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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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标合同广西来宾银海铝材年产15万吨新型铝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西来宾银海铝材年产15万吨新型铝材项目 建设地点:来宾市迁江农场发 包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广西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日期:二。一0年三月 日10. 4承包人务必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监 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 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11、开工及工期延误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下列文取代:11. 1本工程的开工时间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的时间。11.2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后,须在5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 划

2、进行施工。13、工期延误13. 1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下列文取代: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可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 期要求,并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额外的或者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3)不可抗拒力(4)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的过失造成的。13. 2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下列文取代: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应及时通报,并于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 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 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2、工期提早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下列文取代:

3、实际工期提早于合同工期甲方按无奖励。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下列文取代:15. 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乙 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与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假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 格等级,发包人能够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缺失。15.2、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国家规定支付 赔偿金。15.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工程项目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 测报告,由质监部门裁定。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1.1 1本通用条款原文中“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防护措施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 2本通用条款原文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修改为“防护措 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21. 2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如下条款:1.3 3在实施与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与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 与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为了保护本合同免遭损坏,或者为了现场邻近与通过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定有必要的地方与时间,或者当工程师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 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3)承包人应熟悉与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

5、要求与规定;(4)承包人在夜间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应经工 程师的许可。只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者居民环境不受影响,工程师通常应 予以同意。但是,抢救生命或者保护财产,或者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 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 师报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与 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关的人 身伤亡、罚款、索赔、缺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务必专款专用,其管理应符合建办200589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6、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随进度款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1.4 2本合同价款使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的方式确定。使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中确定的各项综合 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商应承担物价波动、投标单位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清单不符或者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 难(除工程变更、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者漏项、政策性调整及不可 抗力外)等风险。本工程预算包干费(风险费用)最高能够按照定额直接费的3%计取;安全 文明施工费最高能够按照定额直接费的0.8%计取,

7、该两项已由投标人在报价时 自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的单价在合同实 施期间不变。工程量变更:本工程合同实施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者设计及发包 人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 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证认可,其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原有项目按投标人所报单价计算,相近项目套相近单价。属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签证认可,其单价的 确定按下列方法执行:a.投标报价中已有相近项目的,套用相近项目单价。b. 无相近项目时,其单价由双方依照国家定额与柳州市造价信息,并综合考虑 投标报价相关于预算操纵价的下浮系数等因

8、素协商调整单价;若无信息价的,按 市场采购价,其要紧材料采购价不让利,要紧材料以外单价仍按下浮系数调整。 新增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操纵在70%以内。1.5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24、工程预付款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下列文取代:24.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1)在承包人完成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工作后7天内,工 程师应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通知承包人。(2)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投标价7%支付预付款。24.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的50%之前不予扣 回,在达到合同价款的50%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从50%

9、后每再 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预付款的5%)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中扣回,同时 全部预付款在工程竣工前扣回。25、工程量确认本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下列条款:25.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2日前按进度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审定。25.2工程量的计量根据:根据设计图纸及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的技术规范中所规定,需现场量测的工程量,由发、承包人及监理单位三方联测。25. 3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不管通常的与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执 行广西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结果为准。25. 4计量单位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

10、量计算规则 的标准。1.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出的估计工程量, 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与准确的工程量;25. 6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令工程师满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下列文取代:26. 1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工程师批准 格式填写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及其附件(一式五份),附件为计量计算 资料的质量保证资料。在收到上述支付申请后3天内,工程师完成计量审核,发 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85% 的上月工程款(进度款

11、)。假如该月应结算的价款少于合同价格的1%,则该月工 程师可不审核支付,转结下月予以审核支付。新增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 70%,工程结算审定单发出后,支付至95%,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完全部工程 款。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计量计算资料或者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或者不论承包人 出于什么原因,未要求工程师进行验收与计量就擅自进行了隐蔽工程项目、部 位的覆盖,造成该项目、部位无法计量,即使该部位经剥离检查合格,承包人 所能得到的数量不超过工程师所给予计量的数量,工程师的审核时间不受14天 的限制。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自行增加的工程量与因自身原因造成 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单项

