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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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 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2022年8月23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社区规划第三章城市社区治理第四章城市社区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2、第三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 例,结合农村社区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健全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社区,是指城市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 生活共同体,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基本单元,一般是指居民 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的地域范围。本条例所称

3、城市社区建设,是指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建立党 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 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的活动。第四条城市社区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 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居民满意度 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城市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 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4、,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建设的 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房产、城乡建设、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医疗 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

5、职责范围内协同 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 参与城市社区建设。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宣 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城市社区规划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 力等情况划定城市社区。城市社区的规模应当符合城市社区建设实际需要。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市社 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推

6、进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城市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大厅、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办公用 房、居民活动用房、党群活动中心、阅览室等。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足或者过于分散的,由区、县(市) 人民政府采取新建、改建、划转、购置、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决。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规模和服务保障范围, 围绕居民多元化需求,统筹推进城市社区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托幼、文 化、体育、市政公用等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保障居民

7、基本生活需求,提升便 民服务水平。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社区建设,集约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将部署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各类城市社区信息系统与智慧社区综 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或者向其迁移集成,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 息库,加强地名地址信息管理;完善城市社区重点场所以及常住居民、流动人 口、失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基础数据,深化大数据应 用;加快构建数字技术辅助决策机制,科学配置城市社区服务资源,优化城市社 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布局;加强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智慧社区网 络和数据安全管理,

8、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依法保护居民信息安全和个人 隐私。第三章城市社区治理第十六条城市社区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基层政府的 主导作用、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作用、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 基层治理机制。第十七条 全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关 心、支持、参与“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城市社区建设。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 会权责边界,明确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以及依法协助政府的 城市社区工作事项。居民委员会依据确定的工作事项开展工作。建立城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未经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

9、自身权责事 项派交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在城市社区 设立工作机构或者挂牌。第十九条建立并实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社区,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 人口结构、治理能力等情况,按照住宅小区三百户左右为一个单元的标准划定网 格,将公安、信访、应急、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卫生健康和公用服 务企业等力量下沉到网格,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召集和主持 居民会议,依法完善居民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发挥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

10、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居民 委员会可以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评议、公开、监督等机制,维护社区公共秩 序,引导优良民风民俗,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推动形成城市社区协商机制。对于涉及城市社区公共利益的重 大决策事项和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召 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由居民与相关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市社区法治建设,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引导和支持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开展活动和 维护权益;健全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提升城市社区平安建设能力水 平。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在城

11、市社区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邻里文化,倡导家教家风建设,践 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和文明社区氛围。第二十四条 鼓励驻城市社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建立结对互助机制,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活动。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社区应急制度体系,强化 应急状态下城市社区自身恢复运转能力。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市社区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做好风险研 判、预警、应对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好宣 传动员,组

12、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驻城市社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应急 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建立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应急状态下的下沉工 作机制。下沉人员可以按照居住地或者单位驻地进行下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 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应急队伍运行 机制,储备应急机动队和应急预备队,及时处置突发情况,保障城市社区居民基 本生活和日常需求。第四章城市社区服务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居民 为主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城市 社区服

13、务的体制机制。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其在城市社区基本公共服 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编制基本公共服务目录,建立健全以居民需求为导向 的基本公共服务动态管理制度,提供面向全体城市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项 目,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进“舒心就业、幸福教育、健康沈阳、品质养老、平安沈阳”等民生工程 进入城市社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 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 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

14、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 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区服 务,推动居民委员会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 开展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其他各类公益性组织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为居民提供无偿服务或者低偿服务。支持社区基金会建设。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 制,推进城市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鼓励驻城市社区单位和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驻城市社区单位与城市 社区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鼓励驻城市社区单位将文体设施、会议室、停车场、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向城 市社区居民开放。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社区建设经费给予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 建设,建立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薪酬待遇、分级培训、考核评价、晋升辞 退、容错纠错等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评议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城市社区的事项,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评议结果可以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依 据。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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