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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通建立股份对外担保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治理,标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严重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定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互相担保协议,且互相担保规模相当;(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补偿。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工程建
2、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展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根底材料;必须掌握担保工程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工程材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才能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估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受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施行,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受权审批权限。(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工程由董事会受权总经理审批。(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工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工程由股东大会审批。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正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