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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全省合国内外产业、技术现状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其中提出健全医疗 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料 理、安宁疗护一体化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解读民法典时指出,“生命尊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的尊 严,二是活的尊严,三是死的尊严。其实生与死都是生命的必然经历。正是不可避免的死亡, 才让我们更加珍惜有限的
2、生命。但是由于大多数人对死亡不可避免的恐惧,让人们不愿触及 死亡,不能直面死亡,有很多人在痛苦和无奈中带着无尽的遗憾离开这个世界。(二)制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021年,贵州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 593. 14万人,占全省人口的 15. 38%; 65岁以上人口达445.65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 比重上升2. 54个百分点。我省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深度老龄化、“空巢老人”增加 迅速、失能老年群体庞大等特点;同时,慢病患病率也日益增加。因此,大力发展和进行安 宁疗护工作,提高临终患者的生活质量,成为当前较为紧迫的工作。安宁疗护以患者和家
3、属为中心,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 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我国的安宁疗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这一阶段 最关键的是医护队伍的建立、患者选择标准的确立、疗护场所的安置及疗护流程标准体系的 建立四个方面。大型医院应该依据自身的优势特点,在安宁疗护起步阶段做出贡献。结合我 省经济相对落后,人口老龄化后国家及个人层面养老压力大,有效规范和推广安宁疗护,做 到医院、社区及居家无缝衔接可以提高死亡质量指数、降低社会及家庭负担。自2019年7月至今贵州省人民医院老年综合科死亡病例91例,选取了其中50例进行 安宁疗护,发现临终阶段老年患者及家属的心理需求尤为突出,满足患
4、者及家属的情感和社 会支持,使得临终患者得到解脱,家属内心安宁,达到生死两相安。2021年我科调研我省在探索推进安宁疗护服务过程中受到许多限制如下:(1)安宁疗护服务准入、服务规范、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方面均无相关指导规范性文件。(2)政策缺乏不利于推动安宁疗护发展。(3)安宁疗护现面向大众的宣传少,多数医务人员缺乏相关认知,专业型医护人员缺口大。为规范我省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总体措施,规范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行业,扩大安宁疗 护服务范围,促进本省老年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建立安宁疗护标准规范,对患者有准入标准, 对服务评价标准。对机构有考核标准,为后期的激励机制提供了基础,促进安宁疗护的可持 续发展。
5、(三)主要内容本标准内容如下:(1)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2)明确安宁疗护服务对象;(3) 明确安宁疗护的服务原则;(4)明确安宁疗护服务机构配置要求;(5)明确安宁疗护服务 团队的组成及职能;(6)明确安宁疗护服务内容;(7)制定安宁疗护服务流程;(8)制 定安宁疗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二、工作简况(-)任务来源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处提出,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1年 第二批贵州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批准立项,贵州省人民医院起草制定,合 作单位: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 云岩区二医/三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
6、过程本标准的研究及编制期限为2022年5月2022年12月。1 .组织起草阶段2022年5月2022年6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主要起草人,落实 项目资金,确定工作计划,标准起草小组对安宁疗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南的检索查阅, 拟定草案,收集资料,归纳整理。2022年6月2022年7月,在对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机构和起草规则和 GB/T 1. 2-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0/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文件起 草规则编制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地方标准,主要内容涉及安宁
7、疗护服务对象、服务原则、 服务机构配置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并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贵 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贵阳市云岩区第 二人民医院以及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家医院试行,同时进行专家咨询,根据 试行情况适当对标准进行适当修订。(修订、试行基本同时进行,根据结果互相指导)。2 .征求意见阶段2022年7月2022年9月,定向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 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民政局等11家单位等征求意见,共收到16条修改意见,通过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公开等方式征集意见,共收到
8、0条意见。标准 编制组根据征集意见建议情况,召开标准编制工作推进会,形成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3 .审查阶段2022年9月2022年11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民政局、贵 州省卫健委老龄处等单位专家对本标准进行审定,通过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地方标准 的审定。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老年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一览表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员职称任务分工贵州省人民医院雷蕾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陈掠掠护土长/主管护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楼婷护士长/
9、副主任护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丁毅科主任/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唐巧玲主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张靓护士长/主管护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章萌主管护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杨靖主管护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朱静雯主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袁露主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夏桂玲主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杨辉主治医师实地调查贵州省人民医院郭霏主管护师实地调查三、制定标准的原则贵州省人民医院周玲主管护师实地调查贵州省人民医院罗玲主管护师实地调查贵州省人民医院李妮主管护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赵安菊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民医院杨冬花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人
10、民医院李玲片区护士长/主任护师实地调查贵阳市民政局郑彪副局长标准起草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郭蕾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阳市云岩区二医/三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郭洁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实地调查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杨昆主治医师实地调查贵州省人民医院崔梦笔主治医师实地调查贵州省人民医院王宇主管护师实地调查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杨杰副主任医师标准起草(一)准确性 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力求明确而无歧义。(二)统一性 标准结构、文体和术语力求统一。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涉及其结构、编写 规则和内容按照GB/TL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执行。(三)协调性 充分结合
11、现有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达到标准间的相互协调。(四)适用性 标准内容易于实施,便于被其它文件所引用且具可操作性。(五)特殊性 本标准既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又体现我省卫生健康规划特殊性和区域性,并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标准名称本标准内容规定了老年安宁疗护服务的相关内容,因此标准名称为老年安宁疗护服务 规范。(二)标准的总体结构包括标准范围、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原则、配置要求、服务 内容、服务流程、机构管理、质量管理、感染防控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监督与管理。(三)标准主要内容说明(1)基本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及养老机构宜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改善机构
12、老人临终阶段生命质量,并将 其作为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医疗机构及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设置独立 的关怀室,无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与附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或签约服务关系,设 立关怀室或区域,共同开展临终关怀服务。(2)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宁服务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50340-2016相关要求,并依据老人关 怀服务及亲属的要求进行个性化设计飞安宁服务区宜设关怀室、亲属陪伴室、哀伤辅导室、 告别室、尸体料理室、工作服务辅助区等。老人居室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安全、舒适、温馨的 原则。依据为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
