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视治理方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操纵和消除建立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标准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建立监视治理工作,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 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备建立的监视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建立单位是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建立的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备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第四条 建
2、立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视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施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第六条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对全国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3、域内的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视治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监视治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依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视治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第七条 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实行分类监视治理,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分为职业病危害细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三品种型。(一)职业病危害细微的建
4、立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备由建立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审核;其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应当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审查,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5、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视治理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历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第九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展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立单
6、位及参加建立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能参与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十条 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担。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应当由获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担。省级及以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由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
7、准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工作,保证技术效劳结果客观、真实、精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在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公布施行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照建立工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展综合分析,客观精确地确定建立工程的职业病危害类型。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建立工程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立工程概况;(二)建立工程
8、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对建立工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四)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五)对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立单位应当对预评价报告进展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应当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二)建立工程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四)建立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9、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需提交建立工程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治理工程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好性、合法性进展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核治理的工程,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审核同意的,
10、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立工程的消费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品种、防护设备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有用性负责。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立工程
11、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照;(二)建立工程概述;(三)建立工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四)采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相关防控措施;(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六)职业卫生治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立要求等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备投资概算;(八)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九)预期效果。第二十一条 建立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进展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
12、展完善,并对其合理性、有用性和公正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细微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后,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备案申请书;(二)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三)建立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四)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
13、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提出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三)建立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四)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治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好性、合法性进展核
14、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查治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审查申请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建立工程及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当其建立工程的消费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品种、职业病防护设备等发生变更时,建立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展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
15、查手续。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立单位应当进展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展施工。第四章 操纵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施工应当由获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展,并与建立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进展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施工工程施行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的工程质
16、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建立期间,建立单位应当对其进展经常性的检查,发觉咨询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立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试运转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别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试运转期间,建立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进展监测,并在试运转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和进展自验收,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第三十四条
17、职业病危害细微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备操纵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立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二)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四)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五)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六)建立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
18、防护设备操纵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备竣工验收申请书;(二) 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三) 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四) 建立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及自验收情况的报告;(五) 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六) 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七) 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
19、门收到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备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好性、合法性进展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完成现场验收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备操纵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要求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备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三)建立工程
20、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四)建立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及自验收情况的报告; (五)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六)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收到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备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申请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进展审核,并依照审核结论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
21、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分期建立、分期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的建立工程,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当分期同步进展验收。第四十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未经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消费或使用。第五章 罚 则第四十一条 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2、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未经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展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未经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二条 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
23、备预验收故弄玄虚的;(二)建立工程消费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要素、职业病防护设备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展施工的;(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进展整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展施工的;(四)职业病防护设备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展试运转的;(五)未对职业病危害细微的建立工程进展职业病防护设备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投入消费和使用的。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背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要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要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建立工程。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设备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要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妨碍,到达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