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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LMYY山东利蒙药业企业标准Q/LMYY 0005S-2015富硒魔芋复合粉(方便冲调食品)2015-08-24发布 2015-09-05施行山东利蒙药业 发布前 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构造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展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利蒙药业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芳岩、侯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富硒魔芋复合粉(方便冲调食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富硒魔芋复合粉(方便冲调食品)的技术要求、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荞麦粉、木糖醇、
2、富硒食用菌粉为原料,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复合粉。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4789.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平安国
3、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的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消费标准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4880 食品
4、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消费通用卫生标准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494 魔芋粉NY/T 894 荞麦粉Q/SZNK 0001S-2014 富硒食用菌粉YBB 00132002 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魔芋粉 应符合NY/T 494的规
5、定。 3.1.2 荞麦粉 应符合关于NY/T 894的规定。3.1.3 木糖醇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1.4 富硒食用菌粉 应符合Q/SZNK 0001S-2014的规定。3.2 消费工艺配料混合灭菌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色 泽乳白色或乳黄色取适量样品置于一干净的白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味甜,无异味组织形态呈疏松、均匀小颗粒或疏松的粉末状,无结块,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
6、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水分/(g/100g) 10.0GB 5009.3总硒/(ug/100g)15-28GB 5009.93铅(以Pb计)/(mg/kg) 0.5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黄曲霉毒素B1/( g/kg) 5.0GB/T 18979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40GB/T 4789.3-200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10霉菌/(cfu/
7、g) 50GB 4789.15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3.7.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一干净的白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取一包样品至250mL烧杯中,参加200ml水,50左右,搅拌均匀。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
8、的方法测定。5.2.2 硒按GB 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展。5.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按
9、GB 276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消费线消费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同一批产品,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盒,其中8盒用于检验,其余4盒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工程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也应进展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正式投产时; 停产六个月复工时; 产质量量发生争议时; 国家受权的监视机构提出进展型式检验要求时; 原料
10、产地、供给商发生改变时; 更新主要设备时。6.3.2.2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工程。6.4 断定规则6.4.1 检验工程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工程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假设复验工程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28050、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纳药品包装用复合袋,应符合YBB 00132002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妨碍产质量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储存7.4.1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枯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