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专业-用地分类新标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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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分类标准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修订意义2新分类标准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3本次修订的主要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内容4新标准下的新标准下的两规协调两规协调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不适应性的调的调整整体现体现20082008年年1 1月实施的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的要求1.1.适应政府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职能转型要求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元化2

2、.2.突出土地利用的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集约节约原则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划拨用地目录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出台,确保1818亿亩耕地红亿亩耕地红线线 3.3.扩展适用范围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城市县城县城4.体现城乡规划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障5

3、.适应适应城乡统筹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6.加强加强与相关与相关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的衔接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多视角关注:城市需求乡村发展社会保障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4、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有条件的镇(例如:广州、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大类、9中类、中类、16小类小类。城乡用地城

5、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 3级分类体系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表 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

6、地城乡用地100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宜兴市域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镇乡村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高碑店市域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

7、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

8、”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12水库E13坑塘沟渠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

9、”、“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31空闲地E32其他未利用地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

10、”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6其

11、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2其他未利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大类、35中类、中类、44小类。小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R37居住用地A9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5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3工业用地W3物流仓储用地S5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411公用设施用地G3绿地与广场用地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中小学用地划入划入“教育科研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A3)。)。将原来的四级

12、标准调整为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等。“二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地。“三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

13、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等。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三个中类,三个中类,6 6个小类个小类考虑到考虑到物权法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住宅用地”(R11R11、R21R21、R31R31)和)和“服务设施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12、R22R22、R32R32)2 2类,其中:类,其中:

14、“住宅用地住宅用地”(R11R11、R21R21、R3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12、R22R22、R3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

15、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与绿地,与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很难也没有必要明确划分。以使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很难也没有必要明确划分。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在二类居住用地中

16、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保障性住宅用地”(R20R20)小类)小类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原分类中的C C类拆分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1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党党政政团团体体、社

17、社会会团团体体、事事业业单单位位等等办办公设施用地公设施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商业业用用地地、金金融融保保险险业业用用地地、贸贸易易咨咨询询用用地地、服服务务业业用用地地、旅旅馆馆业业用用地地、农农贸贸市市场场、小小商品市场等商品市场等C3C3文化娱乐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图图书书展展览览用用地地、文文化化宫宫、青青少少年年宫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新闻闻出出版版用用地地、文文化化艺艺术术团团体体用用地地、各各级级广广播播电电视视台台、影影剧剧院院用用地地、游游乐乐场场、舞舞厅厅、俱俱乐部等乐部

18、等C4C4体育用地体育用地体体育育场场馆馆、游游泳泳场场馆馆、各各类类球球场场、体体育训练用地育训练用地单单独独设设置置的的赛赛马马场场、溜溜冰冰场场、跳跳伞伞场场、摩摩托托车车场场、射射击击场场以以及及水水上上运运动动的的陆陆域域部部分分等等用用地地C5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休疗养用地C6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高等等学学校校用用地地、中中等等专专业业学学校校用用地地、特特殊殊学学校校用用地地、科科研研事事业业单单位位用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业业余余学学校校、培培训训中中心心、非非事

19、事业业单单位位的的勘勘探探设设计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C7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20、。“体育用地体育用地”(A4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外事用地外事用地”(A8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A9)指宗教活动场所

21、用地,沿用原标准。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1.原体育用地中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B32)。2.原标准“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旅馆用地”(B14)。本次修订将原标准“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A51)和“特殊医疗用地”(A53),将原标准“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4),而本标准“卫生防疫用地”(A52)中增加动物检疫站等新内容。3.原标准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

22、“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4.“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在原标准中属于特殊用地,考虑到其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A2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

23、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3教育科研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教育科研用

24、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

25、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非公益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

26、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商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休疗养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

27、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

28、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标准“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以及原标准“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汽车维修站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内容。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水大气噪声参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一类工业企业低于一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1类声环

29、境功能区标准二类工业企业低于二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三类工业企业高于二级标准高于二级标准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W W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0、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

31、发展的需要。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包括教练场等。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

32、类体系U 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环境设施用地”(U2)“安全设施用地”(U3)“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4 4项中类项中类用地,不包括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类。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1.“通信设施用地通信设施用地”(U15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

