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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2424章章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l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我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主管机关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秩序和救济的一般规定 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定 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国营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l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倾销的概念和我国反倾销法倾销的构成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补贴的概念和我国反补贴法 补贴的构成 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概念和我国的保障措施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
2、疫法 海关和海关法的概念 我国的海关法和海关体制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保税区监管 第一节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对外贸易法概述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l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等交易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又称进出口贸易。l对外贸易法是国家对进出口不管加强管理和调控的产物。对外贸易法就是对外贸易管理法,是关于国家对进出口采取鼓励、限制或禁止等措施的法,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主管机关l我国对外贸易立法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
3、、保障措施条例、海关法等;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和通行的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渊源。l我国对外贸易的主管机关是外经贸部,2003年改组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等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对外贸易管理职能。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l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l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的原则。l最惠国待遇原则l国民待遇原则l互惠原则l对等原则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四、对外贸易经营者l2003年对外贸易法修订后,允许中国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l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另有
4、规定外,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五、对外贸易秩序和救济的一般规定五、对外贸易秩序和救济的一般规定l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l其他进出口违法活动的禁止性规定l关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定六、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定l为促进对外贸易,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对外贸易法对此作了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一、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一、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l国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
5、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l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l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二、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和许可证管理l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l配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
6、方式,属于非关税壁垒。配额由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l许可证管理是国家规定某些货物、技术等的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的一种制度,分为自动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l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则上禁止配额、许可证和其他限制进出口贸易的措施,但实际中仍经常使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规定消灭数量限额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某些适用例外。三、国营贸易管理三、国营贸易管理l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某些企业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进出口业务,作为国家控制和限制货物或技术等进出口的一种手段。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律
7、制度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l服务贸易包括:货运和其他货运服务、设计和咨询服务、银行和保险业务、教育和卫生服务、广告和旅游服务等。l当今世界,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对国际服务贸易原则上不实行自由贸易。二、二、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际服务中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贸易的规定l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国家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加以限制或禁止。l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l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
8、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反倾销法反倾销法一、反倾销法概述一、反倾销法概述(一)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一)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l倾销(dumping)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要诉诸法律并采取措施还需具备两个条件,即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以及这种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阻碍与倾销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l反倾销法是指调整一国认定他国的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本国,对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制度。一、反倾
9、销法概述一、反倾销法概述(二)我国的反倾销法(二)我国的反倾销法l国务院于1997年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中国反倾销制度和反倾销法的正式建立。2001年制定反倾销条例,于2004年进行修订。外经贸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l国际上在博弈中形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并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形成了反倾销协议。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一)倾销的构成(一)倾销的构成l认定倾销的关键是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即构成倾销。l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界定:l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
10、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l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l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第一种情况确定正常价值,但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二)反倾销调查(二)反倾销调查l申请和立案l立案调查
11、l初步裁定和公告l最终裁定和公告l反倾销调查的终止 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三)反倾销措施(三)反倾销措施l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金、保函或其他担保。l价格承诺:指进口国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的关于出口商提高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协议。l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l反规避措施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l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
12、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l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或履行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或履行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第五节第五节 反补贴法反补贴法一、反补贴法概述一、反补贴法概述(一)补贴的概念(一)补贴的概念l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援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我国规定补贴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13、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l补贴有助于一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但不当的补贴会扭曲市场机制、造成资源分配的无效和不公。一、反补贴法概述一、反补贴法概述(二)补贴的种类(二)补贴的种类l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l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l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分类l1、禁止的补贴:成员国政府不得给予或维持的补贴。包括出口实绩补贴和国内含量补贴。l2、可诉的补贴:在一定范围内不予禁止,但如果因补贴给其他成员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则可提出质疑乃至诉讼。l3、和不可诉的补贴: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指责或因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一、反补贴法概述一、反补贴法概述(三)我国的反补
14、贴法(三)我国的反补贴法l反补贴法指调整一国认定从他国进口的某种产品存在补贴,对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制度。l我国2001年制定反补贴条例,2004年进行修订。外经贸部发布了配套规章。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一)补贴的构成(一)补贴的构成l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适用反补贴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l1、出口国(地区)明确确定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l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l3、制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5、l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l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二)反补贴调查(二)反补贴调查l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相同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三)反补贴措施(三)反补贴措施l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并交保金或保函。l承诺: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措施的承诺,或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应予以充分考虑。l反补贴税: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
16、税。l反规避措施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和复审(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和复审l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适当延长。l反补贴税和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不超过12个月。第六节第六节 保障措施法保障措施法一、保障措施法概述一、保障措施法概述(一)保障措施的概念(一)保障措施的概念l广义的保障措施指在WTO体制
17、中,成员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保障本国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背离多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l狭义的保障措施指某一成员方因意外情况或承担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导致某一产品进口到该成员方的数量不断大量增加,并对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该成员可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减让,以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一、保障措施法概述一、保障措施法概述(二)我国的保障措施法(二)我国的保障措施法l2001年,国务院颁布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修订。l我国入世时接受了选择性保障条款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二、
18、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l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l实质条件是:某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进口的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二)保障措施调查(二)保障措施调查l调查的提起l调查机构l调查结果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三)保障措施的形式(三)保障措施的形式l初裁决定和临时保障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初裁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采取
19、提高关税的形式。l终裁决定和保障措施: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二、保障措施法的主要内容(四)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复审(四)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复审l保障措施的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定条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l保障措施的复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应在实施期间内进行中期复审。第七节第七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概述(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概述l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由商品检验机构依法
20、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工作。l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二)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二)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l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l国家商检部门现为国家质检总局。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原则和范围(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原则和范围l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
21、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l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主要内容(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主要内容l进口商品的检验l出口商品的检验l监督管理和救济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概述(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概述l对进出境动植物实行检疫旨在防止病虫害或传染源的输入输出,以保障国民生命安全、健康和生产安全。但实践中形成了非关税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形成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22、。l我国1982年颁布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及职责(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及职责l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是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l检疫范围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主要内容(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主要内容l进境检疫l出境检疫l过境检疫l携带、邮寄物检
23、疫l运输工具检疫l法律责任和救济第八节第八节 海关法海关法一、海关法概述一、海关法概述(一)海关和海关法的概念(一)海关和海关法的概念l海关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所设置的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和有关统计的国家机关。l海关法是规定海关的地位和调整进出关境活动中发生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一、海关法概述一、海关法概述(二)我国的海关法和海关体制(二)我国的海关法和海关体制l1951年颁布暂行海关法l1987年通过海关法,2000年修正l国务院颁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l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
24、。二、海关法的主要内容二、海关法的主要内容l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l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l对进出境一般物品的监管l海关事务担保l保税区监管l法律责任和救济思考题(一)思考题(一)l什么是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l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由来和现状如何?l我国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及其职能是什么?l我国对外贸易法遵循哪些原则?l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有哪些类型?l对外贸易法就对外贸易秩序和救济做了哪些一般规定?l对外贸易法就对外贸易促进做了哪些规定?l我国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有哪些限制和禁止性规定?l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何?思考题(二)思考题(二)l什么是国营贸易管理?l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哪些规定?l什么是倾销?它与不当低价销售有何区别?l倾销的构成要件是什么?l如何进行反倾销调查?l什么是反倾销措施?l什么是价格承诺?l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程序如何?l什么是补贴和反补贴?思考题(三)思考题(三)l补贴的构成要件是什么?l如何开展反补贴调查?l什么是反补贴措施?l什么是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法?l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l什么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l我国海关法和海关体制是怎样的?l海关如何依法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l保税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