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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 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自 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H1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 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 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有序推进 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 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
2、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 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定体系的要求,推动建立归 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 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 格监管。二、工作目标实现对我市范围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 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 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 覆盖。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 权登记工作,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
3、业 及各乡镇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明确工作责任,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自然资 源统一确权登记。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接 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 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 原则,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自然资源统 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及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内开 展工作时,其所需经费纳入相应年度县财政预算,不得向当 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 作有序推进。(三)做好宣
4、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全面准确宣传自然 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工作 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登记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 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和 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范围内全民所有的土地、森 林、湿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进行 统一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 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 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
5、使所有权边界, 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 并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 权保障。三、主要任务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 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所在地 乡镇街道、场、区(以下简称乡镇)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 辖区内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和 省、市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 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 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暂行办法要求,对由中央委托市人
6、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 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 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 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 公共管制要求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国家关 于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后,再 按要求调整我市的任务分工。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 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一)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 登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龙山森林公园、包围山 森林公园、湄江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市
7、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所在地乡镇,组织技 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 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 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 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 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 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 照省、市的相关做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 林、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 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 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
8、以全部自 然保护地合并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 接开展涟水河、孙水河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域河流(湄江河) 和重要水库(大江口水库、白马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所在地乡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 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 理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 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 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 照省、市的相关做法。(三)开展湿地、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 负
9、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开 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市 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所在地乡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 土调查和湿地、草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收集整理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 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 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相关做 法。(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开 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 同所在地乡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 结合矿产
10、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 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 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 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统 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的相关做法。(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开展确权 登记之外的市管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 同市林业局、所在地乡镇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 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 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 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
11、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探索 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国有林场森 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 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省、市 的相关做法。四、工作内容(一)收集各类基础资料。充分收集各部门现有成果, 兼收并蓄,甄别取优。主要包括“三调”、地理国情监测等 基础成果,土地、水、森林、湿地、矿产等各类资源调查、 确权登记、审批管理等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公共管制 要求、特殊保护规定等成果。(二)摸清自然资源底数。主要包括:以自然保护地审 批成果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 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结合水利部
12、门相关资料, 确定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湿地范围确 定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采用“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 有土地使有权确权成果等图层叠加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所 有权范围,以此为基础确定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 空间分布;以储量数据库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 围等确定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三)有序开展首次登记。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 的工作模式开展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 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 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继续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等已有成果,对其中发生的、确有错误的、暂
13、未明 确的,或因多种资料叠加等原因产生的问题进行外业补充调 查。通过补充调查,对仍存在所有权权属争议暂无法解决的, 可以搁置争议,划分争议区。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 变化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开展不动产变更和更正登记。对于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其空间分布和面 积直接采用“三调”成果,其数量信息(如林木蓄积量、河 流径流量等)和质量信息(如草原质量等级、水质等)直接 采用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草地资源等各类专项调 查成果。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对已有资源进行内业 数据处理后获取所需信息。同一区域,当专项调查成果显示 的资源类型与“三调”成果显示的土地利用类型出现明显矛 盾
14、时,以“三调”成果为准。对于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 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设置的矿 业权和取水排污许可、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等关联信息, 采用相关部门已有成果,通过数据处理进行关联,一般无需 进行外业调查。(四)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完成 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开展日常性变更、 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资源状况发生变化的,由登记 机构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时所依据 的各类管理界线(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河湖管理范围、矿 区范围等)
15、、全民所有权权属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行 使主体,行使内容等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上记 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变更 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由登记机构依 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托办理更正登记,也可 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已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 有权灭失,登记机构依据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的嘱 托办理注销登记。(五)做好登记结果公开和档案管理。自然资源统一确 权登记结果通过人民政府网站或登记机构网站依法向社会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除外。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 必
16、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 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不一致时,以电子介质为准。加强自然 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统筹考虑自然资源统一确 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存放场地,确保档案资料安 全。(六)做好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省自然资源厅部署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 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自然的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一张 图”,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一库一平台”的融合对接。实 现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 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七)配合上级登记机构
17、在本辖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 确权登记工作。五、时间安排(一)准备启动阶段(2022年5月前)。制定我市自然 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 全市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清单目录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 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 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的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的部署随时 调整。(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6月一2023年底)。配 合省政府、市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组织开展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 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重要湿地、国有林 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 源统一确权登记。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工作和信息数据库建设,至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 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三)全面覆盖阶段(2024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 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 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