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712-2020 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安徽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4∕T 3712-2020 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安徽省).pdf(2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ICS 43.040 CCS P 5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37122020 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2020-11-27 发布 2020-12-27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37122020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芜湖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
2、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轨道交通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中车浦镇庞巴迪运输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轨道交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缪正祥、汪毅明、蒯勇、杨旭、魏巍、蒋峰、吴春雨、胡江民、赵小文、朱冬进、王传福、阮文斌、茆金保、沈骏一、李晓毛、聂东晖、承超、谢昂、刘琳、刘昌磊、吴敏、张锋、郑孝康、杨涛、王彭杰、刘文骥、郑国强、赵保锋、郑磊、黄坤林、唐泽鹏、李峰、樊艳飞、方哲、丁阳、王立昆、姚远、王星、陈宝、付昌友、杨昕映、吴树强、何启明
3、、杨占、夏昕、彭湃、杨帆、王旭红、韩飞、刘婷婷、苗春、秦拯、王嘉鑫。DB34/T 37122020 1 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计最高运行时速不超过 80 km/h 的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管理,其他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275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GB/T 20907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0012-20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T 3837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指标体系 GB/T 38707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G
5、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58-2008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012-2013、GB 50458-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跨座式单轨交通 straddle monorail transit 为单轨交通的一种型式,车辆采用橡胶车轮跨行于梁轨合一的轨道梁上。车辆除走行轮外,在转向架的两侧尚有导向轮和稳定轮,夹行于轨道梁的两侧,保证车辆沿轨道安全平稳地行驶。来源:GB 50458-
6、2008,2.0.2 DB34/T 37122020 2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来源:GB/T 30012-2013,3.2,有修改 3.3 运营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 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来源:GB/T 30012-2013,3.3 3.4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跨座式单轨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来源:GB/T 30012-2013,3.4,有修改 3.5 非正
7、常情况 degraded condition 因列车晚点、区间短时间阻塞、大客流以及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不能按列车运行图正常运营但又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和严重损坏车辆等设备,整个系统能够维持降低标准运行的状态。来源:GB/T 30012-2013,3.5 3.6 应急情况 emergency condition 因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运营突发事件等,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不能维持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全部或局部运行的状态。来源:GB/T 30012-2013,3.6,有修改 3.7 全自动运行系统 fully automatic operation sys
8、tem 运行在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或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下的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3.8 自动化等级 grade of automation 根据运营工作人员和系统所承担的列车运行基本功能的责任划分确定的列车运行的自动化分级,划分为 GoA0、GoA1、GoA2、GoA3 和 GoA4。3.9 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 driverless train operation 列车在配置车上值守人员的条件(正常运行所有功能均由系统负责实现)下的运行。车上值守人员仅在故障和应急情况下介入列车运行。3.10 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 unattended train operation 列车在不配置车上值守人员
9、的条件(所有功能均由系统负责实现)下的运行。4 总体要求 4.1 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运营管理工作,符合 GB/T 30012 和 GB/T 38707 的相关管理规定。DB34/T 37122020 3 4.2 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必备的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依法合规办理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手续。项目初期运营前,应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满 1 年,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应接受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监督检查。4.3 运营单位应保障跨座式单轨交通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
10、高效、经济的服务。4.4 运营单位应具有与运营管理模式和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设置行车组织、客运服务、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等部门,具有受理和处理乘客投诉的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组织管理程序。4.5 运营单位应配置符合上岗条件和岗位任职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按运营需求配齐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鼓励岗位复合,保障定员合理、责任落实。4.6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鼓励开展标准化工作。运营单位宜每 3 年至 5 年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标准进行 1 次全面复查、修订。4.7 运营单位
