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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精彩链接:(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
2、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
3、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
4、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若非天然孳息:(a)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
5、;(b)例外,属于无主动产。法律敎育 网【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真题研习】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
6、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二)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
7、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的特征有四: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成分,不是从物。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浆之于船。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
8、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真题研习】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年试卷三第46题)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答案】AC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根
9、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例4】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厕
10、所、猪圈属于从物。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例5】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三)原物与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1.区分标准原物
11、,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
12、法定孳息。【真题研习】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2005年试卷三第52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答案】AD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16条修改了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中孳息取得的规定。还须注意: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
13、、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真题研习】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1997年试卷三第45题)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C.典权人 D.质权人【答案】ABC.注意:取得收取。【特别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
14、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见【例6】)。【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道理在此。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