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DL T 5064-1996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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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工程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标准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标准DLT50641996Specificationsforplanninganddesignofresrvoirsubmergencetratmentofhydroelectricengineering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水电工程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6807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勘测设计院,各有关单位:水电工程水库吞没处理规划

2、设计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为:DLT50641996该标准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请将执行中的咨询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言1984年12月31日原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技字第118号文颁发了SD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吞没处理设计标准。该标准为全国水库吞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迈向标准化起了重要作用。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库移民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国务院于1991年2月15日以第74号令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1992年3月25日以国发199220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移民前期工作,为工程决策提供科学依照”,“实在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同时,1994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以电计1993567号文发出了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将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同原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段。因而,原有标准已非常不习惯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修订,并将标准名称改为“水电工程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标准”。现修订的标准分11章,比原标准6章增加了5章。一是增设了“水库吞没实物指标调查

4、”;二是将原标准第四章“移民安置和受淹专项的处理”,分解为“移民安置规划”和“专业工程复建规划设计”两章;三是专列“防护工程规划设计”一章;四是增列了“库底清理技术要求”一章,这章是基于1986年11月原水利电力部以86水电水规字第59号文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方法”(原标准的补充规定)而增列的;五是将原标准中有关治理方面的内容相对集中,新增一章“附则”。由此能够看出,现修订的新标准包括了水库吞没处理前期工作的全部内容,具有较强的完好性。现修订的新标准同原标准相比,不仅内容上有所充实提高,而且在技术标准规定和工作深度要求方面,更加明确,加强了可操作性。主要表如今:(1)全面贯彻了前述条例、意见的

5、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规定。诸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消费扶持的方法,吞没补偿标准仍执行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2)突出了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要求,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两大类,同时明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由消费安置规划、村庄规划和根底设备规划三部分组成,使移民的消费有出路,生活有保障。(3)为提高水库吞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可靠性,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水库吞没区、移民集中安置区及城镇(集镇)迁建新址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进展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4)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技术标准。例如:涉及确定水库吞没处理范围的洪水频率与

6、泥沙淤积年限的采纳、回水末端的取舍、回水妨碍不明显的坝前段的平安超高以及对通航河道船行波的考虑,都比原标准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5)统一规定了吞没补偿概(估)算工程的分类分项。同时依照近年吞没处理实际的需要,增列了勘测规划设计费、农村移民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并提高了施行治理费和根本预备费的费率。由于水电工程概(估)算已规定划分为枢纽建筑物和水库吞没处理两部分进展编制,本标准规定吞没补偿概(估)算应列出包括价差预备费和建立期贷款利息在内的总投资。(6)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分门别类地做出了规定。这是修订的新标准的一个特点。总之,现修订的新标准既贯彻了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又总结了十年来的经历,故

7、在召开的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赞同。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原标准SD13084即行废止。本标准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兰桂、李杰富、莫国汉、胥树茂、戴泽沛、李明传、陈星明、张根林目录1总则2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3水库吞没处理范围确实定4水库吞没实物指标调查5移民安置规划6专业工程复建规划设计7防护工程规划设计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9库底清理技术要求10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11附则附录A风浪爬高的经历计算公式附录B水库吞没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附录C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总表及分项表1总则1.0.1水电站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

8、是水电工程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水电工程规模的合理选定,关系到库区移民的消费、生活和有关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开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妨碍深远的技术经济工作;必须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事求是,深化调查研究,精心规划设计。1.0.2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水库吞没处理范围,查明吞没损失的实物指标,研究水库吞没对地区国民经济的妨碍,参与论证工程建立规模,进展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工程复建、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制定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1.0.3节约土地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水电工程的

9、建立,应依照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实际情况,尽量考虑少吞没土地,少迁移人口。水库吞没损失咨询题是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项重要比选内容,应进展深化细致的研究。1.0.4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给自足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消费扶持的方法,妥善安置移民的消费、生活,逐步使移民的生活到达或者超过原有水平。1.0.5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的核心,应遵照“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的要求,认真制定实在可行的规划方案,并与枢纽建筑物设计

10、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1.0.6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及招标设计阶段。施工详图阶段可依照本标准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与施行要求,进展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工程复建等单项设计和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工作。河流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程的要求,参照本标准进展工作。工程占地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进展工作。2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2.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2.1.1按初拟的各正常蓄水位方案,调查水库吞没损失主要实物指标。2.1.2初步调查库区的滑坡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及大致范围,初步圈定浸没、坍岸范围,调查受其妨碍的主

