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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预案。预案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监测职能职责,明确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强化应急监测日常管理和工作保障,确保有序有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环境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184
2、0号)(5)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110 号) (6)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 号)(7)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环办监测函2020597 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12号)(10)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环发201619号)(1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191790号)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级市行政区域
3、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含陆域和海域);超出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监测能力,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提出应急监测支援请求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完善应急监测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职能职责。应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境监测网络逐级响应,分工协作,加强应急监测组内部组织协调以及其他应急工作组的协同联动。统一指挥,科学监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结
4、构清晰、层次分明、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监测组织体系。科学制定和调整应急监测方案,合理分配监测力量,有效反应和监控事态,及时终止应急监测。属地为主,快速响应。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应急监测响应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及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协助承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中力所能及的监测任务。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支援、协助职责。平战结合,保障有力。鼓励应急监测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研发,不断完善应急监测信息化管理。加强应急监测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应急演练,强化技术储备和后勤保障,确保迅速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有效组织应急监测工作。1.5 环境风险和重点
5、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全区陆域环境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次生及企业违法排污所导致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重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主要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区各地市的主要环境风险、特征污染物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具体见广西环境风险源管理信息系统、广西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清单(电子版)、广西重大环境风险一张图、广西重大环境风险与防控措施一张表(见附件58)。广西主要河流水系见附件9,广西设区市、县级在用饮用水水源清单见附件10。全区海域主要包括北部湾近岸海域,环境风险主要是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底管道输送、海上运输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和陆源污染暂未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的
6、海洋污染,以及赤潮、绿潮爆发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重点保护环境敏感目标为多样性海洋物种(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滨海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维护珊瑚礁、海草床以及红树林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2. 组织体系2.1应急监测管理职责(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做好自治区级应急监测经费保障,部署每年应急监测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当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组建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授权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或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应急监测组的统一指挥。受到或可能受到邻省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时,视情况启动相应的环境应急响应或指示相关地市(区、
7、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对外开展环境应急支援的通知时,授权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筹组织和指挥调度对外支援应急监测队伍。 (2) 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授权委托,统筹全区陆域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指导自治区驻市监测中心持续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和调度自治区驻市监测中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外应急监测支援通知时,负责全区对外应急监测支援队伍的统筹组织和指挥调度。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授权委托,统筹全区海域特别重大、重
8、大和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较大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和调度自治区驻北海、防城港、钦州和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海洋应急监测工作。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外海洋应急监测支援时,负责对外应急监测支援队伍的统筹组织和指挥调度。 自治区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本单位应急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确保应急值班、人员培训、能力建设、应急装备维护管理、应急试剂耗材、后勤保障等工作制度落实到位;指导和支持驻地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工作。(3) 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未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参与组建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授权本级生态环境监测
9、机构负责应急监测组的统一指挥;事件超出本级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时,可协调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本辖区社会检测机构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监测工作要求,履行应急监测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本级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监测人员和必要应急监测仪器装备,落实本级应急监测经费保障,确保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有序开展。(4) 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应急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确保应急值班、人员培训、能力建设、应急装备维护管理、应急试剂耗材、后勤保障等工作制度落实到位。承担本辖区内力所能及的应急监测工作。2.2应急监测组织体系厅应急监测组织体系由厅应急监测领导小组、领导
10、小组办公室和各应急监测工作组构成。(1)厅应急监测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管厅领导副组长: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成员: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处级干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管副主任、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分管副站长、自治区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职责:统筹协调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相关工作,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负责应急监测指挥与决策。(2)厅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处长成员: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处级干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管副主任、自治区海
11、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分管副站长、自治区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职责:承担应急监测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工作。2.3应急监测工作组应急监测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生态环境厅授权委托,组建应急监测队伍时,可进一步细分应急监测工作组,建立监测指挥组、综合应急组、现场监测组、实验分析组、后勤保障组等5个工作小组,构成应急监测组织体系(见附件1)。各工作小组要建立替补轮换机制,关键岗位设立AB角替补轮岗。自治区级以下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参照建立本单位应急监测组织体系。(1)监测指挥组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A角),分管应
12、急监测负责人(B角)。副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管应急监测负责人(A角),其他分管负责人(B角),事发地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成员: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职能科室负责人,事发地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管负责人。职责: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监测方案审定及报告核发。(2)综合应急组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副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职能科室负责人,事发地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成员: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事发地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职能科室人员。职责:具体实施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应急监测质量控制,负责数据信息汇总
13、和综合分析,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3)现场监测组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职能科室负责人或事发地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成员:各应急监测队伍现场监测人员。职责:负责现场踏勘调查及采样、现场快速监测。(4)实验分析组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A角)或实验分析室负责人(B角)。副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分析室负责人或事发地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成员:各应急监测队伍实验分析人员。职责:负责样品接收、登记和流转,现场实验室、单位实验室样品分析和质量控制。(5)后勤保障组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A角)或后勤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14、人(B角)。副组长:各应急监测队伍后勤保障负责人。成员:各应急监测队伍后勤保障人员。职责:负责交通保障、物资保障、生活保障等后勤保障工作。3. 应急监测程序3.1 应急监测响应分级应急监测响应级别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划分级别为准。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环发201619号),结合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需求,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分为3个响应等级。3.2 应急监测响应(1) 发生特别重大级别、重大级别或污染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I级响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参与组建自治区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授权自治区
