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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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效劳方式,支持“三农”开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运营的资金需求,依照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严重征询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誉社信贷治理根本制度,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誉社)。第三条 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方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创办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社是指

2、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运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处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运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誉社申请的贷款。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能够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能够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为第三方提

3、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务实效”的原则。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治理原则,严禁同一借款人在农村信誉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第十条 农村信誉社能够利用本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消费运营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时机,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消费运营,提高借款人的消费效率和质量,促进借款人消费运营可持续开展。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处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

4、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城镇(市)居民等。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年检合格;(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且在有效期内;(三)在农村信誉社下辖的营业网点开立根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信誉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级治理人员无恶意不良信誉记录;(五)消费运营正常,财务情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较好的偿债才能,治理制度完善;(六)具

5、备从事农业消费运营活动或与农业经济开展相关消费运营活动的经历和条件;(七)合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 (八)农村信誉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运营场所在贷款人效劳辖区内;(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三)借款人及运营实体遵纪守法,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其他相关个人信誉系统中无恶意违约记录或不良债务资信;(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应要求其所运营的运营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消费运营许可证,其运营

6、领域应具备一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从业记录;(五)在农村信誉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运营活动合法,经济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才能;(七)合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 (八)农村信誉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抵押的土地承包运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承包运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相关流转合同等应当为合法获得;(二)土地承包运营权产权关系明晰;(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四)承包运营权流转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五)承包运营及流转土地未改变农业用处;(六)农村信誉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用处,必须为借

7、款人从事农业消费运营或与之相关的消费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贷款用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投机运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领域。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额度由县级联社依照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才能、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县级联社的治理水平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依照借款人借款用处、信誉情况、消费运营周期、承包或流转土地的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自然人贷款期限(含展期)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运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一)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

8、内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二)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依照消费运营周期及还款来源,合理确定分期还本方式。 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采纳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采纳委托扣款的,依照借款合同商定从其还款账户中扣收;假设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还款账户或采纳柜面还款方式。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银监部门相关规定和县级联社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合理确定。第四章 评估与抵押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的价值认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展评估,并出具土地承包运营权价值评估报告; 也可聘请县级联社认可的

9、、具备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进展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协议书。借贷双方协议评估的按以下原则掌握: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的价值为:年租地平均收益(租金)可处置的承包运营期限+生物性资产价值+相关设备价值(减折旧及损耗)可处置的承包运营期限贷款时的承包剩余期限贷款期限。生物性资产价值确定可按其近三年市场平均价值,并结合抵押物的地理位置、治理的难易程度、养护本钱以及贷款到期后该资产的预期变现收益等要素审慎确定。一般适用于生长期较长、可获得长期稳定效益或远期收益较好的果木或经济苗木等,不适用于一次性种收的粮食、蔬菜等;原则上收益期或投入期短于三年的不纳入抵押价值范围。相关设备的价值按

10、建造本钱或现行市场价值确定;折旧及损耗是指贷款到期后相关设备按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摊后的剩余价值。第二十一条 由于抵押物的特别性,在办理贷款时,经评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权利价值,按抵押率折算后应能覆盖期限内贷款本金。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不得提供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二)未获得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的;(二)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三)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四)依法受其他方式限制的。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相关材料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

11、门办理抵押登记:(一)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四)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承包运营权证;(五)抵押物所在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六)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还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七)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承诺对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备一并抵押的同意抵押处置承诺书;(八)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确认价值的50%。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并由登记部门出具相关的抵押登记

12、权利证明书。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誉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通过转包、互换、转让、馈赠、入股、出租(承包)、出资、合作、再次抵押等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征得农村信誉社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所得价款应优先归还农村信誉社贷款本息。第五章 贷款治理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审批(征询) 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治理贷款收回。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一) 借款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借款人书面申请,借款人根本情况介绍、借款用处及还款来源证明等;2借款人营业

13、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有效的主体资历证明文件,特别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别行业消费运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借款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缺乏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一般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5借款人最高权力机构或其受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6抵押土地运营权的权属证明;7支付流转承包费或租金的凭证;8农村信誉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

