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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本讲稿第一页,共三十九页第一节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一)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本讲稿第二页,共三十九页(二)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本讲稿第三页,共三十九页n1属地管辖权:又称为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物、事所享有的管辖权。nn2.属人管辖权:也称为国籍管辖权,分为积极主动的和消极被动的,前者指国家对无论位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管辖的权利,后者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侵害本国人合法权利的外国人也有权进行管辖。n本讲稿第四页,共三十九页n
2、3.保护性管辖权: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nn4.普遍性管辖:指每一主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从事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本讲稿第五页,共三十九页(三)管辖权基础1以地域为基础或者根据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本讲稿第六页,共三十九页(四)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1约定优于法定2被告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本讲稿第七页
3、,共三十九页电子合同约定优于法定的管辖原则: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其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便是协议管辖。如果电子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又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则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讲稿第八页,共三十九页(五)网络侵权纠纷
4、的司法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讲稿第九页,共三十九页阅读两个案例:1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案2瑞得公司诉宜昌东方信息公司案出现不同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本讲稿第十页,共三十九页n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1)域名侵权纠纷作为一类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其管辖原则与一般网络侵权纠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的)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
5、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讲稿第十一页,共三十九页n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n不适用。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权利主张人限于
6、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造成侵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对方造成,如不能举证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并没有包括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纠纷等新型的以计算机与网络为基础的案件。本讲稿第十二页,共三十九页第二节网络诉讼的证据规则(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又称计算机证据或数据电文,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储存的证据,计算机产生的证据,计算机传输的证据,计算机记录的证据,计算机打印的证据等。本讲稿第十三页,共三
7、十九页电子证据的特点:1)高科技性2)客观性或脆弱性3)无形性4)复合性5)易破坏性6)便利性本讲稿第十四页,共三十九页电子认证的主要类型(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是指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和可接受性。指数据电文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接受证据的一种。本讲稿第十五页,共三十九页(三)电子证据的认定n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客观情况的一切材料,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n2)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
8、实。本讲稿第十六页,共三十九页n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n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本讲稿第十七页,共三十九页(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P238本讲稿第十八页,共三十九页第三节网络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概念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本讲稿第十九页,共三十九页n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n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
9、性n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n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n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用户自行选择ODR程序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本讲稿第二十页,共三十九页(二)发展ODR机制的要求:1)独立性-行为中立2)平等对待机制-对消费者和商家公平对待3)低收费4)透明度-公开处理争端的机制及调解的规则5)对抗程序-应当为所有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听取对方的辩论。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三十九页(三)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1在线仲裁2在线调解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三十九页(四)认证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
10、申请;(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三十九页n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不少于三十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三十九页(五)交叉认证的规范交叉认证: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地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三十九页(六)外国证书的承认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2、行政核准方式:中国3、认证担保方式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三十九页第三节认证机构的证书业务规范一 证书的颁发与公布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
12、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三十九页二 证书的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三十九页三 证书的暂停、撤销、终止与保存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
13、三十九页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n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本讲稿第三十页,共三十九页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三十九页四 证书拥有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真实陈述私人密钥控制及时通知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三十九页五 信赖方的义务1判定证书是否存
14、在对交易量的限制2判定证书的有效期3尽量使用其他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三十九页第四节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一 认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与用户之间2与信赖方之间本讲稿第三十四页,共三十九页二 认证机构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1、审查义务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4、安全保密义务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本讲稿第三十五页,共三十九页三 认证机构的业务风险与过错责任(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内部风险网络攻击风险本讲稿第三十六页,共三十九页(二)认证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2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3如果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怎么办?本讲稿第三十七页,共三十九页(三)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3债权人过错本讲稿第三十八页,共三十九页当损失是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的技术或其它原因导致的,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本讲稿第三十九页,共三十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