12、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该项工程总价的 85%时,发包人将暂停支付进度款。竣工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后15天内,发 包人留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向承包人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 款。工程质量保修金则在工程验收合格满壹年且承包人履行质保义务后15日内,发包人将核实结清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减去有关质保开支)返还给承包人(无 息)。26. 2发包人根据下列方面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工程款价款:26.1.1 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 价款;26. 2. 2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利得到的其他金额;26. 2. 3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的调整。26. 3工程款

13、支付要求:开设专户,银行转帐。26. 2若承包人不能按第9. 1(1)款或者第10. 1款或者第26.1款及时提供 有关资料,则发包人有权迟付工程进度款,由此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27. 3若因财政资金暂时困难,双方另行商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与数 额,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放缓或者停止施工。26. 4工程师可用签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 者修改。假如工程师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有权在 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者减少该工程的价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4、但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务必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认可。本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下列条款:28. 7工程师有权就不合格的材料或者永久设备采取下述措施:(1)在规定的时间里,要求承包人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者永久设备从现场搬 走,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者永久设备取代;(2)发现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国家标准时,要求承包人另行订购材料。如承 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要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按第35.2 (3) 款执行。八、工程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取消合同通用条款中31. 1的条款,下列文代替:1 1.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 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根据。由

15、于工程量清单的工 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5%以内时,执 行原有的综合单价;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引起工程 量增减在原工程量的土以外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 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根据。31 . 2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时间是:在工程变更确定之日起14日 内。31. 3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原文,下列文取代: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发生后的14天内提出相应的变更工程价款,工程师应在 收到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后的14天内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工程 师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

16、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工程师的审核价格 暂定变更价款,事后送柳州市财政局预结算所确定。32. 4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全文。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 竣工验收删去通用条款本款中的32. 1, 32.2, 32, 3, 32. 5, 32. 6的原文,下列文取 代:3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 提供完整的(含现场照片、录像)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及竣工验收报告。33.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

17、承担由自 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33.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不组织验收,或 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 .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至组织验收移交前工程保管及一切 意外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33 .竣工结算33.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 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若承包人拖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将按每拖延一天扣罚承包人壹仟元人民币。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

18、算资料后28天内初审, 给予确认或者者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承包人应在五日内 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发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将初步确认的确竣工结算报告 及结算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审定,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 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 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4、质量保修34. 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规定执行,从竣工验收 证明书颁发之日起计算。35. 2发包人代表签发保修证书之后送交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 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保修证书 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的保修期满,

19、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 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日内,发出保修证书。36. 3在质量保修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a)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者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b)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误;(c)承包人的疏或者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假如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 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 并抄送发包人。十、违约、索赔与争议35、违约36.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本

20、合同通用条款第26. 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 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军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且37.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 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的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 到全部工程或者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 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或者以其他方 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者合同规定的 其他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质量达不到合格 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取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修复工程至合 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用,此赔偿的支 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35. 2.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 包人)认为有下述情况之一:(A)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者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 务:或者(B)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9. 1的各项规定;或者(0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11. 2款规定开工;或者(D)已经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38.

22、 2款关于分包的规定;或者(E)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重要合同条款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能够向承包人 课以本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各违约行为均按工程款的5%支付违约金,还 应当赔偿缺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3 假如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者强制性破产,企业清 理或者解散(为合并或者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者资不抵债,或者承 包人已经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38. 1款关于转让的规定,则发包人能够进驻现 场与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者影响合同给予业主或者工程师的各

23、类权利与权 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者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者上述 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能够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 工程与材料。35.4 在业主进驻现场与终止本合同之后,工程师应通过协商与调查询问之 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a.业主进驻与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 得到或者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与b.未使用或者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装备与临时工程的价值。在业主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业主将暂时 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工程师查清承 包人实施与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

