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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会计操纵标准工程工程(试行)财政部20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建消费建立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治理企业: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操纵建立,加强内部会计监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操纵标准-工程工程(试行)。该操纵标准以单位内部会计操纵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操纵。现将内部会计操纵标准-工程工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咨询题,请及时反应我部。附件:内部会计操纵标准-工程工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3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工程的内部操纵,防备工程工程治理中的过失与作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操纵标准-根本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工程内部操纵规定。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工程内部操纵规定,建立合适本单位业务特点和治理要求的工程工程内部治理制度,并组织施行。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工程内部操纵的建立健
3、全和有效施行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受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工程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工程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工程工程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一)工程建议、可行性研究与工程决策;(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三)工程施行与价款支付;(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第六条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工程的特点,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工程业务。办理工程工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装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工程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工程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工程治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工程工程相关业务
4、建立严格的受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受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操纵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应当依照工程工程相关业务受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受权范围内进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工程业务。关于审批人超越受权范围审批的工程工程业务,经办人有权回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受权部门报告。第九条严禁未经受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工程业务。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工程业务流程,明确工程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操纵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工程全过程得到有效操纵。
5、第三章工程决策操纵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工程决策环节的操纵制度,对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程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工程决策科学、合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好性、客观性进展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工程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好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工程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工程决策及施行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展检查。第四章概预算操纵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工程概预算环节的操纵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
6、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展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照、工程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好、精确。第五章价款支付操纵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操纵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第十八条单位办理工程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操纵标准-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单位办理工程工程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操纵标准-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商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
7、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展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觉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商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条单位因工程变更等缘故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好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展审核。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工程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好地反映工程工程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第六章竣工决算操纵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操纵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
8、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好、及时。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展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照是否完备,相关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未施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展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照
9、、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工程,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治理。第七章监视检查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工程内部操纵的监视检查制度,明确监视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展检查。第二十九条工程工程内部操纵监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工程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工程工程业务受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受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工程工程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四)概预算操纵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照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展审核。(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施行决算审计。第三十条对监视检查过程中发觉的工程工程内部操纵中的咨询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