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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 动 车 保 险与交通事故理赔学习目的:基本了解保险知识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第一节 保险知识简介一 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 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2.商品性3.互助性4.法律性5.科学性 三.保险形式的种类1.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2.盈利保险与非盈利保险3.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4
2、.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5.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6.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四.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五.保险的作用1.保险的宏观作用2.保险的微观作用六.保险法与主要原则保险法1.保险业法2.保险合同法保险法基本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害赔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七.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基本内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重点条款八.索赔和理赔通知和索赔理赔九.机动车辆保险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第二节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一.运输工具保险及特征1.运输工具保险的含义2.运输工具保险的特征
3、二.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及其险种1.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2.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四.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交强险的概念2.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的差异3.责任限额与费率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五.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免除1.车辆损失的责任免除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3.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六.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3.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七.机动车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自保险单
4、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八.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1.保险费的计算2.无赔款优待九.机动车辆的承保与赔偿1.机动车辆的承保2.赔偿处理第三节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4.遭受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5.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第四节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一、驾照未到手 出险不获赔1998年6月15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警支队发放。6月16日上午8时,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保险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一妇女突然横穿
5、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车子翻车,损失惨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警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警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未发放 二、补交保险费 车险赔不赔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
6、费。甲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无法充分举证 承担不利后果2008年7月3日,某保险公司承保了兰坪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奔驰600轿车一辆,附加全车盗抢险。承保期限为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3日。2009年9月21日,被保险人接到张宗庚(曾在该公司任职驾驶员)从丽江打来的电话,称该车在丽江被盗。9月22日,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称张宗庚在任职期间开该车跑丽江后就一直未开回来,现该车在丽江被盗。9月23日,被保险人向兰坪县公安局书面正式报案,兰坪县公安局
7、以案发地在丽江为由不予立案。9月25日至9月28日,该公司派人前往丽江寻找当事人张宗庚未果。10月8日,兰坪县公安局派员与该公司及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前往丽江调查了解,并未发现该车的被盗报案记录,而当事人张宗庚也一直下落不明。四、车辆按重置价保险以实际价值赔偿符合法规年11月10日,某律师事务所将其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23万元。次年元月23日,车辆被盗,被保险人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理索赔申请后,认为该车应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进行赔偿,同意赔付被保险人12.8万元。律师事务所则认为保险金额是23万元并据此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
8、该赔偿23万元。双方就此案的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律师事务所遂领走保险公司同意的12.8万元赔款,并在领款收据上注明“暂领此款,余款通过诉讼解决”。五、被盗车辆找回 保险赔款应否退还1999年2月16日,某机械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保险。同年11月2日,被保险轿车被盗。机械厂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2000年2月2日,汽车仍未找到。机械厂于是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2000年3月25日向机械厂支付保险赔偿款14.21万元。同时机械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将被盗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
9、司。2000年4月,被盗车辆由A市公安机关截获。保险公司获悉后认为,现在车辆既然已经找到,机械厂理应领回本属于自己的轿车,并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机械厂则认为,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轿车应归保险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保险公司于2000年6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4.21万元。六、纵火焚车骗保 机关算尽“穿帮”2002年2月18日,中国人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营业部查获了一起以旧车低值高保然后纵火烧车企图骗取巨额赔款的重大案件,为公司减少损失40多万元。2月18日晚23时,人保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营业部客户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车主崔喜才称其拥有的
10、粤T06609号本田轿车在嫩江公路大桥北3公里处翻入防洪大坝下引起火灾,车辆被烧报废。接到保户报案后,营业部代班的副经理和一名勘查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没有发现可疑之处。但营业部客户中心主任王永伟得知消息后,凭着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认为此案重大,情节中有些蹊跷,于是就与勘查员隋东清再次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他们来到现场后,发现该车翻入高约7.8米深的防洪大坝底下,四轮朝天,呈烧焦状,火已被消防车扑灭,车上可燃物已全部烧毁,铝质配件也全部烧化,车辆已无法辨认本色,基本达到报废程度。为了查清起火原因,王永伟与查勘员对现场及烧损的车辆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查勘,当时发现了三处疑点:一
