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59320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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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59320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通常规定3.1 计价方式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务必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你。3.1.3 不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 的其他规定。3.1.4 工程量清单应使用综合单价计价。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务必按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 规费与税金务必按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 性费用。3.2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2、与工程设备(下列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 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 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 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有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 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3 承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由承 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与保管。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与供货 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

4、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o计价风险3.3.3 建设工程发承包,务必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 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3.4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者行业建设

5、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者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条、第条的规定执行。3.3.5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者L.3填写承包人提供要紧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 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 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3.6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与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3.7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

6、节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1 通常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务必作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 责。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操纵价、投标报 价、计算或者调整工量、索赔等的根据之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构成。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1本规范与有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与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

7、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有关资料。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务必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与工程 量。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务必根据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与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 措施项目4.3.1 措施项目清单务必根据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 其他项目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含材料暂估单价、工程

8、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者参照市场价格估算, 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一致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与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4.6 出现本规范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 规费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9、4.5.2 出现本规范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4.6 税金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含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保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操纵价5.1 通常规定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务必编制招标操纵价。5.1.2 招标操纵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与复核。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同意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操纵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同意投标人 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 招标操纵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10、编制,不应上调或者下浮。5.1.5 当招标操纵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操纵价,同时应将招标操纵价及有关资料报 送工程所在地或者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 编制与复核5.3 .1招标操纵价应根据下列根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时,参照市场

11、 价;8其他的有关资料。522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 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 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与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条 与条的规定计价。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

12、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与有关计价根据确定综合 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与要求估算。5.2.6 规费与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操纵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在招标操纵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与法定代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含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根据及有关证

13、明材料;4有关的请求及主张。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 诉人、被投诉人与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操纵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 投诉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

14、操纵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 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当招标操纵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操纵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 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操纵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操纵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 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6.1 通常规定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5、。6.1.2 投标人应根据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务必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务必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操纵价的应予废标。6.2 编制与复核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根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有关

16、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有关资料。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 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1总贝!I1.1 .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与计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2 .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3 .3建设工

17、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规费与税金构成。1.4 .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操纵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 结算与支付与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 造价人员承担。1.5 .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 件的质量负责。1.6 .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7 .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1.8 .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

18、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 工方案,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 条的规定确定。1.9 .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与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 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与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1.10 6规费与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1.11 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

19、 填写且只同意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与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 整。1.12 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与规费、税金的合计 金额一致。7合同价款约守7.1通常规定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 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 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

20、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使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 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使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与施 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使用成本加酬金合同。7.2约定内容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与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

21、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与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要求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 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8工程计置8.1 通常规定8.1.1 工程量务必按照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者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 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者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

22、.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2.1 工程量务必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者因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与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

23、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 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 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 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与全面的计算资料。发包人 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 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

24、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 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总价合同的计量使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 2节的规定计算。1.1.1 使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1.2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根据,发承包双 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者时间节点进行计量。1.1.3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 交达

25、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与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1.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与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9.1通常规定1.1.5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早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1.1.6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

26、证、索赔)后的14天 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1.1.7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 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 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1.1.8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 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 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

27、内未确认也 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 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 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 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一致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 被承(发)包人认可。1.1.9 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 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得到处理。1.1.10 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

28、款 或者结算款同期支付。9.2 法律法规变化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 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 照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公布的规定调整合同 价款。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 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3 工程变更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者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

29、使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 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 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 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与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格与承包人报价浮 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 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操纵价)X100%(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施工图预算)

30、X100%C9.3.2-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公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与通过市 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根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 调整。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全面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 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根据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 具。2使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

31、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者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条规定的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假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 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者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者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者(与)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含在其他已支付或者应支付 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者工程中时一,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

32、 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4 项目特征不符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与全面的,同时 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 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 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 3节有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

33、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 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1.1.1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 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1.2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 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 3.1条、第9.3, 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 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 范第9.6. 2条、第9.6. 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2关于任一招标工程量

34、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与第9.3节规定的工程 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 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 6 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有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 化时,按系数或者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 措施项目费调减。9.7 计日工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 使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 同约定提

35、交下列报表与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与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与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与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与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与凭证。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 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 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与支付的根据。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 认可。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

36、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 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与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2术语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与相应数量与规费、税 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 公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其说明与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 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其说明与表格。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者 施工任务将单项或者单

37、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构成部分, 是按不一致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者项目 的工程。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与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与企业管 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 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

38、按照本规范第10. 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 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 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8 物价变化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 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要紧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 范围或者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 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39、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使用计划进 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使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条、第条规定,应由发 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 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根据取代暂估价,调 整合同价款。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务

40、必招标的, 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务必招标的,应按照本 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根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 调整合同价款。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务必招标的,应当由发 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同意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 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

41、有 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 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根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 不可抗力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缺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与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与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与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

42、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缺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9.11 提早竣工(赶工补偿)9.11.1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 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早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

43、商定采取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早竣工 (赶工补偿)费用。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早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 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9.12 误期赔偿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 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缺失,并应按照合 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与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

44、,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 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 (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说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 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9.13 索赔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与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缺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明白或者应当明白索赔事件发

45、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 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全面说明索赔理由与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连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与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与证明材料。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9.13.4 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与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

46、或者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假如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 可。3承包人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同意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9.13.5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能够选择下列一项或者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3.6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有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 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与工程延期的决定。9.1

47、3.7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 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 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9.13.8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缺失,宜按承包人索 赔的程序进行索赔。9.13.9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能够选择下列一项或者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3.10 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者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14 现场签证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 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 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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