52附录 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53附录 C河南省公

8、共建筑建筑专业节能设计表及备案表.60附录 D河南省公共建筑暖通专业节能设计表及备案表.70附录 E河南省公共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节能设计表及备案表.72附录 F河南省公共建筑电气专业节能设计表及备案表.73附录 G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76本标准用词说明.80引用标准名录.81条文说明.8211总总则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9、,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1.0.4当建筑高度超过 150m 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1.0.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1.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7本标准中 3.2.1 条、3.2.7 条、3.3.1 条、3.3.2 条、3.3.7 条、4.1.1 条、4.2.2 条、4.2.3 条、4.2.5 条、4.2.8 条、4.2.1

10、0 条、4.2.14条、4.2.17 条、4.2.19 条、4.5.2 条、4.5.4 条、4.5.6 条对应内容在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中为强制性条款,应强制执行。22术术语语2.0.1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2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2.0.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

11、称窗墙面积比。2.0.4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2.0.5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performance trade-off当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围护结构

12、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3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2.0.7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2.0.8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2.0.9集 中 供 暖 系 统 耗 电 输 热 比(EHR-h)elect

13、ricity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2.0.10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0.11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名义

14、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2.0.12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42.0.13宗教建筑 religious building与各类宗教活动相关的建筑,包括佛教寺院、道观、清真寺、教堂等。2.0.14复合通风系统 hybrid ventilation system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交替或联合运行的通风系统。53建筑与建筑热

15、工建筑与建筑热工3.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3.1.2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 3.1.2 确定。表表 3.1.2各各城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城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气候分区代表城市寒冷地区郑州、安阳、濮阳、新乡、洛阳、商丘、开封、三门峡、许昌、周口、漯河、济源、鹤壁、焦作夏热冬冷地区平顶山、南阳、驻马店、信阳3.1.3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

16、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6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3.1.7下列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1宗教建筑;2独立公共卫生间;3使用年限在 5 年以下的临时建筑;4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力站房;

17、5独立建造的非机动车库、汽车库、农贸市场、材料市场等不设置供暖和空调设施的建筑。3.2建筑设计建筑设计3.2.1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表 3.2.1 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单栋建筑面积 A(m2)建筑体形系数3002.50.5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6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70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0.203.50.20窗墙面积比0.303.00.44/0.480.30窗墙面积比0.402.60.40/0.440.40窗墙面积比0.502.

18、40.35/0.400.50窗墙面积比0.602.20.35/0.400.60窗墙面积比0.702.20.30/0.350.70窗墙面积比0.802.00.26/0.35窗墙面积比0.801.80.24/0.30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2.60.303.3.2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2-1 和表3.3.2-2 的规定。表表 3.3.2-1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 KW/(m2K)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屋面0.550.7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60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

19、楼板0.601.0非供暖房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1.011表表 3.3.2-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太阳得热系数SHGC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寒 冷 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2.53.00.52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2.53.00.440.35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计算;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国家标准民

20、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有关规定计算。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等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第 4.1.2 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10 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7

21、级;210 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6 级;3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4 级。123.3.6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中第 5.1.3 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 3 级。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3.4.1甲类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1屋面的

22、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1 的规定。表表 3.4.1-1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传热系数KW/(m2K)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0.550.702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2 的规定。表表 3.4.1-2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传热系数 KW/(m2K)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0.601.03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 0.40 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3 的规定。13表表 3.4.1-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

23、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气候分区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KW/(m2K)太阳得热系数 SHGC寒冷地区0.40窗墙面积比0.702.7窗墙面积比0.702.4夏热冬冷地区0.40窗墙面积比0.703.00.44窗墙面积比0.702.63.4.2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

24、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3.4.3甲类公共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 3.2.7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 3.2.7 条的规定。3.4.4甲类公共建筑,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1 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 3.3.1 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

25、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143.4.5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C附录 F 的要求填写各专业设计表及备案表。3.5建筑专业建筑专业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3.5.1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节能设计专篇。3.5.2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1节能设计依据;2节能设计建筑分类,3设计建筑所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4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地下);5设计选用的外墙保温体系等;6建筑体形系数、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等;7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室外计算温度、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6、热桥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等)内表面温度;8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的保温材料的名称、厚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及修正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等;9外门窗、透光幕墙(包括建筑入口大堂采用的全玻幕墙)以及屋顶透光部分的窗框材料、玻璃品种和规格、中空玻璃露点;外门窗、透光幕墙(包括建筑入口大堂采用的全玻幕墙)及屋顶透光部分的气密性、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可开启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15等;10建筑节能设计结论;当采用规定性指标方法时,应明确规定性指标值和设计值,且设计值不得超过规定性指标值;当采用权衡判断方法时,应在满足权衡判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27、分别明确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且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11填写建筑专业节能设计表及节能设计备案表。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表见表 C.1.1表 C.1.5,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见表 C.2.1表 C.2.5。16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4.1.2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4.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

