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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楼部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售楼部治理工作,严肃售楼现场的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效劳认识,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售楼部所有员工。第二章 处分方式 第3条 对不能到达岗位职责要求,或违背各项治理制度的员工,售楼部有权予以处分。 第4条 处分的方式有经济处分与行政处分两种。 第5条 经济处分为罚款。 第6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 以上两种处分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三章 处分权限 第8条 经济处分由工程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9条 行政处分由工程总监提出处分意见,通过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定后执行。第四章 处分细则第10条 员
2、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20元次的经济处分;情节严峻的依照实际情况,给予100 500元的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者。 (2)上班不按时敲到者。 (3)外出不报备者。 (4)仪容仪表不符合案场规定者。 (5)在接待大厅大声叫喊或扰乱秩序者。 (6)不使用文明用语,说脏话、粗话者。 (7)开会或培训无故缺席或迟到者。 (8)工作时间闲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9)工作时间在接待大厅进食者。 (10)在禁烟区、接待大厅等公共区域内吸烟者。 (11)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12)工作时间因精神状态不佳而妨碍工作者。 (1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与监视者。 (14)不及时接听,起始
3、语不正确者。 (15)接听来电语气僵硬,吐字不明晰,不及时填写来电登记表者。 (16)来电所找人员不在时,接听者不做记录、不转告者。 (17)效劳态度不佳,引起客户不满者。 (18)不尊重客户,嘲笑、谈论客户,在客户面前指手划脚、交头接耳者。 (19)不及时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内容不详实、不完好者。 (20)工作表单(如认购书、缴款单)等相关材料填写错误或填写不标准者。 (21)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危机事件或不正常情况不及时向主管汇报者。 (22)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23)下班后所辖区域门窗未关,电器(空调、计算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4)不自觉维护案场卫生环境,客户离
4、开后不及时清理桌面、桌椅,设备未归位者。 (25)未按案场指定位置,随意摆放物品或杂物者。 (26)不按公司规定执行办公用品、合理化建议、培训等制度的治理要求者。 第11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分,罚款2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擅离任守者。(2)消极怠工者。 (3)阻碍案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不及时上报,阻碍正常工作者。 (5)因治理、监视不力,妨碍工作的正常开展者。 (6)接待客户态度冷淡,擅自减少效劳流程者。 (7)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并投诉者。 (8)不妥善保管客户材料,不慎遗失客户材料者。 (
5、9)私自动用或损坏案场的消防平安设备者。 (10)伪造病假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11)对客户委办事宜处理草率或任意搁置不办者。 (12)未经主管同意擅自容许客户要求者(如打折扣、延迟签约时间、变更付款方式等)。 (13)怂恿客户找开发商保存房源、要求优惠者。 (14)对信息系统中原始录入不及时、不精确而使相关工作受妨碍者。 (15)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上聊天、打游戏或利用计算机听音乐、看电影者。 (16)私自将公司文件材料或其他物品带出公司者。 (17)1个月内经济处分3次(含)以上者。 第12条 员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申诫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分,罚款300元。造成损
6、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成心破坏公司财物者。 (2)主管治理不力,不能有效监视、开展工作或处理投诉者。 (3)对客户有虚构、夸张、不实的承诺,且尚未造成损害者。 (4)对投诉事实拒不承认者。 (5)未经同意,私配案场钥匙(大门、办公室、文件柜等)者。 (6)泄露公司机密事项,但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损害者。 (7)年度内警告2次以上者。 第13条 员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分,罚款5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醉酒上班者。(2)1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者。 (3)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造成客户及公司损失,情节细微者。 (4)对客户有虚构
7、、夸张、不实的承诺,且已造成损害者。 (5)因指挥、监视不力而妨碍公司形象,并造成事故情节较重者。 (6)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超过3次)。 (7)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8)对可以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利益遭到较轻损失者。 (9)泄露公司机密事项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10)年度内累计申诫2次或警告3次者。 第14条 员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分,罚款10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委托别人替别人签到者。 (2)全月累计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者。 (3)对正常申述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细微
8、者。 (4)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工程档案材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5)成心损毁、遗失客户材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6)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案场者。 (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或个人私利者。 (8)成心造成同事失和或领导失察以致别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受损者。 (9)对可以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遭到较重的经济损失者。 (10)因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公司或开展商声誉造成严重损失者。 (11)严峻违背案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效劳标准者。 (12)年度内累计记小过2次者。 第15条 员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降级处分: (1)未能胜任岗位职
9、责或严峻违背公司规定者。 (2)季度考评分在60分以下者。 (3)年内累计记小过2次者。 第16条 员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视为严峻违背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l)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才能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2)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者。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明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4)工作才能明显不习惯本职工作需求者。 (5)不服从公司或主管工作安排者。 (6)年度内累计记大过2次者。 第17条 员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视为严峻违背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
10、节严峻的追查其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公司有严峻的欺骗行为者。 (2)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者。 (3)对同事或主管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对同事或主管暴力威胁、恫吓,阻碍团体秩序者。 (5)辱骂、殴打客户,对投诉客户进展打击报复者。 (6)盗用或随意向外人泄露口令,窃取公司信息材料者。 (7)泄露公司机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峻损害者。 (8)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峻损害公司利益者。 (9)向客户索要礼品、钱款、财物者。 (10)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肆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11)盗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11、。 (12)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收取回扣、索贿、受贿者。 (13)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4)造谣惑众诋毁工程、公司形象者。 (15)涉嫌炒卖或与别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者。 (16)以收受利益为目的,为已购房客户再次转卖房源者。 (17)私自携带公司客户大卡、客户材料离开工作场所,造成公司严峻损失者。 (18)利用公司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窃取或泄露公司材料,造成公司严峻损失者。 (19)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20)对员工的正常申述进展打击报复,经查实情节严峻者。 (21)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22)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23)严峻违背公司各项规章治理制度者。 第18条 员工被处分时,依照其主管的责任大小,给予主管相应的领导责任处分。第五章 附 则 第24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5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