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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 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 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 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
2、,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 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 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 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 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 是指
3、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 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物权不发生有效的变动。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 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其法律特征表现在: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第三,财产所有权
4、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天然孳息,是 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 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产生的。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 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共有部分的主要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 用部分及附属物、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决定其使用,D正确。答案:B如果没有约定,全体住户对公寓楼顶都享有共有权,故所
5、得利润应归全体住户所有。但 是本题也有例外,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已经明确约定该种利润归开发商所有,则 应依约定。答案:C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和专有部分的区分。不管屋顶平台有无人使用,只要 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作为通往屋顶平台的通 道,该楼道也应当由所有共有人共同使用,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一、二、 三层的住户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乙提出意见。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答案:BC本题参见物权法第76条。B、C两类事物因为都涉及建筑物的维护修缮或相关资金 的来源及使用问题,与各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6、。答案:CD相邻权是一种法定的物权,但是它是否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则存在争论。大多数学者认为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其并非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内容。答案:ABD不动产相邻关系性质上是所有权的限制或者扩张,因为绝对的所有权是不存在的,人们 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中,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十分重要。因此法律有必要通过规范相 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利用行为,来调和资源稀缺的矛盾,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 济效用,同时防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利,并通过法律的规制,降低了双方交易的成本。如上所 述,不动产使用人之间同样可以有相邻关系的存在,近来法律也有并非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 间亦可产生相邻关系的例
7、子,所以C项是不全面的。答案:A本题考查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由于甲在乙院内堆 放建材并非是基于对不动产最低限度的利用,甲不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 所以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 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J因此乙无权拒绝甲搬运建材需从其 家门前经过。答案:ABCD一般来说,只要是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权利引发的纠纷都可以适用相邻关系予以处理。答案:BCDBCD均为两者的区别。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 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8、意第三人。因此, 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必要,A项错误。三、简答题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EI的的物 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 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 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第三,
9、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 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 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 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 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 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 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
10、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物权和债权是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它们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民法关于物 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 的财产权利,但两者存在重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 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权和对人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是支配权。债权内容与物权 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债权也没有排他性的效力,是请求权。第三,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债权的设定无须公 示,债权
11、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第四,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第五,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第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第七,对物权进行保护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而在债权受到损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 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发生、变动和 消灭。第一,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法院、仲 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首先,必须是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
12、决。其次,必须是针对物权变动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后,必须 是针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作出的决定。第二,继承和受遗赠。物权法承认在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情况下,自继承或受 遗赠时取得物权。第三,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只要建造房屋的行为完成,或者房屋已经 被拆除,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可以事实上发生物权的变动。第四,征收。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 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 制。对物的控制也称为对物的管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
13、生一种外部的接触。根据占有人 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又可以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 意占有两类。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的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为恶意占有。两者均 属于无权占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 是善意的,则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不能得到善意取得制 度的保护。第二,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在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 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应付
14、赔偿的责任。第三,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 用。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所支付的费用。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独立 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形态的特征在于:(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它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三种权利组成的。而普通的物权并不 是由多种不同权利组合而成的,具有
15、单一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利的集 合体,三种权利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 让、抵押、继承或抛弃。(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具有多重 身份。1)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3)建筑物区分所有组织的成员。(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部分的权利都是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决定 的。因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才决定了共有部分的持有份比例,以及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成 员权大小。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
16、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 地经营或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总的来讲,相邻权并非独立的他物权,而是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 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物权。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的,存在如下区别:(1)是否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设定权利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生活 的正常秩序而对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是强制性规则,相邻权是 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必须要双方通过约定产生。(2)是否需要登记不同。由于相邻权本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所以在法律上相邻 关系也不需要登记。而根据物权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7、。当事人要求登记 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对提供便利的要求程度上不同。相邻关系实际上是为了能够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 活而设立的,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为 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不获得 此种便利照样可以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而地役权不要求一定相邻。虽然存在一些例外,但是相邻关 系中的相邻一般都是相互毗邻的关系。但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土地之间,也可以发 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5)相邻关系是在事后才发生作用,即发生纠纷后才
18、适用,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规范。 而地役权通常是事先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约定的,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安排。(6)相邻权的取得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由于相邻权是法律强 制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获得这种便利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而地役 权的取得大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7)地役权是基于土地的利用而非人的利用而产生的权利,而相邻关系中的某些内容 则类似于“人役权”,如为某人的便利而非土地的便利而享有的通过他人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权 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J在
19、共同共有中, 对共有之物的权利并没有份额,各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由于共同共有关系主要 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共同共有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应依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而确定。其具体内容有:(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 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而处 分其财产,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各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某个共有人有权代表或者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 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依法或依协议作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无权代表或者代理 共有的共有人擅自处分
20、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共同共有人在对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共同的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 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各共有人因对外经营共有事业或者造成第三人的 损害,要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由于共同共有不分份额, 各共有人也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其份额或者主张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主要因共同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失。共同关系 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可以根据均等原则, 并考虑各共有人
21、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各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处理。准物权,也被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特许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等。 与普通的用益物权相比,准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标的不同。普通用益物权的标的为不动产、动产,其中以不动产为常态,在 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准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空间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这些标的物在法律上 视为可消耗物。第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普通的用益物权中,权利人直接支配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对 他人的不动产加以占有、使用、收益。而准物权的行使不是长期对土地实施实际占有,而是 在
22、土地上进行有目的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和检测行为。第三,权利取得方式不同。普通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无须行政许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而准物权依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设立,未经许可,权利人不得享有准物权。第四,权利行使上不同。在普通用益物权,法律对权利行使的限制比较少。而准物权由 于通常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行使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此对权利人的资质以及权 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加以强制性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 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一样,都是以一定的财产在不移转占有的情 况下,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