14、应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3贷款用处及还款来源证明材料;4抵押土地运营权的权属证明;5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6支付流转承包费或租金的凭证;7农村信誉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贷款受理。农村信誉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采纳面谈或联络等方式,搜集借款人相关材料,做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根本推断,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与客户商定贷款调查的时间和方式。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农村信誉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应采取实地双人调查方式,面谈借款人,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好性进展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运

15、营情况、治理水平和营运才能。包括借款人从事农业消费运营及与之相关的运营活动的经历,运营场所、设备条件、消费技术、市场情况,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订单等情况;(二) 承包情况和各项费用的情况、自有资金情况;(三)借款用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明确;(五)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六)完成调查后构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详细的调查意见。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议。信贷审查部门应依照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等信贷材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等进展全面审查,断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16、等意见的合理性和精确性及进展综合风险推断,并构成审查报告,对贷款调查意见和风险操纵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需经贷审小组或贷审会审议的贷款,提交相关审议机构进展集体审议,构成审议决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批征询。有权审批人应依照调查、审查、集体审议意见,按照信贷业务权限治理的规定进展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操纵措施等审批(征询)意见。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审批(征询)通过后,农村信誉社与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面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第三十四条 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环节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能够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17、并退还材料。第三十五条 抵押登记。农村信誉社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农村信誉社经办人员领取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在办妥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农村信誉社与借款人面签借据,并依照贷款对象、用处和金额按相关规定进展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治理。第三十七条 贷后治理。贷款发放后,农村信誉社要按云南省农村信誉社法人客户贷后治理方法及云南省农村信誉社个人贷款贷后治理方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 贷款收回。农村信誉社应要求

18、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及借据商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采纳、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提示,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十九条 加强抵押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平安。第四十条 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品种、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相关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

19、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虚伪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相关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处或套取贷款互相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三)未经农村信誉社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转让、出租、改变用处或溢价抵押;(四)不按借款合同商定归还贷款本息;(五)回绝接受农村信誉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视;(六)抽逃出资、藏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妨碍贷款的平安的;(七)抵押物因意外损毁缺乏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妨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八)违背本方法和合同商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假设发觉借款人或抵押人有本方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采取以下一种或

20、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早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三)按规定处以罚息;(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归还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商定提早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六)依法提起诉讼及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第四十三条 积极开展所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的保险工作。对有条件的借款人,鼓舞其对抵押物(生物性资产及地上附属物)办理财产保险,并将农村信誉社作为抵押期间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以降低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保险期限及续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对抵押前已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应发动其将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农村信誉社,并商定保险到期后续保,

21、确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第四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应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归还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依照合同商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不良贷款按照云南省农村信誉社不良贷款治理方法进展治理。第四十六条 档案治理。贷款档案治理按照云南省农村信誉社信贷业务档案治理方法执行。第六章 鼓舞与约束第四十七条 县级联社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考核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效劳、治理、质量等情况进展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一) 农村土

22、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等效劳指标;(二)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治理指标;(三) 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四十八条 县级联社应当制订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长期可持续开展的绩效薪酬治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绩效薪酬考核机制,表达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鼓舞约束要求。 第四十九条 县级联社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分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

23、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分。 第五十条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出现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治理费用、强迫搭售金融产品等不标准运营行为。第五十一条 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展责任认定和追查:(一) 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抵押物内部评估价值不客观公允、与现行市场价值相差较大的;(三)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合同面签制度的;(四) 未按相关治理制度超权限审批和发放贷款的;(五)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的;(六)签订的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本方法

24、规定的;(七)支付治理不符合相关治理要求的;(八)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九)对借款人违犯借款合同商定的行为应发觉而未发觉,或虽发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严峻违背审慎运营原则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可依照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施行细则,细化操作流程。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由云南省农村信誉社结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附件:1村民/社区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2村(居)委会及

25、村(居)民小组同意处置承诺书3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注销通知书 4土地承包运营权价值认定协议书 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村村民/社区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关于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决议 村村民/社区居民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本次大会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人数(2/3以上)。本次大会经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同意人数超过本次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以下决议事项:一、同意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运营人向 农村信誉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信誉社(分社/支行/分理处)申请办理土地承包运营权抵押贷款,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并配合

