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公司法》(第三版)教学参考 案例及评析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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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云、何为民等 5名责任人)(2012)48号来源:证监会官方网站案情简介当事人: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在线),住所:江苏省 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时任法定代表人何为民。王云,男,1971年12月出生,时任炎黄在线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凤凰路6号金城华庭7栋。何为民,男,1958年10月出生,时任炎黄在线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车 公庄大街北里36楼。陈晓峰,男,1960年10月出生,时任炎黄在线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住址:福 建省龙岩市东城和平路62号。李世界,男,1967年5月出生,时任炎黄在线副

2、总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雨 花台区安德里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炎黄 在线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为民、陈 晓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王云、李世界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在听证前书面提出放弃听证。应当事人炎黄在线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炎黄在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炎黄在线2006年年度报告中未将高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控股

3、)、北京 融昌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昌泰和)、北京诚通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兴业)披露为公司关联方,未将与上述3家公司发生的业务披露 为关联交易。2006年12月23日至2008年1月7日期间,王云作为炎黄在线副董事长,同时 在高能控股领取工资,对高能控股的大额资金支出有决定权;诚通兴业是高能控 股和炎黄在线第一大股东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盛)共同参股 的公司,其董事长杨志为高能控股派出;融昌泰和变更注册登记事宜是高能控股 副董事长杨志受王云委托办理的,用于收购炎黄在线坏账资产的资金来源于高能 控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

4、 定,炎黄在线与高能控股、融昌泰和、诚通兴业在此期间存在关联关系。炎黄在 线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2006年12月15日、23日,炎黄在线与高能控股签订销售合同和软件转 让合同书,向高能控股出售相关软件并转让软件著作权,高能控股向炎黄在线 支付软件著作权转让费540万元和软件购买费187万元。炎黄在线在2006年年 度报告中未披露与高能控股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2006年12月23日,炎黄在线与融昌泰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炎黄在 线向融昌泰和转让账面原值19,298,402.70元(账面净值4,001,540.52元)的应 收账款,转让价格为580万元。2006年

5、12月29日,炎黄在线收到融昌泰和以 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的转让款580万元。炎黄在线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 融昌泰和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炎黄在线与诚通兴业曾签订代理服务协议,2006年10月18日又签订代理 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炎黄在线代理诚通兴业 在南京、无锡、常州地区的物流业务,诚通兴业应于2006年底前一次性支付炎 黄在线中介服务费70万元。2006年12月29日,诚通兴业向炎黄在线支付70 万元物流代理费。炎黄在线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诚通兴业之间的交易 为关联交易。炎黄在线在申辩意见中提出,与高能控股、融昌泰和及诚通兴业不构成关联关系, 理由

6、如下:其一,从股权结构上,高能控股不符合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情形;王云2006年 12月底前既未担任高能控股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高能控股的 股权,仅凭王云在高能控股三五张财务审批单据上的签字,不能证明其对高能控 股的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有决定权,故炎黄在线与高能控股不构成关联 关系。其二,从股权比例看,中企华盛对诚通兴业不具有控制权,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 式对诚通兴业进行控制的情况,故炎黄在线与诚通兴业不构成关联关系。其三,2005年7月,杨志未受王云委托,而是受融昌泰和委托办理公司变更注 册登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炎黄在线与融昌泰和的债权转让与王云有关,故炎黄 在线与融昌泰和不

7、构成关联关系。我会认为,2006年12月23日至2008年1月7日期间,王云担任炎黄在线副董 事长,同期高能控股工资单显示,王云一直在高能控股领取工资且其工资记 录位于工资单首位,金额最高;在高能控股大额支出财务凭证附件上主管审 批栏曾多次出现王云签字,且在调查过程中相关财务凭证曾被多次篡改;何为民、 梁某某询问笔录证明王云是高能控股实际控制人;高能控股股东出资来源存在冒 用他人身份证和使用虚假身份证情况,其中姚某某(王云原北京证券同事)询问 笔录证明其2006年3月31日汇入王某树(高能控股出资人)账户30万元系王 云让其汇入,我会调查人员在向高能控股出资人王某树及其子核实高能控股的设 立、

8、注册资金来源、董事会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公司与炎黄在线的业务往来等情 况时,二人均无法说清或说法与事实不符;2007年4月,高能控股法定代表人 变更为王某忠(王云之父),7月25日,高能控股股东王某树将股份转让给北京 诚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忠)。诚通兴业是高能控股和炎黄在线第一大股东中企华盛的参股公司,2006年8月 至2007年6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系高能控股派出,杨志同时担任高能控 股董事。杨志在询问笔录中承认2006年度诚通兴业的实际控制人为高能控股。 融昌泰和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05年7月5日,杨志(时任高能控股副董事 长)办理该公司变更注册登记,2006年12月

9、融昌泰和购买炎黄在线债权的580 万元资金来源于诚通兴业和高能控股。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炎黄在线与高能控股、诚通兴业和融昌泰和 构成关联关系,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二、虚增物流代理收入炎黄在线与诚通兴业曾签订代理服务协议,2006年10月18日又签订补充 协议,约定由炎黄在线代理诚通兴业在南京、无锡、常州地区的物流业务,诚 通兴业应于2006年底前一次性支付炎黄在线中介服务费70万元。2006年12月 29日,诚通兴业向炎黄在线支付70万元物流代理费。经查,炎黄在线没有专门 人员从事物流代理业务,未设立相关的业务台账,与诚通兴业发生的物流代理业 务,缺乏实际发生的业务依据