11、要实物指标。2.1.3为初选正常蓄水位方案提出具有制约性的吞没对象的操纵高程、范围和数量。2.1.4初步调查移民安置区的环境容量,说明移民安置的条件和去向。对城镇和主要专项设备的复建提出初步意见。2.1.5估算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2.1.6编制水库吞没处理篇章或报告。2.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2.2.1确定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它吞没对象的吞没处理范围。2.2.2查明库区大坍滑体、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和坍岸区。对吞没线以上附近不稳定岸坡和拟定的移民安置区的地基稳定性进展详细的地质勘察。2.2.3查明各正常蓄水位方案水库吞没及妨碍处理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报告

12、。2.2.4分析兴修水库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妨碍,参与选择正常蓄水位方案。2.2.5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集镇、城镇迁建规则。2.2.6进展各专业工程的复建及文物处理规划设计。2.2.7对有条件的防护对象,应研究防护方案,提出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报告。2.2.8研究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提出初步规划。2.2.9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2.2.10编制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2.2.11提出水库吞没处理施行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初步计划。2.2.12编制水库吞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地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及意见作为附件列入)。2.3招标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2.3.1测定水库居

13、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限,埋设永久界桩,编制界桩分布图表,办理委托保管界桩手续。2.3.2必要时核定水库吞没妨碍处理范围和有明显变化的实物指标。2.3.3编制移民安置施行规划或施行计划,提出设计文件。2.3.4依照审定的各专业工程的复建方案,提出设计文件。2.3.5依照审定的防护工程方案,提出设计报告。2.3.6对确定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的工程,提出相应的规划报告。2.3.7编制库底清理施行计划和方法。2.3.8依照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补偿总概算,核定各分项的补偿投资。2.3.9编制水库吞没处理施行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资计划。不同经济对象同意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后确定。预测

14、浸没范围所依照的水库水位,可采纳正常蓄水位或一年之内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运转水位。3.1.8坍岸、滑坡地段:系指水库构成后,库岸受风浪冲击、水流侵蚀,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减弱及水位涨落引起库岸地下水动水压力变化而发生库岸再造、变形的地段。对可能发生坍岸、滑坡的重要地段,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库水位涨落规律的根底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到达的坍滑范围,研究应否采取处理措施。3.1.9其它妨碍区:系指在岩溶发育地区,因水库蓄水致使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妨碍的地区;水库蓄水后,失去消费、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边及孤岛上的居民点和引水式电站构成

15、的脱水妨碍地段。3.1.10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限确实定,应综合上述水库吞没、浸没、风浪、滑坡、坍岸等妨碍范围的详细情况,进展全面分析论证。论证的原则是平安、经济,便于消费、生活。由于正常蓄水位持续时间较长,在回水妨碍不明显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用界限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0m,以策平安。3.2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3.2.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进展洪水回水、泥沙淤积、风浪爬高等项计算,水库吞没处理范围可在初选的正常蓄水位根底上,提高12m水位予以拟定。对重要吞没对象等敏感地区,应进展洪水回水计算,拟定其吞没处理范围。3.2.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章3.1节各条的要求进展

16、工作,确定吞没处理范围。3.2.3招标设计阶段,必要时核定水库吞没处理范围。4水库吞没实物指标调查4.1一般规定4.1.1水库吞没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可分为农村、集镇、城镇和专业工程四部分。农村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副业)为主的村、村民组和散设在农村的国有农、林、牧、渔场,以及城镇(集镇)所辖的郊区农村。集镇为乡级政府驻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开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效劳中心的非建制镇。城镇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驻地和建制镇。专业工程是指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航运、电信、广播电视、水文站、文物古迹、库周交通等专门设备。4.1.2不同设计

17、阶段的主要吞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应满足表4.1.2所规定的要求。行全面调查;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分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工矿企业和居民,逐户进展全面调查。(3)各类专业工程,按专业类别分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并注明权属关系。各项吞没妨碍的实物指标应实在可靠,并获得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4.2.3在招标设计阶段,对必须复查核实的实物指标,应结合水库居民迁移线和土地征用线永久界桩埋设进展。复查核实的实物指标,与前一阶段比照出入较大时,应提出报告,说明缘故。4.3吞没实物指标分类及计量标准4.3.1关于土地,应按以下各条规定计列:(1)耕地:含水田、望天田(雷响田)、水浇地、旱地、商品菜地

