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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市2012年小麦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 组织种植小麦的面积达5亩(含)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 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 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小麦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 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 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小麦遭受损失 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
2、占用土地;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三、盗窃;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311元,保险费率5.8%,每亩保险费18元。品种保险金额 (元/亩)费率保险费总保险费(元)政府补贴(元)农户交纳(元)小麦3115.8%1814.43.6保险期限第五条小麦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地区事先约定期限为准。保险公司义务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 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3、”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 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 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 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 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 提供所需理赔资料。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 应在六日
4、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
5、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 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 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 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 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 24小时内报案,
6、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 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小麦的受灾损失情况, 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 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 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赔偿标准:一、赔偿的原则(一)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小麦不 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二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
7、标准义损失率X受损面积损失率二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小麦生 长期赔偿金额全部损失(绝产)部分损失(部分绝产)返青期每亩保险金额X40%X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X 30%X损失率X受损 面积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X60%X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X50%X损失率X受损 面积灌浆期每亩保险金额X80%X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又70%义损失率X受损 面积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又100%又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X 100%X损失率X受 损面积(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 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 金额不
8、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 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 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 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四)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 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五)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 因所造成的小麦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六)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 查勘一次定损。二、赔偿的内容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
9、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 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 标准的100%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 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 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 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二)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 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第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
10、险事故,向保 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 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 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省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 院处理。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