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JGC-80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含土建,适用于设计施工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JGC-80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含土建,适用于设计施工一.doc(5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4080 合同编号建立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地: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建立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恪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中国电信 工程。 。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 施工总承包 1.4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附件1)1.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6资金 。 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第三条
2、合同工期3.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开工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3.2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 。 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5.1签约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如下所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依次递减:(1)本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6.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
3、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7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第8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进展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9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10条 合同生效10.1合同签订地: 。 10.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中国电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权代表: : :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4、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权代表: : :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商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
5、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对其所作的修正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
6、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
7、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施行治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迫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施行治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商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商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
8、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备:指为完成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效劳的临时性消费和生活设备。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施行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施行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
9、.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施行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场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场工作的函件。1.1.4.2 开场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场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场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商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商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商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详细期限在
10、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依照第19.3 款商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照第18.1款要求进展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展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依照第18.9款商定进展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标准、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施行的整
11、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展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治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髦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效劳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
12、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效劳、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商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方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依照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依照第15条的商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
13、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
14、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商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商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商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商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
15、商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觉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忽略,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依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纳书面方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商定外,
16、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开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址、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觉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挪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17、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觉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丧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展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纳施工工艺时,因进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纳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
18、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机密、需要保密的材料和信息泄露给别人或公开发表与援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按照以下 款执行:A款: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觉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B款: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觉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正的,按照第15条商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正的,应承担由此导
19、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觉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的除外。1.13.3 不管承包人发觉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以下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援用的原始数据和材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材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背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觉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
20、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回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恪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恪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背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场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商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场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商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立工程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商定由承包人负责的
21、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商定的,从其商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商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正合同。3.1.2 合同商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
22、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施行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场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早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受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受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受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受权的监理人员在受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受权时,应将撤销受权
23、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受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商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认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妨碍监理人在以后回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回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受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咨询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商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受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
2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商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受权的工程治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商定受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受权的监理人员能够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受权的监理人员处获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商定
25、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商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展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照。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商定处理。在争议处理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商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作出修正的,按修正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
26、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恪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恪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背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以及监理人依照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商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展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商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商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商定负责临时设备的设计、施工、运转、
27、维护、治理和撤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施行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平安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商定采取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备的平安,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商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防止施工对公众与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展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损害发
28、包人与别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备的权利,防止对邻近的公共设备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别人的施工场地,妨碍别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别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别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施行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髦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4.
29、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不断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展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不断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接着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缘故导致延期的,接着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缘故导致延期的,接着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30、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历才能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习惯。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结合体4.4.1 结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结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结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正结合体协议。4.4.3 结合体牵头人或结合体受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络,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结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1、。4.5 承包人工程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商定指派工程经理,并在商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工程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工程经理的姓名和详细材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工程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工程经理应按合同商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施行。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获得联络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工程经理签字。
32、4.5.4 承包人工程经理能够受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受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治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场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工程治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治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治理人员名单及其资历,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历、治理经历等材料。工程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治理人员包括工程经理、设
33、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商定的资历,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历与才能。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历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展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治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
34、工程经理或主要施工治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别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工程经理和其别人员进展有效治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别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仆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别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
35、为其雇仆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装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备。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操纵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仆人员在施工中遭到损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展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为其雇仆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仆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商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
36、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材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与建立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并承担原始材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材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四周环境进展查勘,并搜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材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可能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按照以下 款执行:A款: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37、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习惯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接着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商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B款: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获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材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
38、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正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操纵合同工程进度的依照。承包人还应依照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管何种缘故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39、相关材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能够直截了当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展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施行阶段开场前,向监理人提交其详细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恪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点的标
40、准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恪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点的标准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严重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点的标准和标准施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恪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恪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恪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商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
41、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缘故妨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商定执行。因发包人缘故妨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依照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商定。除合同另有商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关于合同商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正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
42、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详细内容。承包人应依照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展修正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商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施行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正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
43、按该审查意见修正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正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依照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正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商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施行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展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商定接收之前进展培训的,应在第18.3款商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施行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确实切位置、尺寸和已施行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场前,按照专用
44、合同条款商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方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获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商定进展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依照第18.3款和第18.5款商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场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消费设备进展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
45、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依照第18.3款和第18.5款商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不管承包人是否依照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咨询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咨询题进展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46、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展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商定和监理人指示,进展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以下 款执行:A款:6.2.1 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依照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展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早交货的,承包人不得回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