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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 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省 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 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评议认定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 位。营地是指经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评议认定 的,能够接收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一定规模集中食 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第三
2、条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共同负 责基地、营地的管理;各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基地、营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年审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县(市、区)教育行政、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区域内基地、 营地加强日常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主要范围为: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国 防科工教育、自然生态教育、劳动教育、海洋教育、黄河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内 容,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优质研学资 源单位;(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
3、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 1万人次;(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开设的课程能够 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 明、课程体系完整;(五)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 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六)接待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20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 动,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 利;(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 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
4、免费;(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 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3年 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九)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 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 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第五条申报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二)主要范围与研学基地相同,且周边有若干研学基地或教育资源,能 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参加研
5、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 3万人次;(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研学课程目标明 确、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操作、体验性强,富有教育功能,有评价反馈;至少 已开发5条以上研学线路,形成以营地为枢纽、基地为站点的研学实践教育网 络;(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能 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 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六)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能够至少同时接待1000名以上 学生集中食宿,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开辟“绿色通道”;(七)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 费项目
6、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 免费;(A)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基本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 求,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完备,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 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有全时全方位的监控系统;有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 预案;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及相应设施设 备,周边医疗便利,与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和协助关系;近3年来未发生过 安全责任事故;(九)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正常运转;运转经费稳定;内部控制与 财务制度健全。(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基地、营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7、。第七条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按照国家和省 相关要求,对基地、营地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申 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在分配限额内向省教育厅申报。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 提交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基本情况,市级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二)基地、营地课程方案;(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某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 料。第
8、三章确定与发布第十条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使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 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省教 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 游厅等部门认定为基地、营地。第十三条 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候选单位,优先从 省级基地、营地中推荐。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基地、营地需制定工
9、作计划,并充分考虑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等时间段学生研学实际需求,积极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 动。第十五条基地、营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基地、营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 日常运转。坚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第十七条基地、营地开展研学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 务,应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 保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基地、营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 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市级
10、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部门直属单位被命名为基地、营地的,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相 关材料,省级部门对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九条 基地、营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届满,基地、 营地申请复评,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复评。复评 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复 评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 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运行不规范
11、,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90%的;(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基地接待研 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5000人次、营地接收少于1万人次的;(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课程未按 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整改的。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营地称号的;(二)已不符合基地、营地准入条件的;(三)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基 地、营地,并相应核减市域推荐名额。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现有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 认定为省级基地年份起算。第二十四条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 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级中小学 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