18、,以及新开荒地、轮耕地和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2)园地:含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药园,以及可可、咖啡、油棕、胡椒园等,包括其苗圃用地。(3)水塘:含鱼塘、藕塘、苇塘等。(4)林地:含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灌木林、特种林等。(5)牧草地:含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天然草地。(6)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含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及其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7)交通用地:含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附属设备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8)未利用土地:含荒山、荒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土地面积的计量以标准亩或公顷为单位。关于坡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3.2关于房屋

19、,应按产权、用处和建筑构造进展分类,建筑面积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4.3.3关于人口,应按农村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城镇(集镇)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其中包括在册人口和不在册的超计划出生、定向招收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中小学生、合同工、劳改劳教人员。无户籍的临时工和具有所住房屋产权的无户籍人口,宜另行登记。4.3.4关于专业工程,应按吞没妨碍的实际数量和各专业的规定计量。4.4社会经济调查4.4.1应调查水库吞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和开展计划。应向当地政府计划、统计、物价等部门搜集包括国民消费总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农副产

20、品产量和需要的各种价格、耕地播种面积及每亩产量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年报材料。4.5编写调查报告要求4.5.1吞没损失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可依照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进展编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吞没损失调查报告应说明调查依照、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成果,并应包括以以下图表:(1)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吞没和妨碍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参照附录B)。(2)水库吞没妨碍区耕地和农作物产量、产值计算表和统计表。(3)主要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水库吞没区水面面积和土地面积平衡表。(4)对主要城镇和专项的现状规模、公用和公共设备现状标准的描绘。(5)地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的意见。(6

21、)重要吞没对象的平面位置图(不小于15000比例尺)。(7)水库吞没区示意图。5移民安置规划5.1一般规定5.1.1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包括消费安置规划、移民村庄规划、根底设备规划含主要设备材料和规划投资概(估)算。城镇和集镇复建规划包括新址选择、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总体规划含复建投资概(估)算和主要材料计算。5.1.2移民安置要与库区建立、资源开发、经济开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结合,促进库区经济开展。5.1.3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平年,应以编制规划的当年为基准年,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作为规划水平年。5.1.4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具备以下根本材料:(1

22、)地形地质材料,对拟定的成片消费开发区应有15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及土壤调查成果,对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镇和集镇新址应有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地质勘察成果;(2)吞没各项实物指标的调查成果;(3)移民安置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现状材料;(4)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材料;(5)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5.1.5为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应在搜集库区所在县和安置区的社会经济根本情况的根底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划大纲应包括规划的依照、原则、内容、方法和提交的成果等。5.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5.2.1移民搬迁人口应在吞没调查数的根底上,计及淹地不淹房妨碍人口中必须动迁的人口和其他缘故必须搬迁的人口

23、。消费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吞没妨碍的程度为根底研究确定。以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应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对搬迁人口和消费安置人口,均宜计及到规划水平年自然增长的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应依照国家和地点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当地实际的人口增加情况综合分析确定。5.2.2移民安置规划的目的值,应本着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消费扶持,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开展计划,详细分析拟定。5.2.3移民安置区的选择,应注重移民环境容量的分析,在本乡(镇)、村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县(市)内安置;本县(市)内安置不了的,应

24、当在本省(区)内安置;本省(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迁外省(区)安置。对少数民族地区移民的安置,应照顾其消费、生活和风俗习惯。5.2.4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安置为主,通过开发能够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使每个移民都有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必要的物质根底。在有条件的地点,应当积极开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安置移民。消费开发的规模和资金,应以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限额。对成片的土地开发工程,应进展勘测规划设计;对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开发工程,应进展可行性研究。5.2.5移民居民点的布设,应有利消费、方便生活和节约用地。库边后靠移民新建

25、的房屋,应布设在居民迁移线以上和浸没、滑坡、坍岸等地段以外的平安地区。防洪库容设置在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库,移民居民点应设在防洪高水位以上。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应依照原有用地面积,参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村庄,应进展规划,合理规划。5.2.6对移民居民点的供水、供电、交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设备,原则上按照原有的水平和当地的详细条件,经济合理地配置。关于供水、供电和交通设备,应进展必要的勘测规划设计。5.2.7移民消费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的建立工程的工程量和现行价格编制,并和可能的补偿投资进展平衡