33、政代办等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B49)中。)中。2.2.电厂、制气厂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应纳入工业用地。3.3.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实际用途归类。归类。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 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通信设施用地”(U15)指

34、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网点用地”(B49B49)中。)中。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通信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2.调整

35、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 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调整原标准名称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调整原标准名称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增加“环保设施用地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21排水设施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

36、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 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新增新增“安全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消防设施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G 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公园绿地”(

37、G1)、“防护绿防护绿地地”(G2)与“广场用地广场用地”(G3)3个中类。“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E3)中。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8、体系G 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防护绿地”(G2)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相统一,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广场用地”(G3)单指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的广场,而交通集散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应归为为主的广场应归为“交通枢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S3S3)。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1)独立地段的单位

39、用地内往往有多种不同性质的建筑和用地一座工厂一座工厂,除生产厂房外,还有附属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设施,但这些设施是从属性的,为工厂生产服务的,因此整个工厂均归工业用地(M);一所大学一所大学,既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用房,还有体育室、运动场、仓库、实习工厂、食堂,以致所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汽车队等等,但从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来看,仍归为高等院校用地高等院校用地(A31)。应注意的是,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包括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要划出,归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R)。分类中的注意事项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2)具有双重性质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如

40、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3)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如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是商店,2-15层为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总体看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办公,因此归为行政办公用地。如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则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4)利用上空或地下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作为用地归类的依据。如一个广场的下面虽然作了地下汽车库,但这块用地仍归为广场用地(G3),而不是社

41、会停车场用地(S42)。(5)“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现状调查时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又如,规模较小的城市编制总体规划,由于地类较少可选用本标准用地分类的部分类别。分类中的注意事项2.调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一般规定一般规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3.调整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42、用地计算原则:用地计算原则: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比例尺比例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1/10000或或1/5000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宜采用不小于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宜采用不小于1/2000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行分类计算。精度:精度: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用地规模

43、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1/10000图纸应精确至图纸应精确至个位,个位,1/5000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在计算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在计算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时,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时,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保证统一的精度。规模统计要求:规模统计要求: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统计表格式统计表格式: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44、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 A附表的格式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进行汇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内容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内容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调整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城乡用地应按表进行汇总。表 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

45、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进行平衡。表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城市建设用地(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其中:城市道路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其中:公园绿地H城市建设用地100100备注:_年现状常住人口_万人_年规划常住人口_万人 规划人均城市建

46、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 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5.0+0.1 +20.0+0.1 +20.0+0.1 +15.085.1 95.080.0 110.0+0.1 +20.0-5.0 +20.0-5.0 +15.095.1 105.090.0 110.0-5.0 +15.0-1

47、0.0 +15.0-10.0 +10.0105.1 115.095.0 115.0-10.0 -0.1-15.0 -0.1-20.0 -0.1115.0115.0115.00.00.00.0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0.0-5.0 +20.0-5.0 +20.0-5.0 +15.085.1 95.080.0 105.0-10.0 +15.0-10.0 +15.0-10.0 +10.095.1 105.085.0 105.0-15.0 +10.0-15.

48、0 +10.0-15.0 +5.0105.1 115.090.0 110.0-20.0 -0.1-20.0 -0.1-25.0 -5.0115.0110.0110.00.00.00.03.调整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本标准用地分类将为区域服务的本标准用地分类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区域交

49、通设施用地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和和“军事用地军事用地”、“安保用地安保用地”等纳入城乡等纳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除去这部分用地之后的人均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除去这部分用地之后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平均下降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平均下降5m5m2 2/人左右。因此,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人左右。因此,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的高限在原国标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的高限在原国标120.0m120.0m2 2/人的基础上下调为人的基础上下调为115m115m2 2/人人。低限标准低限标准:由于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低于由于

50、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低于60m60m2 2/人的城市数目较少,为人的城市数目较少,为了分档方便,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低限为了分档方便,确定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低限为65 m65 m2 2/人人。高限标准高限标准:考虑到位于日照间距较小的考虑到位于日照间距较小的、气候分区的城市人均居住用气候分区的城市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比其他地区城市平均少地指标比其他地区城市平均少5m5m2 2/人,本标准将其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人,本标准将其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高限进一步下调为建设用地指标的高限进一步下调为110 m110 m2 2/人人。气候区气候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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