11、是该车翻入大坝前,没有滑行刹车痕迹,不符合驾驶规律;二是该车垂直翻入7.8米深的坝下,而不是斜向滑入或侧翻,不符合事故规律;三是查不出明显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发现这些疑点后,他们当即与车主取得联系,询问肇事司机的情况。车主称司机在市第一医院急诊室。为了迅速查明案情,不给车主和司机以串通的时间,王永伟、隋东清两人于2月19日凌晨2时就赶到市第一医院急诊室,向司机了解事故经过,并查看司机受伤情况。司机崔继业称自己于2月18日晚23时去要账,经过嫩江公路大桥北3公里左右的大坝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大货车未闭远光灯,导致自己视线不清,使车翻入坝下。在询问时,他们发现崔继业心态平静,而且身体
12、没有造成骨折和多处皮外伤,只是在右脸处有一道小小的划痕。进一步问下去,司机说车翻入坝下后,自己已找不到车在哪里。由此,他们认为,司机的这种说法及受伤情况与现场情况和车损情况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疑点。在发现疑点并掌握了一些证据后,他们认为此案有人为肇事骗赔的嫌疑,便及时向市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引起了市公司主管领导的重视。经核查,该车于2001年11月1日投保,保险金额46万元,交保险费0.9万元,保险期限从2001年11月2日至2002年11月1日。从承保情况看,该车是1993年出厂的车,使用时间较长,实际价值应为8万元左右,保额却高达46万元,差额较大,而且车主现在手头拮据,欠外债30多万元,
13、存在着低值高保、骗取保险赔款的嫌疑。2月19日早8时经过事故现场详细勘查鉴定,发现多处疑点:一是起火原因不明,排除了车辆自身起火原因,初步确定为外来人为因素造成;二是该车垂直翻入坝下,没有刹车痕迹;三是根据车辆烧毁程度,司机说从左后门爬出来是根本不可能的。公安部门在掌握以上可疑之处的同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初步认定是一起人为纵火骗保案。于是在2月19日下午对嫌疑人司机崔继业进行传讯。崔继业当时态度蛮横,拒不承认事实。据此,公安办案人员讲事实、摆证据,加大审讯力度。经过20多个小时的审讯,终于使崔继业在2月20日晚7时,承认了纵火骗赔的事实。2001年11月1日,他们委托崔喜才到保
14、险公司营业部将该车以46万元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朱志刚回齐齐哈尔市后,将保险费如数还给崔喜才。该车车主实际是朱志刚。2002年2月初,朱志刚、崔继业两人谋划采取翻车起火这一招,骗取保险赔款,并于2月18日晚实施。七、一起车险“无责有关”意外事故案 1999年3月12日,湖北省荆门市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公司东风牌汽车行至某公司仓库门口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 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货运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
15、司提出索赔。八、车辆过户未告知 保险公司拒赔高某于2002年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 000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 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遂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九、以报废汽车投保 出险后可获赔吗?某企业一辆货车因年久且设备老化,经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该车作为废车处理,而是
16、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将该车重新加以拼装整修,并通过关系经当地车管部门年审合格后,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个体户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乾坤”,但也抵不住价格的诱惑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6万元。几月后,该车翻在路沟,损毁较重。保险公司派人勘查后,决定以8 000元将其修复,但赵某不同意,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那么,该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十、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某市汽车大队为一解放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损险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11日24时
17、止,双方约定的除外责任是交通肇事逃逸。2000年8月20日,司机秦某驾驶该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王某、乘车人孙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秦某驾驶货车逃逸,后被抓获。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无证驾驶、超载货物,秦某驾车肇事逃跑。判定秦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十一、签合同未缴费 出事故赔不赔?1999年10月11日,马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马某所有的东风牌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保险价值8万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0月11日零时至2000年10月10日24时止。该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该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
18、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合同签订的同时,保险公司为马某开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证。合同签订后,马某未缴纳保险费,后双方口头约定至1999年10月底交清保险费。1999年10月23日,马某投保的车辆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次日,马某在未告知车辆已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4000元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了该款。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马某的车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马某向对方支付了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1.5万元。马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并对其保险车辆进行检修,支付修车费用。保险公司以马某违反保险合同的
19、约定,迟交保险费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马某诉至法院。十二、保险条款应当合理解释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R324公里300米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
20、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十三、伪造、涂改有关证明骗取保险金案1996年6月7日,宋某为自己的货车向河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997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
21、的车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勘查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天津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富康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宋某带着各种人,货车司机向左打转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
22、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宋某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赴天津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宋某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为了查明两名伤者的真实医疗费,通过微机查得轿年司机的医疗费为10500余元,而不是宋某所提供的收据上所记载的19 543.8元,另一名乘坐人的医疗费则没有查到,宋某所提供的收据票面总金额为36 276.9元。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宋某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天津市北区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支队事故承办人否认凭证内容是他书写的,并回忆说,这起事故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我们没有进行调解,并找出存档的事故原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1997年7月17日开出的。富康轿车违章超车,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与“索赔材料”中那份责任认定书正好相反。存档时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空白,而宋某所提供的调解书内容丰富,货车车主要负担轿车方的损失54 872.4元。交警队也出具了宋某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