24、除的完工延期缺失赔偿 金(如有)与业主已实际支付给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根据工程师的查清证 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 额之后的余额。假如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的已完工程的款额, 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37、争议37.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2)如仍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柳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其他38、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同意分包。删去通用条款本款原文下列文取代:38.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者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 人,否则将

25、按条款承包人违约处理。38.2 事先未经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 何部分分包出去。38. 3不同意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35. 2. 3 条款承包人违约责任处理。39、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拒力的约定:a. 10级以上的持续3日的大风;6级以上地震;c.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日的大雨;d.战争,动乱;e.空中飞行物坠落;f.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g. 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h. 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日的严寒天气;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日的高温天气;40、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

26、人指派到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o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与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险,并承担所需费用。_41、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 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为现金或者银行转 帐。承包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将履约担保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6、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 执十份,承包人执四份。当正本与

27、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7、补充条款47. 1双方约定,严格遵守桂劳社发2003 150号文件规定,中标人中标 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 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47.2承包人从该工程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务必在阳 与工业新区内的税务部门缴纳。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9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后 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阳与工业新区古亭住所:大道地产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

28、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第一部份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柳州市阳与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工程工程地点:柳州市阳与工业新区工程规模:道路总长962. 471米,道路宽度28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柳计转发200327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柳州市阳与工业新区工业东路

29、一标段(KO+OOO-K0+962. 471)工 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及路灯 基础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06年9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07年元月25日本工程的准确开工时间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的时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贰万零陆佰捌拾贰元肆角壹分(: 9120682.41 元)六、构成合同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含: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补充协议书本补充协议书是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30、(下称“发包人”)为一方与广 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在柳州市阳与工业新区工 业东路(一标段)工程合同谈判中于2006年9月 日共同达成签订的。本补充协议如下: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本工程项目部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与机械进 场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在其工程实施、完成与缺陷修复期间,保证按 照本补充协议书附件的人员与机械设备进场时间表的进场日期进场相应的人员 与设备机具。在上述的计划进场日期后7天内,承包人的人员、机械与设备仍 未按投标书中的要求按时到位,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宣布本合同作废,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缺失由承包人负责。2、尽管有本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当

31、发包人发现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 与机械设备不能习惯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时,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者更换其有关人员与施工机械设备,对此要求,承包人应予同意,否则,视 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要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进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 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进场,同时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随便更换或者离开现 场。4、本工程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未经工程师同意与发包人批准不得随意更 换。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属于承包人违约。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则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按每人每离开一天扣罚 人民币壹仟元。5、合同签订3天内,承包

32、人应做好一切开工准备工作,并于2006年9月日准时进场,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承包人务必在发包人要求的 承0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本工程,逾期施工将按专 用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处罚:每逾期一天竣工,发包人按总合同价格的万分之四对 承包人进行扣罚。逾期30天,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在解除合同15 天内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已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予赔偿。6、发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月施工进度计划,随时检查承包 人每月的施工进度、质量情况;承包人务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工程进 度与质量,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否则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采 取相应处罚措施直至终

33、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缺失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款专款专用执行,并使用发包人同意的专用帐户。 承包人在每月22日前报工程计量报表时,要同时向发包人报已收工程款(预付 款)的使用情况,发包人有权进行核实。承包人向其派出的工程项目部收取管 理费时,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假如承包人违反本规定,则属承包人违约, 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 者立即终止合同。8、在承包人机械设备、人员按进场时间表进场,并具备开工条件后,发包 人将按合同条件规定付给承包人工程预付款。9、本工程不同意承包人对工程以任何形式的分包。若发现违法分包则发包 人将有权没收承包

34、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10、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务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 按标准遵守实施,否则承包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11、承包人务必按合同文件要求完成本工程全部工程的施工,任何超出本 合同文件范围工程量的增减及单价的确定都务必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由发包人 审查通过方可实施,终期结算以市财政预(决)算审核所审核为准,否则,由 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基础隐蔽工程务必由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进行联合验收,其他隐蔽工程务必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联合验收。联合验收记录应有验收日 期、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检查验收实测记录、验收结果、工程计量与参加验 收