11、应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列车等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并在运营活动中宜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措施。4.8 运营单位宜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及有关设施设备,提升服务品质。4.9 运营单位应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4.10 运营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资产管理,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4.11 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按照 GB/T 38374 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营指标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5 行车组织 5.1 一般要求 5.1.1 行车组织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
12、的原则。5.1.2 跨座式单轨列车正常情况下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组织运行。5.1.3 行车组织工作应实行 24 h 工作制。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 h 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前办妥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5.1.4 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方案。5.1.5 运营单位应制定行车组织规则,并应根据行车线路的封闭方式、范围、线路条件、设备条件等,制定相应的细则。运营单位应按照行车组织规则及其细则做好行车组织工作。5.1.6 运营单位应对列车运行速度进行规定,并按规定的速度组织列车运行,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13、。5.1.7 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等,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行车。5.2 列车运行图 5.2.1 运营单位应根据跨座式单轨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列车运行图,明确开行列车数、首末班车时间、区间运行时间、列车停站时间、列车折返时间等参数,以及运行限速、列车运行交路等技术要求,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5.2.2 运营单位应根据跨座式单轨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列车运行图。运营单位调整列车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DB34/
14、T 37122020 4 5.2.3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专业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5.2.4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 2 年。5.3 列车运行调度 5.3.1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线路路网规模,设 1 个或多个运营控制中心,承担日常运营调度指挥工作。5.3.2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业务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制定各岗位工作计划和流程。5.3.3 运营单位应采用运营控制中心集中调度指挥模式,建立权责清晰的调度指挥管理体系,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
15、从上级指挥。5.3.4 行车调度命令是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行车调度员发布。行车各相关岗位人员应服从指挥,严格执行行车调度命令。5.3.5 线路按照最高自动化等级(GoA4)建设运营时:a)正常情况下以全自动运行为主,非正常情况或应急情况下可转为非全自动运行调度指挥模式;b)在转为非全自动运行的调度指挥模式前,调度员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核实启动条件;c)在故障或灾情远程确认以及复位前,调度员应与车上值守人员、现场运营人员核实现场情况。5.4 车站行车组织 5.4.1 车站行车组织工作应包括:监督行车设备运转状态,收集信息并上报运营控制中心,执行行车调度员命
16、令调整列车运行,与列车驾驶员或车上值守人员执行联控措施。5.4.2 运营单位应制定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并按专业岗位摘录分发;车站行车工作相关人员,应遵守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规定。5.4.3 信号系统出现故障情况下,车站应根据行车调度员的命令,准备列车进路,办理接发列车手续。5.4.4 线路按照最高自动化等级(GoA4)建设运营时:a)车站行车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全自动运行的新增风险点和车站行车相关设备进行监控,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或异常;b)全自动运行系统由控制中心控改为车站控时,车站行车值班员应加强监控列车运行情况,并根据行车调度员命令及时开展相关行车组织工作。5.5 车辆基地行车组织 5.5.1
17、车辆基地行车由车辆基地调度员统一指挥,并由其负责车辆基地日常运营和设备维修组织等工作。车辆基地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服从车辆基地调度员的指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5.5.2 车辆基地调度员应按车辆基地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规程办理作业。5.5.3 车辆管理部门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符合列车上线有关标准;应确保备用车状态良好,并停放在车辆基地运用库指定位置,做好随时发车准备。5.5.4 车辆基地内作业应优先接发列车;接发列车时,应提前停止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发车时,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开放发车信号。5.5.5 线路按照最高自动化等级(GoA4)建设运营时:a)运营控制中心宜能够实现对车辆基地全自动区域
18、的控制,并按相关要求可以实现控制权在运营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之间转换;b)全自动区域的停车线应具备列车自动唤醒和自动休眠的功能,且运营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应能够对列车运行、清扫等状态进行管理和控制。5.6 列车操作 DB34/T 37122020 5 5.6.1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运行模式,明确列车驾驶员、车上值守人员的岗位职责、列车操作要求等内容。5.6.2 按照最高自动化等级(GoA4)建设的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单位宜在每列车上配置 1 名值守人员(可不参与列车驾驶),逐步向多列车配置 1 名值守人员过渡,最终实现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5.6.3 全自动运行模式下的列车操作:a)在每日首班车
19、前,应安排开行轧道车,以人工手动驾驶模式运行;b)列车应能按要求在规定位置实现自动唤醒,并按照列车运行计划自动上线运行。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车上值守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和指定位置登乘列车,登车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c)列车在正线运行时,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行车及服务关键设备系统工作状态的巡查工作应由车上值守人员完成;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列车的巡查工作宜由现场运营人员完成;d)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调度员或车上值守人员应监护列车运行,遇到非正常及应急情况时,车上值守人员现场优先处置,调度员远程配合;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调度员应远程监护列车运行,现场运营人员按要求巡