26、。5.2.8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成果,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综合规划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图,村庄典型设计平面布置图,安置区主要消费开发工程的规划图,供水、供电和交通规划图,安置区资源平衡表,迁移人口平衡表,消费安置人口平衡表,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资金平衡表,移民消费开发工程收入预测表等附图附表。5.3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5.3.1关于受淹的城镇和集镇的处理,应视受淹程度和其腹地的变化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当城镇全部受淹,而对其腹地妨碍不大,在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方面需要保持其中心职能者,应选择新址复建;如腹地也大部分受淹,不需单独存在时,可建议撤消或与邻近城镇合并;假设城镇仅部分受

27、淹,可采取防护或就地后靠搬迁。城镇、集镇的撤消或合并,涉及行政区划的变更,应依照其规模、等级按照国家的规定,报请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审批。5.3.2城镇和集镇的迁建,应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明确吞没处理方案,选择迁建新址,确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编制各阶段迁建规划。5.3.3城镇和集镇新址的选择,在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前提下,选择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质条件适宜、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祸妨碍的地段和已探明有可供开采的地下资源或重要的历史遗址,并留意协调与国家重要设备规划的关系。城镇和集镇新址的选择,应进展必要

28、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或勘探。5.3.4城镇和集镇迁建的规划人口,宜按规划水平年的搬迁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人口及新址原有人口确定。经移民消费安置规划,需要进入城镇或集镇就业的移民按机械增长人口考虑。各类人口的数量,应详细分析确定。5.3.5城镇和集镇的用地规模,应依照旧址的用地面积、参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5.3.6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的补偿投资,列入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补偿投资的,超出的部分由地点人民政府自行处理。5.4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5.4.1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宜依照水库吞没损失调查的成果和搜集的现有材料,在征求地点政府意见的根底上,以

29、县或乡为单位初步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初拟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消费恢复措施;在征求地点政府意见和查勘选址的根底上,初选受淹城镇和集镇的迁建新址,并对迁建新址进展初步规划,估算投资。5.4.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5.15.3节各条逐项要求进展工作。对城镇和集镇的复建,应编制总体规划。5.4.3在招标设计阶段,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施行规划或施行计划、集镇迁建的建立规划、城镇迁建的详细规划,为此,应进展必要的勘测设计工作。6专业工程复建规划设计6.0.1需要复建的工矿企业,能够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构造调整进展统筹规划和复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

30、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处理。关于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工矿企业,应依照吞没妨碍的详细情况,给予合理补偿。6.0.2受淹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备,需复建的,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提出经济合理的复建方案。复建所需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处理。不需要复建或难以复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依照吞没妨碍的详细情况,给予合理补偿。6.0.3关于受淹的县级以上单位治理的水电站、水轮泵站、电灌站、水库、灌溉干渠、水文站等设备,应依照吞没妨碍的程度和受益地区的详细情况,提出复建方案;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

31、,应给予合理的补偿。6.0.4对受吞没妨碍的文物古迹,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后,有特别保存价值的,由工程设计单位和文物治理单位共同提出搬迁、开掘或防护的处理措施。6.0.5库区如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提请有关部门尽可能提早采掘。6.0.6库周交通,应依照吞没妨碍的程度和居民点分布的详细情况,提出经济合理的恢复或改建方案。6.0.7各阶段工作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6.0.7.1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依照吞没妨碍的详细情况,在征求地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根底上,提出专业工程的初步处理方案和补偿投资估算。6.0.7.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各专业部门本身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应到达的工作

32、深度要求,提出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需要复建的工矿企业的规划报告应包括方案比选、新址选择、运营性质、消费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建立规模和占地面积、原料来源、厂区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估)算、必要的附图附表。关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应提出分摊意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广播设备等的规划设计文件,应包括方案比选、线路走向、技术标准、主要的操纵性工程和工程量、附图附表、投资概(估)算。关于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工程,还应提出投资分摊意见。连接库周交通的机耕路、人行路、便桥、渡口等工程复建的规划,应包括长度、数量、标准、平面示意图、附表、投资。6.0.7.3在招标设计阶段,

33、应依照审批的复建或处理方案,按照各专业部门的规定提出初步设计或招标设计文件,拟定施工方案,分项核定补偿投资。7防护工程规划设计7.0.1在水库临时吞没区或浅水吞没区,如有大片农田、人口密集的村庄、集镇、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文物等重要吞没对象,具备防护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者,应采取防护措施。7.0.2防护工程的设计标准应按以下要求选择:(l)防护工程等级标准:应依照相应专业技术标准选定。(2)洪水标准:依照表3.1.3并参照专业标准合理选用。(3)排涝标准:应按防护对象的性质和重要性进展选择。集镇、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可采纳510年一遇暴雨;城镇及大中型工矿企业等重要防护对象,应适当提高标准。

