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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 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 (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单位, 以及建
2、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集团公司负有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 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对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 予党纪、行政处分和经济考核。(一)人身伤亡事故;(二)火灾事故;(三)交通(含水上交通)事故;(四)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上述事故类别由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 业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三条 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集团公 司派出的主管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参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责任人是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责 任分析认定的事故责
3、任人。第五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 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天津市安 全生产条例天津市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各单位要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完善安全 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组织实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违反操
4、作规程的行为。第九条各单位要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第十条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宣传、 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规定,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 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内容和决定的事项要有文 字记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严格实施。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制定从业 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各单位安全教 育和培训应当保留书面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的培训档案。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容易发生安全
5、事故的场所、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范明确责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 应急处置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面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记录、 通报、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安全设 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政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
6、危险源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管理,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登 记备案和档案动态管理,并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 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强化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相 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各单位经 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 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 对本单位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党 政同
8、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主管部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G5及以下岗级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第六至二十二 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
9、分。第二十五条发生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事故 责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依据相关工作机制移交线索。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G7、G6级负责 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条款实施:(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根 据事故责任分析,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 (集团)有限公司所 属单位负责人薪酬考核办法和*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专项绩效薪酬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二)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100万以上 5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10、、降级、撤职处分;(三)造成1起事故2人死亡或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 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四)年度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本条第(二)(三)款的 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党委根 据事故责任分析研究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对事故发生单位G7、G6级负责人的考核类薪 酬,按照* (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及中层领导人员处分问责管 理办法(试行)*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所规 定兑现。同时,应按*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考核
11、 办法和*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绩效薪酬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薪酬考核。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依法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第三十条 如事故责任分析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低 于本规定的处理标准,按本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 受工会和员工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责任追
12、究制度。第三十四条 对G5级及以下人员的处理由各单位按*(集 团)有限公司党员及中层领导人员处分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报 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如设备、 设施、货物损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核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违,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关 于印发* (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 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