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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 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2022) 5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充分发 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 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相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普项目)是海 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的组成部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 持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竞赛、省级科普场馆建设、运行等科 普工作。第三条科普项目支持范围。(一)科普活动:支持有关
2、单位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大集、科 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技咨询、实用技术培训,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第二十八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 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由承 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 予以免责。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 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 果的应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
3、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 事宜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政策与本办法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琼科(2018) 287号)同 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二)科普创作:支持有关单位摄制科普影视、创作科普作品、 制作科普展板与挂图、出版科普刊物、编制印刷科普资料等。(三)科普竞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普讲解比赛、科普知识比赛、 科普技能竞赛、科学实验展演、青少年科技创新等赛事。(四)省级科普场馆运行补助:支持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
4、 地场馆的建设、运行和维修改造、科普设施维护管理、科普展品更 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等。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科普项目 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 称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普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第五条省科普项目不属于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不受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限项限制。第二章指南发布与项目申报第六条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省科普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 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支持额度等。第八条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并 全的予
5、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否则不予受理。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含1年)以上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协(*) 会、社团等社会组织。(二)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运行管理规范,热心科 普工作及公益事业,具备相应科普工作人员及经费等基础条件。(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熟悉科普(-)科普活动参与面和受益面广,便于公众参与,预期科普 效益显著。(二)科普活动主题鲜明,具有地域或行业特色,且具有创新 性、影响力较大,能提升社会大众科学素养的科普活动。(三)科普活
6、动宣传力度大,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能发挥较强的科普宣传作用。(四)项目执行期限内开展科普活动不少于10场次。第十一条申报科普创作类项目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一)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或科普音像制品。(二)科普创作须符合科普需求,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科学 性、知识性、趣味性,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三)科普图书总发行量10000册以上;科普音像制品总时长 不少于20分钟,发行量在5000张以上。(四)申报单位须同意资助方将作品用于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五)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补助的作品。第十二条申报科普竞赛类项目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一)竞赛主题健康,具
7、有创新性,有助于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的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科普微视频比赛以及科普(科幻)作 品比赛等科普赛事活动。(二)竞赛参与面和受益面广,宣传力度大。(三)申报单位具备组织大型比赛活动的能力和经验。(四)具备提供赛事服务的专业团队。(五)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第十三条省级科普场馆建设运行补助不再进行申报,省科技厅 根据相关认定文件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补助。第三章评审和立项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化机构开展项目评 审工作。第十五条省科普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包括:(一)形式审查。专业化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 审查申报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审查结果 在省科技
8、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二)实地考察。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普 活动类项目和科普竞赛类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 报单位的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活动的设备设施、项目组人员 构成、组织大型比赛活动的能力和经验等情况。(三)专家评审。专业化机构根据申报指南、科技项目立项评 审工作细则要求,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项 目进行会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四)行政审定。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科普工作发展、社会大众对科学知识的需求、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 合平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择 优确定拟立项项目。(五)
9、公示。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5个工作日。(六)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前资助项 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省科普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据实编制预算经费。第十七条项目补助标准。(一)科普活动类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通过项目经费直接资 助,每个项目经费不超15万元(含15万元)。(二)科普创作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通过项目经费直接补 助,每个作品经费不超10万元(含10万元).(三)科普竞赛类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通过项目经费直接资 助,每个项目经费不超15万元(含15万元)。(四)省级科普场馆运行采取后补助方式,通过项目经费直接 补助或科
10、普券兑换项目经费进行补助。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科普 场馆每家经费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考核等级为良好的科 普场馆每家经费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按预算编制规程安排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 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非财政预算单位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初拨付 有关资金。第十九条项目经费支出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 赠、赞助、投资等,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 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场地租赁、差旅费、会议、信息传播、国际合作 交流费等。开展科普竞赛活动等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的
11、奖金、奖牌、 证书、奖品等费用。(二)劳务费:指在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支付给参与活动的高 校学生、研究生、博士、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 目负责人据实列支。劳务费发放标准由承担单位根据科普实际需要 自主确定。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条过程管理。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负责项目立 项后至验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 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与处理等。过程管理按照海 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执行。科普创作类、省级科普场馆认定和运行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 任务书。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委
12、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签订任务书 项目的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工 作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则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 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 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二十三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 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 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 并实时预警提
13、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 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 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 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 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 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 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 戒。第二十七条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科技厅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 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