20、查,遇到非正常及应急情况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置。5.6.4 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列车出现故障迫停车站或区间时,车上值守人员应按要求进行现场处置;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列车出现故障迫停车站或区间且无法远程处置时,现场运营人员应根据相关预案及时登车处置并做好登车前安全防护工作,确实需要立即远程组织乘客区间疏散的,应按预案处置。6 客运组织 6.1 一般要求 6.1.1 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投诉受理、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6.1.2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
21、流情况、客运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合理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6.1.3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人员情况等,编制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确保乘客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并确保救援人员及时、顺利地到达救援地点。6.1.4 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和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6.1.5 当有两条以上具有换乘功能的运
22、营线路时,应具备乘客一次购票(卡)连续乘坐不同线路的功能,实现线网一票(卡)通用功能。6.1.6 运营单位应确保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的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 15 h。6.1.7 运营单位应确保车站各类标志明显,符合 GB/T 18574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a)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b)车站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品等的设置不应遮挡标志标识,不应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6.1.8 运营单位应通过标志、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DB34/T 37122020 6 a)在车站醒目位置公
23、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b)在站厅或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c)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d)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越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6.2 客运组织管理 6.2.1 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保证乘客进出站、换乘
24、流畅,避免客流交叉。6.2.2 车站客运人员在每日运营前、首班车到站前、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列车退出运营前以及车站关闭前,应做好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的开启关闭等相关工作。6.2.3 车站客运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自动扶梯、电梯、站台候车椅、站台门、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等客运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 3 h 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6.2.4 车站客运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和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
25、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6.2.5 因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时,行车调度员可采取调整停站时间、增加运力等措施满足客流需求;车站客运人员应加强监控站台乘客的滞留情况,采取有效的客流控制措施,保障车站客运组织的安全有效。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越站等措施。6.2.6 因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运营突发事件以及发生故障、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等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6.2.7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封站、越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及
26、时告知社会公众,其中采取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6.2.8 当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运行时,行车调度员宜尽量安排故障区段内的列车停于站台范围;若故障列车无法自行运行至站台时,应安排列车救援或区间疏散。6.2.9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拒绝其进站乘车。6.2.10 运营单位对车站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应立即转移至远离乘客的区域,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6.3 客运组织服务 6.3.1 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
27、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b)自动售票机可靠度、自动检票机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统可靠度等客运设备设施运行指标;c)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d)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6.3.2 运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断改进客运服务质量,提升乘客出行体验。DB34/T 37122020 7 6.3.3 运营单位应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并在站厅、站台和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应为 100。接到乘客投
28、诉后,运营单位应在 24 h 内处理,7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6.3.4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乘客沟通机制,通过公众开放日、接待日、“两微一端”等形式开展乘客交流活动,向乘客介绍客运组织和服务举措,了解公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乘客关注。鼓励邀请“常乘客”或乘客督导员参与服务质量监督工作。6.3.5 运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并根据反馈的评价结果及时整改,改善客运服务质量。6.3.6 车站客运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6.3.7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提供现场问询服务,车站客运人员答复乘客咨询时应坚持首问负责、