26、抵押权人处置或流转抵押物。二、同意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运营人以土地承包运营权为抵押物,向 信誉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信誉社(分社/支行/分理处)申请办理贷款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详细贷款条件,出具同意处置或转让的书面承诺。 三、本决议有效期:自作出决议之日起至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运营人全部归还抵押贷款本息之日止。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注:以表决时半数以上的村民签字摁手印为准。同意上述决议的村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签字摁手印:序号签名及手印序号签名及手印附件2: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同意处置承诺书 农村信誉社(分社/支行/分理处):我集体土地上的承包运营人 (借款人姓

27、名)因 (运营依照实际写)需要向贵社借款 元整,以 (抵押人)所有的坐落于 街道(乡/镇) 村(社区) 自然村的土地承包运营权作抵押,证号(或合同编号)为 号。经我村/社区 年 月 日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同意该户用所承包土地的运营权作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并配合贵社(行)处置或流转。 村民(居民)小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村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抵押注销通知书 (抵押登记部门):抵押人 于 年 月 日为债务人 向债权人(抵押权人)融资进展抵押担保,设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号为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编号: 。至 年 月 日,债务人已清偿了上

28、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抵押关系已告终结,请给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土地承包运营权价值认定协议书因借款人 向我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 元整,拟用其拥有的土地承包运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贷款抵押。经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贷款抵押的土地承包运营权的根本情况及价值确认如下:一、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运营权位于 ,地块名称 ,土地承包运营权面积 : 田 亩、地 亩,权利人(承包方代表)为 ,共有人为 ;土地承包运营权证号为: ,(假设是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供抵押流转合同清单;田地四至以承包土地登记表为准)。二、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运营权地上附着

29、物分别是: 、 、 亩、 亩、 亩。(可依照详细的配套设备、果木、苗木等实际情况填写)三、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运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当期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抵押物最终确认价值人民币 元整(其中:单位价值 元/亩),价值确认参考依照来源于(包括但不限于:近期买卖价格、造价、评估价值等)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或签字)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 (签章或签字) (签章或签字)共有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注:抵押人、共有人为自然人的,只在“抵押人、共有人”栏签字并摁手印;法人则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权

30、代理人)栏签章或签字。附件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1、合同文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2、合同编号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门统一确定。3、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展增补或删减。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协商商定。4、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经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流转面积能够采纳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证记载面积,也能够采纳实际测量面积。6、术语解释:转包,指承

31、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运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运营。出租,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运营权租赁给别人从事农业消费运营。互换,指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展交换。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运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消费运营的农户。入股,指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将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运营权作为股权,自愿结合从事农业合作消费运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运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消费运营。

32、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县(市区) 乡(镇)包字年份第 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络: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治理方法、云南省施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运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转包(出租)土地根本情况及用处甲方自愿将其承包运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运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工程) 消费运营。转包(出租)土地的详细情况如下: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

33、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运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备注: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商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元(大写: );考虑物价要素的商定为: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公斤 (实物名称),共 公斤;考虑物价要素的商定为: 。转包(出租)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

34、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运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运营权。2、有权监视乙方按照合同商定用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3、按时交付合同商定转包(出租)的土地。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展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并有义务协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祸,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

35、(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消费运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立。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备,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接着转包(出租)。5、对转包(承租)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在转包(承租)期限内享有融资抵押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商

36、定(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效劳的归属商定为: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能够解除或终止:1、因国家、集体建立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利益的;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照的国家政策发生严重变化的;4、因不可抗力(严重自然灾祸)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

37、未征得乙方同意成心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商定,严峻妨碍使用的;(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运营权,并追查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用处使用土地;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备,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4、丧失运营才能无力履行合同的。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详细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

38、,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四)乙方不按合同商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处、破坏水利等根本设备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八、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商定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3、

3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展再流转。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转让合同编号: 县(市区) 乡(镇)让字年份 第 号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络: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治理方法、云南省施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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