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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知一、依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方法第十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经济性质;(三)企业的主旨和运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金;(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获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十一)财务治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十二)劳动治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
2、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二、本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章程实行备案制。依照备案制要求,章程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一)本企业依法开展运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运营;需要前置许可的工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运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工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运营活动;其他运营工程,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运营工程,开展运营活动。(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三、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制造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3、股东能够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事项。四、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5年第一版)城 镇 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章 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
4、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运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运营;需要前置许可的工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运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工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运营活动;其他运营工程,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运营工程,开展运营活动。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企业名称:第五条 住 所:邮政编码:第三章 经济性质第六条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 运营范围第七
5、条 运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运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运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运营工程开展运营活动。 (注:企业运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运营工程,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运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工程在运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第五章 注册资金第八条 注册资金: 万元。第九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
6、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企业注册资金能够分期缴付。企业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其余部分能够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依照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7、。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理解企业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按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
8、资;4、恪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能够再出资入股;2、购置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恪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消费、运营活动。第八章 股份获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能够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买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参加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买的股份。第十九条 社
9、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置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置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方法应在章程中明确。)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 决定企业的运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
10、决定其酬劳;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酬劳;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正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恳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
11、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纳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纳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纳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
12、,成员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开展规划、年度消费运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治理人员,决定其酬劳及支付方法;8、其他职权。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以上
13、董事通过。 (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 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运营治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企业的消费运营治理工作,组织施行董事会决议;2、组织施行企业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企业的根本治理制度;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14、企业副经理等治理人员。6、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企业财务;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6、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
15、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施行情况;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一章 财务治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三十六条 企业恪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和比例进展分配: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
16、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到达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处;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以下方式进展分配: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注:详细分配方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
17、润弥补,缺乏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展补偿,用股金进展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第十二章 劳动治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开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治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以下情
18、况即行终止:1、解散;2、被依法撤销;3、破产;4、不可抗力;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展清算,并按以下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方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第四十七条 企业依照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正企业章程,修正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正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方案,制定修正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