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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霾”督企更要“督政考虑到政府在社会运转中的支配性地位,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无疑 就抓住了现阶段环保工作的牛鼻子本月初,京津冀及东北地区再次遭遇重霾,环境保护部派出12个 督查组赴重污染地区进行督促检查。督查发现,部分“高架源企业仍 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未落实,个 别土小企业群环境问题突出。这表明,治理雾霾不仅要督企, 更要督政。毫无疑问,排污企业作为污染源的直接产生和排放者,是环境质量 恶化的首要责任者,其主体责任不容否认、不可推卸。过去10多年间, 我国的环保政策和立法不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 极大提高,彻底改变了以往企业环保违法责任疲软无力
2、的状态。对执法 者而言,督企”的手段丰富多样。既可以对违法企业施以上不封顶 的天价罚款,又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既可以通过“限产停产 对企业的生产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又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对企业的设 备、设施采取强制措施;既可以要求违法企业赔偿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失, 又可以启动刑事程序惩治违法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部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掀起了史无前 例的环保执法风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披露的数据:2015年,各级环 保部门罚款超过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 ;2015年共破获各类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比2014年
3、增长16%。客观来看,企业主 体责任在规则层面日臻完善,唯需实践中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同时强调政府的环保责任,是为 督政。政府的环保责任不仅仅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不 得从事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意味着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 制和规范企业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与过去10多年间对企业主体责 任的持续强化相比,我们的环保政策和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视还需 进一步增强。因为,政府怠于履行环境责任的失职、渎职及不作为,不 仅仅会纵容已有的环境违法者,更严重的是对守法者产生逆向激励,使 其产生违法的冲动。考虑到政府在社会运转中的支配性地位,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无疑 就抓住了现阶段环保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环保约谈、环保督查等制度的发展,大大丰富和深化了环保督政 的手段和内容,更体现了环保在执政因素中日益凸显的重要性和优先性。现在,环保督政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要避 免运动式督政,待运动结束又一切照旧;也要张弛有度,防止将督 政演变成下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负担,影响正常的督企”工作。 只有通过有效的督政”,才能实现有效的督企;让二者实现良性 互动,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