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用卡安全及风险责任承担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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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用卡安全及风险责任承担相关问题探讨银行卡目前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与携带现金进行支付相比,银行卡支付更加安全、方便。首先,银行卡遗失后您可及时向发卡机构挂失,能够保障资金安全;其次,无论是 POS消费还是网上购物,都能使用银行卡,避免了携带大量现金和找零带来的不便。银行卡以安全、快捷的优势在逐步取代着现金,成为最 有 前 途 的 消 费 支 付 工 具。但伴随着银行卡的普及,银行卡风险也日益凸显,银行卡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当银行卡被盗用发生损失时,银行、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风险责任究竟如何分配?如何举证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还真是个问题!你是“信用

2、卡达人”还是“卡奴”?你的银行卡使用安全吗?案例案例1 2010年7月,厦门梁女士将工资卡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诉称2010年1月26日上午自己正在厦门上班时,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人在浙江富阳市一家某银行的ATM上盗刷,损失4044元。而自己一个月后查账才发现,要求银行赔偿。几个月来,富阳警方又无从破案,她只能将发卡行告上法庭。案例案例2 25 5分钟被分钟被“刷刷”走走7070万万 2011年3月27日晚上,广州市民林先生在21时26分到30分短短5分钟内,接连收到四条提醒短信,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完成了4笔16万元到19万元不等的消费,总金额700100元人民币。林先生表示,发生交易的全过程,他的银

3、行卡并未离身,而且也有朋友全程做伴。公安调查时发现,银行提供的消费清单显示,四笔共70万余元的消费都是通过其他银行的一个POS机完成,该POS机登记在广州市站前路流花服饰批发市场一个叫“鹏飞服饰”的商铺名下。然而,民警前往调查,却没能找到这个商铺。也就是说,POS机登记的“鹏飞服饰”根本不存在。林先生与银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此前该案在海珠法院开庭。法官进行了调解,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林先生提出的条件是赔偿本金的95%,而银行则表示最多50%。案例案例3 32011年2月19日张晶不慎遗失三张信用卡。同日,一名叫“刘润秋”的人在某商场购买了价值11238元的商品后,用上述三张信用卡结帐。在

4、5张签购单上该人的签名均为“刘润秋”。同年2月21日张晶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并向派出所报案。问题一: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时持卡人、银问题一: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时持卡人、银行分别有何责任?行分别有何责任?问题二:银行卡遗失后被盗用时持卡人、问题二:银行卡遗失后被盗用时持卡人、银行分别有何责任?银行分别有何责任?问题三: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否为持卡问题三: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否为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人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案例12010年7月,厦门梁女士将工资卡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诉称2010年1月26日上午自己正在厦门上班时,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人在浙江富阳市一家某银行的ATM上盗刷,损失4044元。而自

5、己一个月后查账才发现,要求银行赔偿。几个月来,富阳警方又无从破案,她只能将发卡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银行卡及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公安仍在侦查,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审核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储户卡片被储户卡片被“克隆克隆”银行没辨出复制卡也要担责银行没辨出复制卡也要担责中新网南京3月1日电储户的银行卡密码不慎泄露,被人利用复制了卡片,银行没有辨别出“克隆”卡,储户的钱被人冒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要担责。这是1日江苏省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民生案件。原来

6、,犯罪分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邵某的信任,借机偷窥密码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邵某银行卡内信息,嗣后即用复制卡和密码从ATM机上通过转帐取得现金10万元。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予其的储蓄帐户信息及密码保管之责,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存款密码是保障交易安全、确认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认证手段,是银行对外付款

7、的必要条件之一。存折密码由储户本人在开户时自行输入设立,银行并不知晓。因此,根据证据控制和证据距离原则,密码如对外泄露,首先应归责于储户自己,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的泄露与自己的行为无关。故在存折密码如何被泄露的事实无法查证,而储户也无证据证明系银行的过失导致存折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只能首先推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储户对其存款密码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而作为储蓄机构,则应当保证存折及银行卡的交易安全,对于伪造的存折及银行卡应当建立一定的识别机制,从而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案例案例3 3 2011年2月19日张晶不慎遗失三张信用卡。同日,一名叫“刘润秋”的人在某商场购买了价值11238元的商品后,

8、用上述三张信用卡结帐。在5张签购单上该人的签名均为“刘润秋”。同年2月21日张晶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并向派出所报案。法官认为:信用卡盗用的损失应当根据有过错要赔偿的原则来分摊。一是持卡人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商家对持卡人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张晶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信用卡的义务,其不慎遗失了信用卡,未尽作为持卡人应尽的安全妥善保管义务,而且其在遗失信用卡两天后才向发卡行和公安机关挂失和报案。因此对于自己财产遭受损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商家对持卡人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这主要从被告某商场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有无尽到仔细谨慎审查义务方面来考察。本案中盗用人在持卡消