34、暴雨历时和排涝时间应依照防护对象可能承受吞没的情况分析确定。(4)防浸(没)标准:应依照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水库运用方式和防护对象的特点,综合分析地下水位埋藏的临界深度。7.0.3防护工程方案的选择应考虑以下主要要素:(1)对水库正常运用的妨碍程度;(2)对原有水系洪水排泄的妨碍程度;(3)地形地质的习惯条件;(4)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的差异。7.0.4对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具备以下根本材料:(1)实测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堤线带状地形图、1:500的建筑物布置区地形图和护岸工程纵横断面图;(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材料;(3)水文、气象、土壤、建筑材料和有关的社会经济材料等。7.0.5各

35、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如下:(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进展防护工程规划。(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防护对象进展方案论证,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提出规划设计文件,其中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运转治理设计、年运转费用和必要的附图、附表。(3)招标设计阶段,依照审定的防护工程方案,提出设计文件。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8.0.1水库构成后,为开展水库养殖、航运、旅游、疗养及水上运动等方面制造了良好条件,同时随着水库水位的消落还可利用消落区的部分土地。关于这些资源,应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8.0.2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遵照以下原则:(1)由水电工程运转治理单位统一治理开发利用,并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

36、工程平安(2)利用水库开展养殖、旅游、疗养以及水上运动、库区航运等兴利事业所需投资,按照“谁运营、谁出钱”的原则,由兴办这些事业的部门自行承担。(3)有利于保护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8.0.3水库消落区的土地,是指土地征用线以下经常出露或季节性出露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水电工程运转治理单位治理。水库消落区可资利用的土地,应结合水库运转方式提出土地利用规划,并征得运转治理单位的同意。水库溶化区可资利用的土地,不宜计入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只作为开展消费的潜力。9库底清理技术要求9.0.1在水库蓄水前必须对库底进展清理。9.0.2水库库底清理应分为一般清理和特别清理两部分。一般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包

37、括: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撤除与清理;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防止水质污染的卫生防疫清理;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2m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碑坊、线杆、墙体等)和林地等清理。特别清理的范围是指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线、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等所在地的水域。清理的内容是为开发利用水库水域各项事业而必须进展的特别清理。9.0.3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撤除与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清理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均应撤除,墙壁(除土质者外)应推倒排平,对无用且易漂浮的废旧材料应就地烧毁。(2)清理范围内的铁路、公路

38、(桥梁)、输电、电信、广播等线路和工矿企业、文物古迹、水利水电工程等地面建筑物及其一切附属设备,凡阻碍水库运转平安和开发利用的必须撤除,设备和材料应运出库外。清理范围内残留的桥台、桥墩、闸坝、塞墙等较大障碍物要炸除,其残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地面0.5m。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显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3)水库水位消落区内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巷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结合水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它措施进展处理。9.0.4卫生防疫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卫生防疫清理应在地点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进展。(2)对库区内的污染源

39、地如厕所、粪坑(池)、畜厩、垃圾等均应进展卫生防疫清理,将其污物尽量运出库外,或薄铺于地面曝晒消毒,对其坑穴应进展消毒,污水坑以净土填塞。(3)对产生严峻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医院、传染病院、兽医院等所在地及堆存有毒物资的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污染源地及有毒物资场地不产生污染物,保证水库蓄水后水质不受污染。(4)对埋葬15年以内的坟墓,必须迁出库外或就地处理,每一坑穴应消毒处理。对埋葬15年以上的坟墓,是否迁移,视当地风俗处理。(5)埋葬传染病死亡者的墓地和病畜埋葬场,应进展专门清理。(6)有可能产生钉螺的区域,对库区水深不到1.5m的浅水区,应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作专门处理,以防钉螺扩散。

40、(7)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应调查水库区内的污染源分布、数量、污染程度、传染病菌、病毒品种等,并应在当地卫生和环保部门指导下进展专门防污染处理。9.0.5林木砍伐和迹地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森林及零星树木,应尽可能齐地面砍伐并清理外运,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m。(2)林木砍伐剩余的枝桠、枯木、灌木丛以及秸杆、泥炭等易漂浮的物质,在水库蓄水前,应就地烧毁或采取防漂措施。9.0.6各种特别清理,由有关部门制定技术要求,并进展清理。抽水蓄能电站上下水库的库底清理,可参照本标准要求进展。9.0.7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如下:(1)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不进展库底清理设计,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