28、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17筑。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

29、术经济分析论证,应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4.2冷源与热源冷源与热源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2在技术经济合

30、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空气源热泵。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空气源热泵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3不具备本条第 1、2 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18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4不具备本条第 1、2 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5不具备本条第 1 款第 4 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6不具备本条第 1 款5 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房、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

31、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7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但水环热泵冬季的低位补热大于 40%时,不宜采用市政供热等高温热源为水环热泵的低位补热。9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10有条件时,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32、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污(中)水源热泵供冷、供热。1911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 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12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13有独立运行和计量的写字楼等建筑宜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

33、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0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4.2.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 50%;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

34、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 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4.2.5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 的数值。表表 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D1/Q0.71D2/0.7Q1.42D6/1.4Q4.26D8/4.2Q5.68D20/5.6Q14.0D20/Q14.0燃油燃气锅炉重油8688轻油8890燃气8890层状燃烧锅炉类烟煤7578808182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8283流化床燃烧锅炉-84214.2.6除下列情况

35、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 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 1.4MW。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 4 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36、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4.2.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 的数值;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中数值的 0.93 倍;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22中数值的 0.95 倍。表表 4.2.10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

37、冷水(热泵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 COP(W/W)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水冷活塞式/涡旋式CC5284.104.20螺杆式CC5284.704.80528CC11635.105.20CC11635.505.60离心式CC11635.205.301163CC21105.505.60CC21105.805.9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CC502.602.70CC502.802.90螺杆式CC502.802.90CC503.003.004.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13 条的规定;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1 的数值;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表表 4.2.11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水冷活塞式/涡旋式CC

39、5284.905.0523螺杆式CC5285.455.55528CC11635.855.90CC11636.206.30离心式CC11635.355.451163CC21105.605.75CC21106.106.2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CC503.103.20CC503.353.40螺杆式CC503.003.10CC503.203.204.2.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 4.2.12 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表表

40、 4.2.12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水冷活塞式/涡旋式CC5283.33.4螺杆式CC5283.63.6528CC116344.1CC11634.44.4离心式CC11634.14.11163CC21104.44.4CC21104.54.64.2.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IPLV=1.2%A+32.8%B+39.7%C+26.3%D(4.2.13)24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

41、气干球温度 35;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31.5;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28;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24.5。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2.14 的数值。表表 4.2.1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能效比(EER)类型类型名义

42、制冷名义制冷量量CC(kW)能效比能效比(EER)(W/W)寒冷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风冷风冷不接风管不接风管7.1C14.02.752.80CC14.02.702.75接风管接风管7.1C14.02.552.60CC14.02.502.55水冷水冷不接风管不接风管7.1C14.03.503.55CC14.03.353.40接风管接风管7.1C14.03.203.25CC14.03.103.154.2.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 20;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冷热水机

43、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253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4.2.16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及多联机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 4.2.17的数值。表表 4.2

44、.1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名义制冷量 CC(kW)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CC283.904.0028CC843.853.95CC843.753.804.2.18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 2.8 的要求。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2.19 的规定。26表表 4.2.1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名义工况

45、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名义工况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名义工况性能参数性能参数冷冷(温温)水进水进/出口温度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出口温度()性能系数性能系数(W/W)制冷制冷供热供热12/7(供冷)(供冷)30/351.20/60(供热)(供热)0.904.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4.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4.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

46、需求的建筑,除太阳能加热系统外,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4.3输配系统输配系统4.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4.3.2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4.3.3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按下式计算:EHR-h=0.003096(GH/b)/QA(B+L)/T(4.3.3)式中:EHR-h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27G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

47、扬程(mH2O);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Q 设计热负荷(kW);T设计供回水温差();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4.3.9-2 选取;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时 B 取 17,二级泵系统时 B 取 21;L热力站至供暖末端(散热器或辐射供暖分集水器)供回水管道的总长度(m);与L 有关的计算系数;当L400m 时,=0.0115;当 400mL1000m 时,=0.003833+3.067/L;当L1000m 时,=0.0069。4.3.4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4.3.5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48、定: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28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

49、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4.3.6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 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4.3.7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4.3.8除热泵空调冷水系

50、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4.3.9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应标注在29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下式计算:EC(H)R-a=0.003096(GH/b)/QA(B+L)/T(4.3.9)式中:EC(H)R-a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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