10、,也无其他反映业务成本的依据,仅凭对方出具的 收入通知即确认收入7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炎黄在线构成2006年虚增物流代理收入70万元,虚增利润70万元的行为。炎黄在线申辩称,公司与诚通兴业先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又签订补充 协议替代原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已履行中介介绍业务,为诚通兴业介绍 了相关客户,向诚通兴业收取了中介服务费,开具了发票,因此该项收入的确认 符合公司2006年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止匕外, 与该介绍业务相关的成本主要为员工工资、通讯费和交通费支出等,因无法单独 区分且已经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中一并进行了核算,因此该物流中介业务发

11、生 是真实的。我会认为,炎黄在线申辩理由不成立。其一,炎黄在线与诚通兴业签订代理服 务协议(无合同日期)约定,由炎黄在线负责诚通兴业在南京、无锡、常州等 江苏区域的物流业务管理,诚通兴业向炎黄在线支付物流代理服务费。而补充 协议则是约定由炎黄在线将新疆3家客户介绍给诚通兴业,诚通兴业向炎黄在 线支付中介服务费,两种服务费性质完全不同。其二,补充协议是2006年 10月18日签订的,而诚通兴业2006年12月16日向炎黄在线出具的却是物流 代理收入通知单,该单载明“自2006年9月20日到2006年12月15日为止, 贵公司代理物流业务收入为70万元,双方依据本通知办理结算业务”,炎黄在线 据此

12、在2006年12月28日确认物流代理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物流收入)70万 元,并没有依据补充协议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中介服务费收入)。其三, 炎黄在线2006年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发现该补充协议,相 关审计工作底稿明确表明该笔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补充协议是我会2007 年10月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检查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时(2008年初)才补充取得的,该项事实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所谓介绍费 收入的说法不成立。其四,我会调查过程中,诚通兴业董事长杨志对补充协议 所涉及业务前后表述矛盾,听证会后炎黄在线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业务实际发生 的证据。其五,炎黄在线已

13、连续3年亏损,2006年度如继续亏损,将面临退市 风险,该笔业务发生在年底且交易前后均未有此类业务发生,所涉及金额直接关 系到炎黄2006年度是否盈利,是否达到退市标准。因此,可以认定炎黄在线为 了规避退市风险虚构了此项业务,虚增了利润。三、虚增债权转让收入炎黄在线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当年营业外收入为1,799,825.49元,附 注披露的营业外收入中包括了与融昌泰和的债权打包转让收入1,798,458.48元。 经查,融昌泰和的股东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该公司是高能控股副董事长、诚通 兴业法定代表人杨志受王云指使购买的专门用于资金走账的“空壳公司”,不具 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和资金实力;

14、融昌泰和存续期间,多次因未按期年度检验而被 工商部门处罚,该公司已于2007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炎黄在线于2006年 12月23日与融昌泰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06年12月29日收到580万元银行 汇票,该款项来源于高能控股和其实际控制的诚通兴业。因此,炎黄在线2006 年确认与融昌泰和的债权转让业务收入1,798,458.48元缺乏依据,公司2006年 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798,458.48元。炎黄在线申辩称,融昌泰和2006年12月23日与炎黄在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 程序合格、内容合法、履行有效,不存在虚构债权转让业务问题。我会认为,炎黄在线申辩理由不成立。其一,炎黄在线于2006

15、年12月23日与 融昌泰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006年12月29日收到580万元转让款,该 款项分别来源于高能控股及其实际控制的诚通兴业。其二,此次转让债权共计 262户,均为多年未能收回的债权,绝大多数债务人分布于江苏省各地,而受让 方融昌泰和是一家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投资咨询公司, 股东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和资金实力。融昌泰和存 续期间,多次因未按期年度检验被工商部门处罚,该公司已于2007年11月被吊 销营业执照。其三,262户债权账面价值1,929.84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529.69 万元,账面净值400.15万元,而融昌泰和却以580

16、万元的价格溢价购入,交易 行为不符合常理,显失公平。其四,没有证据证明炎黄在线或融昌泰和已告知债 务人债务发生转移,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债权转让价格进行协商。因此,可以 认定炎黄在线虚增债权转让收入1,798,458.48元,构成虚增利润1,798,458.48元 的行为。综上,炎黄在线2006年年度报告通过虚增物流代理收入和债权转让收入,共虚 增利润2,498,458.48元。炎黄在线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525,441.59元,利润为657,844.79元。炎黄在线2003年、2004年、2005年连 续3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06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上述两项虚增

17、利润使 炎黄在线2006年由亏损变为盈利。炎黄在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王云、何为民、陈晓峰、李世界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 任人。王云申辩称,其2007年4月前在高能控股未担任任何职务,对高能控股没有任 何决定权,未指使或委托杨志办理融昌泰和的变更注册手续;2006年炎黄在线 的交易活动是当时董事会主导、管理层做出的经营活动安排,请求免除对其的行 政处罚。李世界申辩称,在协议签署过程中以及董事会会议上已履行职责,未发现涉案的 3家公司与炎黄在线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诚通兴业物流介绍业务收入确认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融

18、昌泰和债权转让业 务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请求免除对其的行政处罚。我会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王云作为炎黄在线副董事长,知悉高能控股、融昌泰和 和诚通兴业等3家公司与炎黄在线之间的关联关系,应对炎黄在线的上述违法事 实承担主要责任;李世界作为炎黄在线副总裁,受托处理炎黄在线2006年9月 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及日常事务,应对炎黄在线上述违法 事实承担其他责任。上述违法事实,有炎黄在线2006年年度报告、账簿资料、相关协议及当事人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成炎黄在线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王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何为民、陈晓峰、李世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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