41、投资。(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在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的根底上,按照库底清理工作量,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3)在招标设计阶段,核定库底清理范围和清理工作量,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与施行方法,编制库底清理施行进度计划,核定库底清理投资概算。10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10.0.1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1)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应以调查的吞没实物指标为依照,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并参照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计算。(2)水库移民安置和专业工程的复(改)建或防护所

42、需的投资,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迁移或复建所需的投资,列入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凡结合迁移、改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应由地点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自行处理。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改建的吞没对象,可给予拆卸、运输费和合理补偿费。(3)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开展兴利事业所需的投资,应按照8.0.2(2)款的原则处理。水库库底一般清理的投资列入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概(估)算内;特别清理的投资,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4)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应按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年的一样年份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计算。10.0.2水库吞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由以下九个部分组成(详见附录C表

43、C1、表C2)。有关税费,作为第十项,另行计列。(1)农村移民补偿费;(2)集镇迁建补偿费;(3)城镇迁建补偿费;(4)专业工程复建补偿费;(5)防护工程费;(6)库底清理费;(7)其他费用;(8)预备费;(9)建立期贷款利息;(10)有关税费。10.0.3农村移民补偿费可按以下分项计算:(1)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条例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有关方法相应的条款计算。(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调查的建筑面积、构造类型和质量标准,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3)农副业加工设备补偿费,对水碓、水磨、氨水池、砖瓦窑、石灰窑等设备,按原有设备情况、规模和标准给予补偿。(4

44、)小型水利电力设备补偿费,对移民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水轮泵站、抽水机站、输变电工程、水库、水塘等设备,按原有规模和标准,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给予补偿。(5)乡村企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调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数量和原有规模、标准,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计算。物资搬运费及搬迁期间停产损失补贴费,按照迁移间隔、搬迁时间、停产情况分项计算。(6)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重建原有房屋面积和搬迁原有设备进展计算。(7)根底设备补偿费,对移民安置点的场地平坦、供水、供电、村庄道路等设备,按原有设备情况,结合移民安置点规划分项计算。(8)搬迁运输费,对移民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

45、途中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一般按迁移间隔、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9)其他补偿费,如移民个人种植的零星果水补偿及其他必要的补贴。10.0.4集镇迁建补偿费可按以下分项计算:(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坦费,按照迁建规划新址占地移民的补偿、补助费和场地平坦、挡护费分项计算。(2)公用设备恢复费,指集镇新址供水、供电、电信、连接道路等,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3)公共设备恢复费,对集镇规划区内的街(巷)道、排水、照明、环卫、农贸市场等设备,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4)居民迁移补偿费,指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46、补偿、搬迁运输费和其它等项费用,按照农村移民补偿的有关工程和原则分项计算。(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按照农村乡村企业迁移补偿的标准和原则分项计算。(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调查的数量、构造型式,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按运输间隔和运输方式计算。10.0.5城镇迁建补偿费可按以下分项计算:(1)新址征地及场地平坦费,按照集镇该项的原则分项计算。(2)公用设备恢复费,指对新址供水、供电、电信、连接道路等所需费用,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3)市政设备恢复费,指城镇规划区内的主次街(巷)道、排水、照明、环卫

47、、农贸市场等恢复建立费,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分项计算。(4)居民迁移补偿费,指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运输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农村移民补偿费的有关工程和原则,分项计算。(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不可搬迁的设备补偿费,按原有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物资设备运输费和停产损失等项费用,按运输间隔、方式和停产时间分项计算。(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调查的数量、构造型式,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及物资损失按运输间隔和运输方式计算。10.0.6专业工程复建补偿费,可按以下原则分项计算:(1)工矿企业复建补偿费,按照复建规划,分项计算。(2)受淹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的复建补偿费,按原线路的等级和标准,以选定或核定的复建方案分项计算所需费用。(3)航运设备复建补偿费,依照蓄水前的通航情况、码头渡口位置等原有设置情况,考虑蓄水后结合库周居民点规划,分项合理计算费用。(4)水利水电设备补偿费,按复建或其它处理方案,分项计算。(5)库周交通恢复费,依照水库蓄水后库周居民点规划分布情况,对必须恢复和增设的道路、渡口、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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