23、履行债务时一,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最高额抵押又不同于一般抵押,表现在:第一,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一般抵押中,必须先有债权的存在,然 后才能设定抵押权,即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已经存在的 债权而存在的,这就是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而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则不以债权的已经 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第二,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则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只 有在决算以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才由不特
24、定转变为特定。第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由于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担保的债权并不 确定,而抵押物却是确定的,如果抵押人以价值有限的抵押物担保将来发生的无限的债权, 那么将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正是因为此,需要对最高额抵押的未来债权设定最高限额。只 有在此限额内,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第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一般抵押所担保的通常是独 立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则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第五,只有合同中特别规定设定的是最高额抵押,否则只能认为双方设立的是一般抵押。正是由于以上特点,使得最高额抵押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的优越性,抵押人一次性办妥 抵押登记后,可
25、以在规定的债权最高额内多次贷款、逐笔清偿,而每次借款和还款不必办理 登记手续,亦即可以随借随还,从而简化了设定抵押的程序,加快了资金融通速度,为当事 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巩固和加强主体之间长期、稳定的 业务关系。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 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 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也就是说,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 有的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关于占有的推定效力,应当说明:第一,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
26、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 直接援用这一规定加以对抗。但若对方提出反证,占有人应承担推翻反证的举证责任。第二,对于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第三,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口寸,第三人 也可以援用。第四,占有的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 明。四、材料分析题(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 实、
27、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 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 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 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 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 押权应认
28、定为有效。(1)占有改定。(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 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 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 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的行为。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 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应该指出, 因交付而发生所有
29、权的移转,要求交付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交付,不 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 约责任。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 财产所有权也不移转。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就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 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 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 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况。物权法 第2527条分别进行了规定
30、。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 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 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 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 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 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甲 和乙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
31、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 机的所有权就移转了。只不过采用的并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既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 电视机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乙在运输期间不慎将电视机损坏, 应由他自己负责。甲无须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也没有义务收回电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占有改定是否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产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并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学理上还存有争议。依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 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规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根据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如果约定由受让人自
32、提货物, 受让人取走动产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如果合同约定由转让人送 货的,转让人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付受让人点收完毕,视为交付。第三,合同中能够约定 转让人代办托运或邮寄货物的,转让人将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或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 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 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 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
33、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 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 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 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 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
34、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 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 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 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 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 用。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此 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2)能。本题涉及
35、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 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 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 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相互毗邻的邻居,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 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李四。根据题意,当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当地 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边的山墙上建 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上
36、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符合相邻 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3)张三应当赔偿砍树给李四造成的损失。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 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的限度,给李四造成损失的, 应当进行赔偿。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 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 产这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 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
37、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 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 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 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 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
38、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 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 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 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 在乙出卖
39、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 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 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 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
40、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 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 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 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 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
41、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 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 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 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 价。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 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 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42、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 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只 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 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此条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则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而不需要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本条属于倡导性的规范,并非附加于受让人的义务。因
43、此, 赵某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义务代替郭某清偿。但是由于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孙某仍旧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 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 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 不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 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44、的,抵 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 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 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 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 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 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 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再提供补充担保。(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
45、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 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 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J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 宋某返还原物。(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 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对于善意占有人而 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
46、权利 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五、论述题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指导、解释、执行和研究物权 法的出发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 念和精神。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1)平等保护原则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遵 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 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我国物权法突出了平等保护
47、原则,将 其放在第一章确立起来。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第一,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这 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 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 和转移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第三,保护的平等性。保护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平等性:一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 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物权
48、 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基本法律规则。它不仅强调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而且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置于和国有 财产平等对待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 的基本原则。它对于准确地界定物权、定分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 序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第一,种类法定。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种类法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物权 的具体类型必须要由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 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另一方面,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 外的新种类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之间的 协议不发生创设物权的效力,这点和合同自由不同。第二,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 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