29、礼貌热情、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乘客提问时使用方言或外语的除外)。6.3.8 车站内应配备急救箱,车站客运人员应接受基本的应急救护知识培训。6.3.9 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功能完整,车站客运人员应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6.3.10 全自动运行模式下,乘客调度员应根据乘客需求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远程广播等辅助手段为列车内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现场运营人员在对车站或列车进行巡查时可为乘客提供问询、为特殊乘客提供帮助等服务。7 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 7.1 车辆运用和维护 7.1.1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运营需要,制定运用车、维修车和备用车计划。7.1.2 运营单位应制定列车上线前
30、的基本技术要求,以保证乘客服务设施齐全,安全设施符合列车运行要求;车辆应定期维护,保持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7.1.3 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7.1.4 车辆履历本、列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故障诊断手册等资料应齐全。7.1.5 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具有超速保护、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车门安全联锁、车门故障隔离、列车联挂救援等应急设备或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并保持功能状态良好。应急设备或功能发生失效或异常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7.1.6 车辆全自动运行时,控制中心直接处理和控制列车的运行,控制中心应确保对车辆的远程调度安全有效。当出现紧急情
31、况时,车辆应能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控制中心,由控制中心统筹安排相应人员和设备进行处理。7.1.7 运营单位根据车辆实际技术状态、走行里程、使用时间等,制定车辆检修规程,包含检修周期、检修作业内容等,宜采用定期维修、故障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模式,逐步过渡到状态修。车辆应确保能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靠运转。当车辆技术状态不能满足运营需求时,运营单位应安排车辆全面检修或制定车辆改造计划。7.1.8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检修规程、场地、人员等条件编制车辆维修操作文件。7.1.9 车辆保养与维修应加强与信号、通信、轨道梁、供电、道岔等系统的协调与配合。7.1.10 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记录和存档
32、车辆维修、使用信息,维修记录保存年限应不少于 10 年。7.1.11 运营单位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消毒制度,规定列车车体和客室的保洁、消毒周期,定期或不定期对列车进行保洁、消毒。7.1.12 运营车辆保有量应按设计年度运能规模配置。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设计年度计划,运营单位DB34/T 37122020 8 应提前购置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相应配套设施。7.1.13 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技术文件。其内容包括:车辆维修与保养手册、易损易耗件目录、部件功能描述技术文件、车辆电器部件接线图、车辆各系统电路图、车辆布线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7.2 车辆基地 7
33、.2.1 车辆基地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7.2.2 车辆基地的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保证试车线不被占用;b)配备应急所需的设备和器材;c)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7.2.3 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进入有电区车底部作业时应设安全连锁防护设施;车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对于全自动运行车辆基地,应设置人员防护开关,全自动运行区域与人工驾驶区域应设隔离设施和分区标识。7.2.4 车辆基地应具有列车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34、7.2.5 当露天停车对运营作业无影响时,车辆基地内列车可露天存放。7.2.6 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严格管理,确保安全。7.2.7 车辆基地宜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通道及装卸场地。7.2.8 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基地内试车线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试车线不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测试时,应选择适当的运营空闲时段和区段,利用正线进行必要的试车,达到试车规定后方可上线载客运营。7.2.9 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履历簿、操作手册,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b)保持良
35、好状态,并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c)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7.2.10 车辆基地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并保障消防报警装置状态良好。7.2.11 车辆基地宜设置全自动列车移动授权指示灯。8 设施设备管理 8.1 一般要求 8.1.1 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消防及给排水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站台门系统、道岔系统、车挡、人防等。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时间、
36、预计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8.1.2 运营单位应保障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无侵界现象。8.1.3 不应随意对系统设置进行修改,不应干预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在系统中使用与系统运行无关的存储介质及软件,防止病毒对系统的干扰,保证各系统软件运行安全。8.1.4 运营单位应对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沿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测试和维修,DB34/T 37122020 9 保障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和运行正常。8.1.5 线路成网运营后,运营单位可建立集中式的综合运营维修基地,也可将线网划分成不同区域,实行区域化维修管理。8.1.6 设施设备维修方式一般分为计划修、状态
37、修和故障修三种:a)计划修:运营单位应制定设施设备检修周期,明确检修范围和内容,并制定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等修程;b)状态修:运营单位应根据设备有关元器件、部件的使用寿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经验,采取主动更换元器件、部件及其他维护性工作等措施,保持设备状态良好;c)故障修:设备或部件出现故障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丧失时,运营单位应进行修复性工作。直接影响行车且无备用的设备,不应采取故障修方式;d)运营单位应根据不同设备的使用特点,逐步实现由计划修向状态修的转变。8.1.7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在满足运营安全的前提下,运营单位可采取多种保养维修渠道相结合的模