15、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陆域突发环境事件)或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参与组建自治区级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各方监测力量(包括区外支援的应急监测队伍)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监测数据,寻找规律,判断污染性质、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视情况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支援。自治区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服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组织和调度。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组织本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授权本级生态环境监测机
16、构服从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度。其他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接到应急监测任务指令时,授权本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从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度。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第一时间启动相应应急监测响应,服从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调度,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其他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接到应急监测任务指令时,服从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调度,开展应急监测工作。(2) 发生一般和未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地市级生态环境局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请求支援时,启动级响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需要派出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共
17、同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启动本单位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监测响应,服从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调度,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视情况派出由综合应急组、现场监测组和实验分析组人员组成的应急监测队伍,现场指导并支持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应急监测工作。(3) 发生未超出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能力的一般和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参与组建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授权本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应急
18、监测的统一指挥;事件超出本级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时,向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请求支援。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监测响应,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直接调度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时,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组建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3.3 应急监测工作流程应急监测工作程序遵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法选用指南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编制指南等规范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多个监测队伍共同参与应急监测时,
19、应按 “五个统一”要求(统一现场监测要求、统一样品前处理方法、统一分析方法、统一质控要求、统一数据报送)开展应急监测。(1) 启动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部指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监测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监测响应,并授权委托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2) 组织队伍赶赴现场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事态影响与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各级生态环境监测力量,组建监测指挥组、综合应急组、现场监测组、实验分析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各应急监测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3) 编制监测方案综合应急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摸清事件最新情况,结合现场实际,按
20、照规范要求编制应急监测方案,报监测指挥组和应急指挥部审核、审定签发后,抄送各监测工作小组执行。(4) 现场采样监测现场监测组根据应急监测方案,快速组织开展现场采样和现场监测,及时送达样品至实验室,并向综合应急组报送现场监测数据。(5) 实验室分析实验分析组快速组建现场实验室,并统筹前方现场实验室和后方单位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及时开展相关样品分析,并向综合应急组报送监测分析结果。(6) 数据报告综合应急组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相关应急监测数据报告、快报、专报、简报和综合报告,经本监测机构三级审核后报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审定签发,报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由
21、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监测报告结构、内容和格式遵循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编制指南有关规定。当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监测指挥组、综合应急组应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等会商研判,共同确定报告结论。(7) 优化调整根据事态变化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综合应急组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调整监测方案,报监测指挥组和应急指挥部审核、审定签发后,抄送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小组。(8) 应急监测终止当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事态得到缓解,污染有效控制或消除,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后,应急监测响应即行终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应急指挥部指令,监测工作可转入后续跟踪监测阶段。(9) 后续跟踪监测监测指挥组继续统
22、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续跟踪监测,直至污染状态消除,环境质量基本恢复正常,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同意后,跟踪监测结束,人员返回。(1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如需评估事件对生态环境的中长期影响,在应急监测响应终止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根据上级部门指令或地方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工作。3.4相关工作规定(1)安全规定应急监测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在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开展监测时,要提高警惕和加强安全防护;未经现场负责人的同意,严禁私自进入危险区域开展监测作业;进入危险区域时须两人以上同行且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迅速完成监测任务并立即撤离,不得私自逗留。根
23、据现场环境和污染物特性,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具体如下: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使用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不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防护:采用隔绝防护服。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防护:采用全密闭防化服。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呼吸道防护。乘坐船只开展采样:穿着救生衣,船只配备救生圈。(2)质量控制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应定期维护和校准,样品采集应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实验室分析应严格遵守相关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的规定。(3)保密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解除保密限制之前,除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工作程序逐级上报监测数据外,不得私自对外透露和发布突发环境
24、事件现场的相关信息。(4)案卷归档应急监测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一案一册”工作要求,规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档案。(5)事件总结应急监测工作终止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编制指南要求,对应急监测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汇成案例库。4. 日常管理和保障4.1 能力建设(1)仪器设备配备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评估要点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和广西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三年方案(2022年-2024年)相关要求,定期评估行政区域应急监测队伍组织形式、能力水平以及装备配置,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25、装备水平。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装备配置和监测能力覆盖行政区域主要环境风险,能按照本预案的响应分级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人员培训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应急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治区级环境应急相关培训,确保应急监测人员熟悉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制度预案、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了解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方法,熟悉使用相关仪器设备。4.2 经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后勤保障、购买服务、应急演练等经费优先列入年度预算,鼓励和支持应急监测方法、技术等科研项目的研究。4.3 技术保障鼓励和支持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先
26、进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研发。加强全区应急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环境应急监测信息集成、综合分析、调度指挥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4.4 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测机构可与社会机构签订应急监测服务协议,由社会机构提供应急监测装备维护、耗材供应、物资储备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服务。5. 附则5.1 预案管理(1) 预案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现有预案组织审查,及时修订与实际工作不相符的内容,确保预案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监测组织体系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环境应急监测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监测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现行预案发布实施3年以上;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2) 应急演练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监测演练,地市(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每年组织1次单项应急监测演练。5.2 预案解释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5.3 实施时间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