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示范文本)》及《山西省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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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T+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顺序码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示范文本)勘查项目名称:甲方(出让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法定代表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日 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日 期:原XXX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序号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东经北纬XYXY1234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说明:“XXX区块”为该探矿权项目名称。X X X区块范围拐点坐标

2、表甲方:(盖章)序号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东经北纬XYXY1234 乙方:(盖章)X X X区块范围不意图XXX区块范围拐点及扣减区域范围拐点坐标表序号XXX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东经北纬XYXY12 序号XXX区块扣减区域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东经北纬XYXY12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附件2合同编号:C+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顺序码山西省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示范

3、文本)开采项目名称:甲方(出让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交易规则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采矿权基本情况(一)开采项目名称:(二)开采矿种:(三)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四)面 积:(五)范围坐标:(可另附页)(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第二条出让方式(以下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采矿权以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方式出让

4、。(二)实施一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下仅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信息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许可证号: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一年月日勘查面积:第三条 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0又用于探矿权转 采矿权)第四条出让年限采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 续。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缴纳:1 . 一次性缴纳。2 .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人民币:元(大写) (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一年缴纳,每 年(具体时间

5、)缴纳人民币:元(大写) (元)。如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或变更(含增列)矿种 的,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交易规则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原探矿权基本情况(一)名 称:(二)勘查许可证号:(三)矿 种:(四)有效期限: 年一月日至一年月日(五)首设时间:年月日(六)证载勘查面积:(七)矿业权人:(A)发证机关:(

6、九)取得方式:(十)出让收益确认及缴纳情况: (十一)范围坐标:见附件1(十二)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 第二条本次出让/登记探矿权情况(一)名 称:(二)矿 种:(三)地理位置:(四)面 积:-2-(一)在采矿权首次登记时,缴纳人民币:元(大 写)(元)。(二)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 入的%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探矿权转采矿 权,且出让探矿权时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 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规定的出让收益率缴 纳矿业权出让收

7、益。(仅用于协议出让)(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 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第七条 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应按缴款 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剩余部分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缴纳。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按照征 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 金,相关信息将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 欠缴金额本金。乙方应按要求签订

8、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 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用于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第八条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 最新发布的审批服务指南向省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提 交登记资料,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未取得采矿权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擅自开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 对于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 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 的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依据相 关规定同一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

9、采矿权的 情形除外。第十条乙方取得采矿权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开采区域、 期限内开采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第十一条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等变更的,甲、乙双方需变 更采矿权出让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乙方按规定可以转让采矿权,需依法办理登记, 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随之转移。乙方转让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应当持有采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 的,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仅用于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第十三条 乙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 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

10、 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 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 收益缴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 公示、地质资料汇交,以及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矿山资源 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乙方应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且需 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及配套设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 求 O第十五条 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采矿权出让中关于 地质工作

11、误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 调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 采矿工艺等的限制等产生的风险。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 矿权的,乙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出 让收益核定,甲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逾期 日未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仅用于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 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等相关事宜

12、。(三)乙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治理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 不改正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申 请采矿权延续、变更。(四)因采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登记,有权解除 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 相关事宜。(五)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撤销采矿 登记,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 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的,本合同 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

13、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应按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第十七条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时 间:年月_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时 间:一年月日(五)范围坐标:见附件2(六)范围示意图:见附件3第三条申请抵扣探矿权情况(一)名 称:(二)勘查

14、许可证号:(三)矿 种:(四)地理位置:(五)证载勘查面积:(六)矿业权人:(七)范围坐标:见附件4(A)抵扣勘查面积: (九)抵扣范围坐标:见附件4(十)原范围和抵扣范围示意图:见附件5第四条出让方式探矿权以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方式出让。实施一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出让年限本次探矿权登记期限为上年,有效期以勘查许可证载明有 效期为准。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时间殳年。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乙方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增列矿种等 变更登记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重新计算。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一)(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矿业权

15、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缴纳:1 . 一次性缴纳。2 .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人民币:元(大写) (元);剩余部分在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分期 缴纳年限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按规定另行确定;未转为 采矿权的,剩余部分不再缴纳。(二)(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乙方在报告甲方进行开采后,按年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具体计算公式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二煤层气年度销售收入又出让 收益基准率。其中,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为0.3%;煤炭采空 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为0.1%。乙方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 收益。在

16、探矿权有效期内,如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 策和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等发生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 照最新发布的审批服务指南向省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 提交登记资料,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未取得探矿权的,乙方 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擅自勘查、开采的,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八条 对于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登记申 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乙方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前,需按规定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 的勘查范围内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另

17、行向第三方出让,依据相 关规定同一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 情形除外。第九条乙方取得探矿权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勘查区域、 期限内勘查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第十条乙方按规定可以转让探矿权,需依法办理登记, 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随之转移。乙方转让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仅用于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第十一条乙方按年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具体为:(一)_年_月_日至一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二)_年_月_日至_年_一月日缴纳元人民币;(三)_年_月一日至_年_一月日缴纳元人民币;(四)_一年_月_日至一年

18、月日缴纳元人民币;(五)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乙方于每个勘查年度开始前,向甲方缴纳本年度探矿权使 用费。未及时缴纳的,需按照规定补缴滞纳金,并纳入异常名 录管理。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山西省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发生调整,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勘查期内最低勘查投入不得低于一万 元人民币,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 85%O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向甲方提供勘查投入核算 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详细列出各项 勘查投入费用明细;审计报告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结果作为甲方认定 勘查投入的依据。若乙方完成最低

19、勘查投入的比例大于75% (含),延续时扣 减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区范围,下 同)的25%;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在50% (含)-75%之间, 按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勘查面积;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小 于50%,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具体扣减范围由乙方提出。乙方可申请抵扣山西省境内其 他煤层气探矿权面积。原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第十三条乙方应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 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用于存在与已设矿业权 范围重叠)。乙方承诺在勘查过程中按照规定避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6 所列各类保护地,履行对各类保护地的义务。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保护地

20、新立或扩大范围与本勘查区 发生重叠,乙方应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缩减探矿权范围,并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还探矿权出让收益、获得相应补偿。第十四条乙方发现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应在两周内向 甲方报告,报告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年内与甲方签订采矿权 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第十五条 乙方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 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 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 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 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 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

21、矿权的,应当采取相 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 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 复,消除安全隐患。乙方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乙方在进行勘查作业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作业过程中需遵守 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 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乙方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 用

22、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 用状态。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本探矿权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在 山西省境内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逾期日未向 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妥 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 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等相关事宜。(三)因探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

23、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探矿权登记,有权解 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等相关事宜。(四)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撤销探矿 权登记,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 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的, 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 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五)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六)乙方在报告进行开采后,未在5年内办理采矿登记, 导致不能探矿权延续登记的;(七)乙方在提交探明储量后,未在3年内办理采矿登记, 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登记的;(A)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的其它情形。合同解除后,甲方按规定妥善处置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 事宜。第十八条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有 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甲乙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 的有关条款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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