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府办发〔2020〕10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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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福府办发(2020)福2号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福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4日印发发电子公文-10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5号)、贵州省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192号)和黔南州州级行政规 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黔南府办发2020) 8号

2、)明确行 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定主体清单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局1 .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 .市民宗局.市公安局3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4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 .市自然资源局1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7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8 .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9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10 .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11 .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12 .市统计局.市医保局13 .市扶贫办.市林业局14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四、乡镇、街道.金山街道办事处

3、15 .马场坪街道办事处.牛场镇人民政府16 .陆坪镇人民政府12.道坪镇人民政府17 .凤山镇人民政府.龙昌镇人民政府18 .仙桥乡人民政府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1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就业局20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残疾人联合会21 .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 .市救助服务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23 .市公路建设养护发展中心.市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服务中心24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13福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全面提升法治政府治理效能,

4、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5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和黔南州州级行政规 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黔南府办发(20208号)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统称审核)适用本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是指由特定审核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实体内容和起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的工作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主体包括市司法局和市政府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 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相应审核

5、职能的机构。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 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 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 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人民政 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各乡镇、街道 和部门依法具有相应

6、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主体资格(具 体见附件)。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等清单外不能承担行 政主体责任的组织机构,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全市行政主体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列入行 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应当依法予以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 核范围实行清单管理。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市司法局是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相应审核职能的机构是部门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负

7、责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交由 部门法律顾问予以审核。第七条 审核机构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起草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核。第八条起草单位提请审核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提请合法性审核的函;(二)送审稿;(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 草过程、主要内容及对设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的效果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进行评估论证的结论、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分歧意见协. 调处理情况等;(四)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 策文件;(五)征求意见情况及有关材料。包括市政府有

8、关部门书面反 馈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等;(六)根据文件调整事项的属性,对涉及专业技术、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活动、女性权益等事项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法规政策性评估审查 意见等相关材料;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提供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及律师协会意 见和建议的有关材料;(七)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意 见书;(八)起草单位的集体审议意见;(九)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审材料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起草单位提请审核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9、,应当将送 审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送审材料是否符合 第八条规定要求。送审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 市司法局审核;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者 要求起草单位补正材料后再转市司法局审核。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核的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条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否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授权范围;(三)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与省的政策 规定相抵触;(四)是否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和证明等事项;(五)是否有违法

10、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 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有违法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少部门法定职责的情 形;(七)设定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逻辑和准立法技术要求;(八)是否有重复发文、照搬照抄或与直接依据雷同率达60% 以上的情形;(九)是否违反制定程序;(十)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第H一条 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审核机构具有 法律职业资格或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可邀请公 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核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审核机构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 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11、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核期间,起草单位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条件不成熟 的,在审核意见作出前可以撤回。起草单位撤回送审材料的,可 以待送审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核。第十二条 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和审核机构应当严格遵循行 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时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送审材料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出具审核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其中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经审核机构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根据第十三条第(四)项要求应当补正 起草程序或送审材料的,起草单位补正起草程序及送审材料的时 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核时间从补正之日起计算。除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12、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 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制定主体、起 草单位制定和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定计划和起草方案,并统筹预留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间。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出具审核意见:(一)符合第十条正面规定的,审核合法或无意见;(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法 律、法规、规章冲突的,审核不合法;(三)具体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修改或补充完善;(四)不符合法定起草程序或送审材料有严重瑕疵的,建议补 正程序或重新起草。第十审核机构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依法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不受任何

13、单位或个人的意 志约束和非法干预。审核意见一经作出,除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主要内容或措施有重大变动,审核机构对同一文本不再进行二次 审核。第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实行全过程咨询服 务。起草单位对起草和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和程序事项 有疑问的,可以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咨询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 咨询信息后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十六条审核期间,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已为受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 关附带审查的,应当中止审核。如果生效的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 确定直接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应当恢复审核;如果 生效的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直接依据的行政

14、规范性文件违 法的,应当终止审核。审核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违法,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 的主要制度或措施无实施意义的,终止审核。因第一款、第二款原因中止或终止审核的,审核机构应当向 制定主体或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第十七条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的,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并按照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起草单位如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 制定主体审议时说明理由。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 主体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核即提交制定主体集体审 议再提请审核的,审核机构不予审

15、核并依法退回。退回后,起草 单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第192号令规定程序重新起草。第十八条起草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未提请合法性 审核的,由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对起草单位予以通报。第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抽象行 政行为的一个内部决策程序,出具的审核意见为政府内部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披露。 掌握或知悉审核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披露审核信息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相 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市政府办公室或部门起草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实行双审制,提请市 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市委法规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第二H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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