9、费时,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均为“刘润秋”,如果某商场的收银员尽到了仔细审核义务,不管是持卡人的姓名或是与姓名相应的汉语拼音。都完全可以识别与信用卡背面所记载的真实签名或姓名的汉语拼音不相符。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张晶与被告某商场各自承担损失的一半。关键词: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角度考虑,过错责任原则与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不相符合。银行应较之持卡人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点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的法律实践中都得到了认可。早在150年前,英国法院就在判决中指出,在假冒存户签名的情况下银行绝对不能从无过错客户的户口中扣除款项。美国消费者信用保障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对

10、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赔偿责任。对持卡人赔偿限额的规定反映出立法者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持社会弱势群体与实力雄厚的产品、服务提供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价值取向。关键词: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持卡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信用卡被盗用的情况下,持卡人往往认为自己没有进行相关消费,不应当“支付别人的帐单”。但是这样的主张往往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则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实现程序的正义。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原告在经济地位或者政治地位上明显弱于被告,或者由于技术性、专业性上的绝对优势令被告更容易获取证据。典型

11、的领域有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纠纷等,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疗工作者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银行业显然符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新闻:信用卡被伪造盗刷新闻:信用卡被伪造盗刷 银行首次被判全赔银行首次被判全赔2006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一个诈骗团伙通过伪造信用卡、信用卡用户名称和密码,在深圳和东莞市的城区及虎门镇等地,利用假信用卡疯狂购物并提取现金。包括番禺周先生等多位无辜的银行用户蒙受巨大损失,其中周先生被盗刷了57万元,损失最为惨重。2006年11月18日,该团伙流窜到汕头准备再次刷卡时,被汕头警方抓获,当场缴获黄金首饰5262.25克、赃物手机多台,伪造的信用卡达到129张!警方移送

12、的黄金、手机、现金等赃物,也按多名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分别给予了退还。但是,周先生只拿回了51万多元,还有将近6万元未能追回。而且,从他2006年11月的被盗刷之日,到2008年7月领回51万元,两年间57万元还应该有53348元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此案,周先生还应该有11万多元。这笔钱应该找谁要?犯罪分子已经不可能再有钱退还了。于是,周先生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无法证明储户过错,银行就要全赔法院判决:无法证明储户过错,银行就要全赔在庭上,银行认为周先生的损失完全是犯罪分子造成的,这点已被司法机关确认。而且,也不能排除周先生存在保管信用卡和密码不慎的可能性,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13、,因此不能由银行全赔。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番禺区人民法院最终以银行无法证明周先生有过错为主要理由,判决周先生胜诉。银行要全部赔偿近6万元的存款和5万多元的利息损失。强调银行责任,法院观点亮眼强调银行责任,法院观点亮眼在这份判决书上,番禺区法院的数个观点特别引人注目。首先,法院认为“银行卡具有钥匙功能,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其次,当罪犯识破银行技术手段、盗取了存款,“除非证明存款人对罪犯伪造银行卡提供了帮助或存在其他的重大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意识到“虽然银行蒙受了财产损失”,但“只要储户对造成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银行就必须支付被盗资金。”“这是一起里程碑式的

14、案件判决,储户利益被犯罪分子侵犯,在银行无法证明储户有过错的情况下,信用卡被盗的损失由银行来埋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院人士和经办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广东省同类案件中的首例,对大量类似案件的判决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民事诉讼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过去的判例,储户告银行,就必须举证证明银行有过错。但银行无论在防范信息和技术上都处于强势,但此类案件以往都要由储户来举证银行过错、强调储户的保管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该判决的重大意义在于,改由银行负责举证储户过错,同时加强了银行的安全防范责任,并给银行敲响警钟,如果不守好“大门”,就要赔偿储户的损失。银行卡用卡安全小贴士:银行卡用卡

15、安全小贴士:收到银行卡、密码封时,如果信封有遭拆封或有重新粘合的痕迹,应立即与发卡银行联系,防止卡片信息泄露。收到信用卡时应及时在其后的签名条上签名。请将您的银行卡与身份证分开存放。银行卡有效期到期、补发新卡时,应将旧卡的磁条或芯片销毁。不要将卡号告知他人或回复要求提供卡号的可疑邮件及短信,也不要在公共场所使用的电脑里留下卡号信息。POS机刷卡时,不要让卡片离开您的视线范围。使用ATM或POS机输入密码时,应用另一只手或身体挡住操作手势,防止密码被他人偷窥。设置易于记忆但难以破译的密码。例如,将“北京奥运会”的笔画“581276”设为密码。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用生日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邮编号等有关个人信息的数字作为密码,以防被不法分子破译。收银员交回签购单及卡片后,您应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卡号、交易日期以及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卡片是否为本人的卡片;不要在非本人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购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了解与您交易的网上商户使用安全的网站保护个人信息保存订单及销售条款定期检查您的账单防范网购账户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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