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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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合同同变变更更的的含含义义与与特特点点合合同同变变更更的的条条件件一一、合合同同权权利利的的转转让让二二、合合同同义义务务的的移移转转三三、合合同同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概概括括移移转转一一、合合同同终终止止的的含含义义二二、合合同同终终止止的的法法定定情情形形三三、合合同同终终止止的的效效力力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 合同变更的特点合同变更的特点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

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变更主要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主体变更主要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变更并未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债权人发生变更的,合同变更并未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债权人发生变更的,合同法将其称为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法将其称为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变更。狭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变更。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以前,当事人就

3、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二、合同变更的特点二、合同变更的特点1.协议变更合同协议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 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有关债权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有关债权债务的内容。债务的内容。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

4、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四)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四)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各种条款的变更。地点、方式等各种条款的变更。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二、合同义务的移转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

5、转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 (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权利转让的当事

6、人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权利转让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权人和第三人。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权利的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权利的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 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2 2转让双方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合意转让双方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合意 3 3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 1

7、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四种:一是根据个人信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四种:一是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权。二是以选定债权人为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权。二是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受让人转让其权利。四是与主权利不能分离的从权利,如义务,如禁止受让人转让其权利。四是与主权利不能分离的从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保证合同权利。2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8、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首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首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1 1对受让人的效力对受让人的效力(1 1)受让人取得合同权利。()受让人取得合同权利。(2 2)受让人取得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受让人取得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2 2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1

9、1)保证转让的权利有效且无瑕疵。()保证转让的权利有效且无瑕疵。(2 2)不得重复转让。)不得重复转让。3 3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 (1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 2)免除债务人对转让人所负的责任。)免除债务人对转让人所负的责任。(3 3)对受让人的抗辩权不因权利转让而消灭。)对受让人的抗辩权不因权利转让而消灭。(4 4)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的抵销权。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二、合同义务的移转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是指

10、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1 1必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必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2 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因因合合同同义义务务移移转转后后,合合同同义义务务主主体体发发生生变变更更,因因此此,所所移移转转的的合合同同义义务务必必须须具具有有可可让让与与性。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得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性。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得移转的义务,不得移转。3 3必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必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 合合同同义义务务的的移移转转,

11、须须由由当当事事人人达达成成移移转转的的协协议议。该该合合同同义义务务移移转转协协议议的的订订立立有有两两种种形形式:既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式:既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4 4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5 5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1 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效力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效力 2 2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效力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效力 合合同同义义务务部部分分移移转转的的,第第三三人人加加入入合合同同关关系系,与与原原债债务务人人共共同同承承担担合合同同

12、义义务务。原原债债务务人人与与新新债债务务人人之之间间应应承承担担的的债债务务份份额额应应依依移移转转协协议议确确定定。如如果果当当事事人人没没有有明明确确约约定定义义务务移移转转的份额,则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应负连带责任。的份额,则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应负连带责任。3 3义务转移后的抗辩权义务转移后的抗辩权 4 4新债务人承担的相关从义务新债务人承担的相关从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13、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又称合同的消灭,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消灭,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合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变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合更,仅是合同

14、内容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合同关系并没有消灭。同关系并没有消灭。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债务相互抵消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的清偿合同的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15、清偿的主体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清偿人包括清偿人与,即清偿当事人。清偿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清偿人包括债务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清偿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债务的清偿应由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债务的清偿应由清偿人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受领后,才能发生清清偿人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受领后,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债权人作为合同关系的权利主体,当然有权偿的效力。债权人作为合同关系的权利主体,当然有权受领清偿利益。受领清偿利益。但是

16、,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受领: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受领:一是债权已出质一是债权已出质。债权已作为质权的标的出质于他。债权已作为质权的标的出质于他人时,债权人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人时,债权人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二是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二是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自然不能为有效的受领,其债权应由破产清算人受领;自然不能为有效的受领,其债权应由破产清算人受领;三是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三是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并须债权,并须债权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的受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的受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17、能力,若债权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为有效的能力,若债权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为有效的受领;受领;四是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四是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二)解除合同(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种类: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合同的种类: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4条规定:条规定: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18、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未履行。4.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合同目的。5.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务相互抵消(三)债务相互抵消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在抵销中,主张抵销的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在抵销中,主张抵销的

19、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权,称为被动债权。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9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0、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是这就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尽管效力相同,但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尽管效力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主要表现在: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第二,债务的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第二,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性质要求不同。第三。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

21、不同。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第五,法定不同。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提存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 1)提提存存的的概概念念。提提存存是是指指债债务务人人于于债债务务已已届届履履行行期期时时,将将无无法法给给付付的的标标的的物物提提交交给给提提存存机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提存存的的条条件件。根根据据我我国国合合同同法法及及提提存存公公证证规规则则的的有有关关规规定定,提提存存须须具具备备以以下下条件:条件:第第一一,提提存

