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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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0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平安消费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方法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办贵州省平安消费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厅印)二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平安消费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方法省 安 委 办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贵州省平安消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的理念,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平安

2、消费操纵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平安消费奖惩制度。第三条 考核原则。(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实在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平安消费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的,确保所辖区域平安消费情势稳定好转。(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平安。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平安消费工作负有监视治理职责。必须做到紧密部署,严格监视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平安消费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平安消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负责。(四)平安消费与经济社会开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

3、须将平安消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开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平安消费与经济和社会开展同步推进,协调习惯。(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消费、运营、建立行为,具有结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六)鼓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消费运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清楚的平安消费工作机制,确保平安消费责任落实和目的实现。(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平安消费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不得故弄玄虚,发觉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伪材料和数据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八)公开、公平、公正。考

4、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方法对被考核单位进展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实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有平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与消费运营单位每年要签订年度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责任书(其中,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市级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与市(州、地)属企业签订;县级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与其它企业签订),以细化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第五条考核范围。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平安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与政府部门签订年度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责任书的各消费运营单位。第六条考核内容。原则上以年度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责任书确定的详细工作目

5、的和任务为主。其中: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消费平安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操纵情况。(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平安监管职责情况。(三)对落实平安消费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四)平安消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五)平安消费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六)平安监管系统基层根底建立工作落实情况。(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平安消费应急救援、施行平安消费技术改造和平安科学技术研究等平安

6、消费资金的安排、投入和治理、使用情况。(八)以打击非法违法消费运营和建立行为、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平安消费专项整治、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平安消费支撑体系建立和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平安消费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九)严重危险源监控治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严重平安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查及落实情况。(十一)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平安消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

7、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要求,履行平安监管职责情况。(二)对落实平安消费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视和检查落实情况。(三)平安消费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四)国家、省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平安消费重要活动(包括平安消费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五)本行业(系统)平安消费突出咨询题、薄弱环节的研究处理情况。(六)严重危险源监控治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严重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查及落实情况。(八)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平安消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8、。对消费运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消费平安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操纵情况。(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要求,履行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情况。(三)平安诚信和平安文化建立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七条 考核方式。(一)考核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平安消费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展考核;各级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进展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业所监管的企业或单位进展考核(其中: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或单位由省级政府部门考核;市(州、地)属企业或单位由市级政府部门考核;其它企业

9、或单位由县级政府部门考核)。第八条 考核方法。(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查阅材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三)实地检查。依照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展抽查。(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展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平安消费工作目的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详细由各地、各相关部门依照年度工作目的和任务制订平安消费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施行细则确定,总分值

10、为100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一)各类消费平安事故死亡人数比操纵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二)政府、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3分。(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一)各类消费平安事故死亡人数比操纵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二)年

11、度考核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平安消费评优评先“一票否决”。(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二)发生特别严重或三次以上严重消费平安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成心拖延迟报事故的;(二)发惹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缓慢、造成损失扩大

12、和恶劣妨碍的;(三)对严重平安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峻后果的;(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峻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视治理上,强化治理、夯实根底,积极推行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设备,加大平安投入,改善平安消费环境,有效提高平安消费“硬实力”;实在强化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平安文化素养,有效提高平安消费“软实力”;确保平安消费绩效目的实现。(二)省兑现平安消费考核奖励原则上由省财政下达给省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完毕后40个工

13、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其中:地、县级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政府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行署)要结合本身实际,参照本方法制订平安消费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各级安委会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一)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兑现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兑现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或单位兑现考核奖惩。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二)在企业年度考核优秀的,授予企业“平安消费优秀单位”称号;连续5

14、年良好以上等次的,授予“平安消费先进单位”称号。(三)省政府每5年对全省平安消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展一次嘉奖,详细嘉奖方法由省安委办会同省平安监管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判,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历;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消费运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判,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历。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治理平安消费方法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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