35、的单位及人员等内容,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发包人代 表对工程计量签字认可后方能隐蔽或者继续施工。13、承包人保险责任: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者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意外伤亡与人身事故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发包人因此不 承担由承包人责任造成一切伤害赔偿,也不补偿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 损害赔偿、诉讼费及其他开支。为便于施工报建的需要,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 代办保险,保险费用从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承诺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办保 所需资料。14、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函作为合同补充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15、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柳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36、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16、工地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卫生间、淋浴间、民工宿舍等临时设施须使用砖墙砌筑。17、承包人不能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假如需要更换他人,承包人应提早10天报委托人批准与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替人员的学历、资历、技 术职称、管理与技术水平不能低于原先的人员,同时要求接替人员到施工现场 工作15天后,被更换的人员才能离开,同时发包人收取承包人违约金人民币伍 万元整。18、补充条款:18.1、 文明施工增加费务必专款专用因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增减的工程量及其工程价款超过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造价的5%的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签证增减

37、的工程量及其工程价款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造价土 5%内的结算时支付。18.4、 承包方在收到新增项目的施工图后20天内提交预算书给发包方审定(附预算书计算式底稿)。19、双方未尽事宜,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本补充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终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为保证柳州市阳与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 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 照

38、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与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含道路工程与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 容双方约定如下:柳州市阳与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工程施工图设计所含的道路工程、雨 水工程、污水工程、路灯基础工程等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 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道路等土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2、其余项目均保修两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 派

39、人保修,超过时限发包人有权另委托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维修费用从质量保 修金中支付。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 .关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o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期内工程若没有发生重大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满壹 年后15日内,将核实结清后的质量保修金(减去

40、有关质保开支)返还给承包人 (无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退还保修金后,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 间的保修责任不解除。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份, 承包人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于:2006年9月 日3、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

41、、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报价调整预算书合同文件构成及解析顺序为本顺序,互相有矛盾的地方,以顺序在前的为 准,同一顺序,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份, 承包人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

42、时,以正本为准十一、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与缺陷责任 期满由业主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终止。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开户名称: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545006邮政编码:本合同签订于:2006年9月 日第二部份通用条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与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 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中修改、删去、增加部分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中明确。

43、第三部份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下列文取代。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报价调整预算书合同文件构成及解析顺序为本顺序,互相有矛盾的地方,以顺序 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 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3、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使用的文字为:中文。3

44、.2适用法律与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务必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为准。3. 3 本项目执行标准、规范的原则:3. 3.1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竣工直至交付使用、质量保修全过程都 务必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 2按设计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执行;4. 3. 3设计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的,按国家标准优于建设部 与地方标准,建设部标准优先于交通部标准执行;5. 3. 4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交通部标准都没有规定的,按监理工程师指 令执行;3. 5设计文件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与部颁标准时,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5.6.6 在合

45、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使用的标准或者规范若有修改或者新颁 布,尚未施工的工程均应执行新颁布的标准与规范;5.6.7 已公开发行的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承包人应 为发包人查阅有关标准、规范提供方便。4、图纸4.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与套数: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提供一 式三份施工图。6. 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借给第三方。二、双方通常权利与义务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下列文取代:5、工程师7.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张兴华监理证号:监(粤)030794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条款执行。5.2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46、(1)工程师务必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在行使下列规定的职权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a、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方案,按照保质、保工期与降低成本的原 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假如拟提出的建议会 降低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b、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协作单位与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 先向发包人报告。c、审查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或者设计变更。假如审批意见会降低质量标准、 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d、承包人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者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 增加费用超过2000元时,经

47、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f、假如发生紧急情况,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质量事故或者危及本 工程及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 公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事后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情况。工程师确 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3)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权利与义务。(4)工程师有权建议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者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 或者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 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5. 3业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业主代表。姓名:李星职权:代表发包人与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7、项目经理姓名:杨振峰资格证号:92541000748、发包人工作废止通用条款中8.1、8.2、8. 3的原文,下列文取代:8.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完成下列工作: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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