22、存主主体体合合格格。提提存存涉涉及及三三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第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第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第三,提存原因合法。第三,提存原因合法。2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债提存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三方之间发生效力。权人、提存机关三方之间发生效力。(1)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我我国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根据对此没有规定,但根据提提存公证规则存公证规则第第17条的规定,提存之债从条的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可见,我国将提存作提存之

23、日即告清偿。可见,我国将提存作为债权当然消灭的原因。为债权当然消灭的原因。(2)关于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关于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3)关于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关于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五)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1 1债务免除的概念债务免除的概念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我国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5105条条规定,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

24、止。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人向受债务免除的债务债权人向受债务免除的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免除的效力。而且一旦债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免除的效力。而且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债权人以合权人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债权人以合同免除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明确约定免除债务的范围。同免除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明确约定免除债务的范围。2债务免除的成立冬件债务免除的成立冬件 债务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故债务免债务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故债务免除的成立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除的成立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此外,债务免除还应具备以下

25、条件:此外,债务免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3债务免除的效力债务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债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就全部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就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务部分免除的,合同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因免除而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并不影响主债务

26、的存在,主债消灭的,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主债务并不随之消灭。务并不随之消灭。(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1 1混同的概念混同的概念 混混同同是是指指债债权权与与债债务务同同归归于于一一人人,而而使使合合同同关关系系消消灭灭的的事事实实。我我国国合合同同法法第第106106条条规规定定,“债债权权和和债债务务同同归归于于一一人人的的,合合同同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终终止止,但但涉涉及及第第三三人人利利益益的的除除外。外。”法法律律上上的的混混同同有有广广义义与与狭狭义义之之分分。广广义义的的混混同同包包括括权权利利与与权权利利的的混混同同、义义务务与与义义务务的

27、的混混同同、权权利利与与义义务务的的混混同同;狭狭义义上上的的混混同同仅仅指指权权利利与与义义务务的的混混同同。作作为为合合同同的的终终止止原原因因的的混混同同,是是指指狭狭义义的的混混同同。混混同同有有概概括括承承受受与与特特定定承承受受。概概括括承承受受是是指指合合同同关关系系的的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概概括括承承受受他他人人权权利利与与义义务务。特特定定承承受受是是指指因因债债权权让让与与或或债债务务承承担担而而承承受受权权利利与与义义务务。例例如如,债债务务人人自自债债权权人人受受让让债债权权、债债权权人人承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发生混同,合同归于消灭。担债务人的债务,发生混同,合同归于消灭

28、。2混同的效力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从债也灭。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在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时,债仅随之消灭。在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时,债仅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剩余部分的债务仍负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剩余部分的债务仍负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仅在该连带债权人所享有中一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仅在该连带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29、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剩余部分的债的债权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剩余部分的债权仍享有连带债权。权仍享有连带债权。混同虽然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但是,在例外情形混同虽然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即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下,即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同,合同也不消灭。如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同,合同也不消灭。如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能当然消灭。债也不能当然消灭。(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0、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不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债权,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的债务,合再享有合同的债权,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的债务,合同上的主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同上的主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在合同关系消灭时,当然也消灭。因为这些权利有些属在合同关系消灭时,当然也消灭。因为

31、这些权利有些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已经消灭了从合同也随之消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已经消灭了从合同也随之消灭。灭。(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2条规定,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合同终止后这就是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的附随义务。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消灭。而消灭。(四)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

32、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四)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8条规定,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 20122012年年6 6月,宏业建材公司与盛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新建办月,宏业建材公司与盛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盛佳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完公楼的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盛佳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宏业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宏业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的一个成宏业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宏业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的一个月

33、之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月之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合同签订之前,盛佳公司曾在规定。在此合同签订之前,盛佳公司曾在20122012年年3 3月向宏业公司赊月向宏业公司赊购建筑材料,货款总计购建筑材料,货款总计350350万元。万元。20122012年年8 8月,宏业公司办公楼装修完工后,在向盛佳公司支付月,宏业公司办公楼装修完工后,在向盛佳公司支付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480480万元中扣除了盛佳公司欠本公司万元中扣除了盛佳公司欠本公司的材料款的材料款350350万元,在通知盛佳公司后将其差额万元,在通知盛佳公司后将其差额130130万元汇入该公司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盛佳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宏业公司待付清装修款指定账户。盛佳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宏业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诸法院。问题:你认为法院会怎样处理此纠纷?问题:你认为法院会怎样处理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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