13、0177号)。(3)人员配置1)凡开展安宁服务的医疗及养老机构,均应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2)医师:二级及以上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每1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医师,基层医疗机构至每5张床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养老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医师 资格的签约或专职医师,养老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签约或专职医师。3)护理人员:二级及以上机构安宁疗护病房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每10张床至少配备2名护士。基层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主管护 师及以上专业技术
14、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养老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护士资格证书的签约 或专职护士。4)其他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心理咨询(治疗)师、医务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养老照护人 员、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中医药医师、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依据为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77号)。(4)服务内容 1)症状控制包括症状的评估、观察、治疗、护理要点;症状控制的原则及相关管理制度。2)舒适护理包括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舒适状况、制定操作要点、指导要点和具体服务内容。依据为DB14/T 1534-2017老年人护理等级划分、DB13/T 2515-2
15、017老年人洗浴护理 操作规程、DB14/T 1535-2017老年人生活照料操作规程/DB21/T 33462020安宁疗护基本 服务规范。3)心理支持与人文关怀应进行心理测量和评估,明确服务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制定心理疗护方案。 (5)服务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安宁疗护收治原则制定相应服务流程及。养老机构应根据是否具备 安宁疗护资质制定相应服务流程。居家照护应在专业团队指导及帮助下进行照护。2)应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转诊机制,制定相应转诊服务流程。依据为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关于印发安宁疗 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
16、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6)安宁疗护服务机构管理规范1)机构管理安宁疗护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设置独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相应职责。2)质量管理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诊疗 护理操作规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3)感染防控与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进行感染防控管理.,院内感染控制技术符合WS/T 367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为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17、) (国卫医发20177号)。4)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内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人道主义素质教育、生命教育、生 命终末期评估与护理、舒缓治疗与护理、心理护理、压力与适应、人际沟通、伦理与文化等。依据为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77号)。5)监督与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责对辖区内安宁疗护中心定期进行督导。依据为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77号)。五、主要试验(或验证)的测试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一)主要试验(或验证)的测试报告本标准的立项、资料收集、调
18、研、制定历时10个月,贵州省人民医院作为该标准制定 者、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收集数据。在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得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及各医联 体单位鼎立支持,相关起草专家为收集全省各级综合医院及社区、养老机构等安宁疗护基本 信息及标准编写提供专业技术帮助,使得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 标准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得以顺利定稿。(二)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机构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推动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 服务发展,建设机构、社区和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服务机构。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
19、 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健全安宁疗护制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减少家庭的经 济负担,减少社会医疗资源浪费。安宁疗护关乎患者生命质量,关乎医学价值取向和社会文 明进步。六、预期的经济效益(一)通过对本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一方面对患者及家属,包括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 死亡观念;另一方面基层单位(如社区,养老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与大众亲密接触,普 及安宁疗护基本知识,加强安宁疗护的宣传力度和社会引导,倡导大众自愿接受安宁疗护, 营造文明的社会氛围。(二)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可以对安宁疗护病患起到分流的作用,病患及家属对服务的选择具 有多样化,从而提升服务满意度,相应的医疗资源分配也可得到有效
20、均衡。七、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标准起草小组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 卫办医发2017) 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 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 7号)为核心指导文件,参考了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DB 13/T 2573-2017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DB45/T 1606-2017养老机构安宁(临 终关怀)服务规范等多地地方标准。八、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制标过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
21、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3) 40号)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84号)、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关于印发安宁疗护 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本标准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安宁疗护事 业,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服务,促进本省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发展。(二)本标准中计量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三)本标准的格式,编制和表达方法,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制订。(四)本标准与现行法律
22、、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无冲突。九、是否涉及专利(涉及专利的应作出必要专利声明)本标准中未涉及相关专利。十、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策划标准结构框架,具体内容和文本表达方式有项目 组成员共同讨论确定,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分歧意见。十一、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依据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在贵州省 各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推广贯彻与实施。十二、代替、废止有关地方标准得建议无十三、标准实施的计划、方案(一)贯彻本地方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无原有地方标准。本标准一旦发布实施,贵州省各级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房及医养结合机构应严格按照本 标准要求开展老年安宁疗护服务,提高老年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的综合能力,满足老年人临终 阶段对生命质量的心理及生理需求。(二)贯彻本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标准信息,扩大影响。(2)建议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十四、标准解释、归口管理以及获取意见建议的联系方式(应保证长期稳定)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民医院联系人:雷蕾电话:138 8512 3559邮箱:516146359十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