38、式。8.1.8 对采取委外维修方式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并能有效控制维修活动,且维修活动不应影响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服务商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委外考核管理细则,加强委外服务管理。8.1.9 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对施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8.1.10 影响行车的维修施工,应经运营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确认后方可进行;不影响
39、行车的维修施工,正线经车站值班站长、场段内经车场调度确认后方可进行。8.1.11 运营单位应保持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图纸和培训手册、备品备件清单等基础资料完整,并针对各设施设备建立包括日常维修记录、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8.1.12 设施设备运营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满足以下要求: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 5 min 以上延误次数之比不应低于 8 万列公里/次;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 0.4 次/万列公里;c)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 2 min 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 4 次/万列公
40、里;d)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8 次/万列公里;e)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 0.16 次/万列公里;f)站台门故障率:不应高于 0.8 次/万次;g)自动扶梯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 98.5;h)电梯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 99;i)售票机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 98;j)储值卡充值机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 98;k)检票闸机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 99。8.1.13 运营单位应按月统计设施设备故障情况,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故障发生次数、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故障发生率等重点指标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服役能力进行持续评估,为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改造提供支持。8.1.14 运营单位宜依托城市轨道交通
41、智能管理系统,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痕迹化管理,实现设施设备履历管理、运行监测、运维工单流转、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DB34/T 37122020 10 8.2 供电系统 8.2.1 运营单位应按照技术规程对主变电所(开闭所)、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接触轨(网)、电力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巡视与维护,确保列车不间断运行。8.2.2 各变电所均应有两路可靠的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应确保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主变电所数量和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8.2.3 运营单位应
42、通过巡视、监测等手段,对接触轨(网)进行状态监测,并满足以下要求:a)定期对接触轨(网)进行巡视,对接触轨(网)外观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处理;对一般性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及时处理;遇有大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加强巡视;b)定期对接触轨(网)进行检测,利用测量仪器等,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轨(网)的技术状态;利用检测车等动态检测装置,在运行中测量接触轨(网)的技术状态;准确记录检测结果,做好数据分析,及时处理问题;c)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暴风、洪水、雷击等)后,应对相应接触轨(网)的状态变化、损伤、损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d)定期对接触轨(网)
43、进行保养维护,并根据接触轨(网)状态进行必要的参数调整、防腐处理、注油和零部件紧固、更换等。8.2.4 在双边供电情况下,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线路高峰小时列车最小行车间隔的牵引用电量。8.2.5 运营单位不应擅自增加用电负荷,除向车站商户转供电外,运营单位不应擅自向外单位转供电。8.2.6 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8.2.7 低压 AC380/220V 插座的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路供电,不应超负荷运行。8.2.8 牵引变电所接地应保证设备工作可靠和人员安全。8.2.9 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8.2.10
44、 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的功能。8.2.11 运营单位应确保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完好,设备故障时保证实现投/退保护功能。8.2.12 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符合 GB/T 16275 的要求,并出具照度测试报告;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8.2.13 运营单位应确保人员停留、通行和工作场所的常规照明和应急照明。8.2.14 运营单位应确保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整洁,设备间距符合规定,电缆夹层、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清洁、无杂物,变电所外部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8.2.15 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
45、电缆走向标示牌。8.2.16 供电系统维修班组应根据供电设备沿线分布特点合理设置,发生故障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8.2.17 运营单位应配备满足检修需求的跨座式单轨交通电力检修设备。8.3 通信系统 8.3.1 通信系统包括传输、公务电话、专用电话、无线通信、广播、时钟、视频监视、乘客信息、办公自动化、电源及接地等子系统。运营单位应确保通信系统正常使用,满足调度指挥、信息传送和安全保障的功能要求。8.3.2 通信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 h。8.3.3 通信系统应确保 24 h 不间断运行,各
46、项功能均应达到设计要求,符合 GB 50382 和 GB 50490的规定。8.3.4 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遵守 GB 50157 的规定。8.3.5 录音设备应能实时对调度电话、无线调度电话进行不间断录音。录音资料应至少保存 3 个月。DB34/T 37122020 11 8.3.6 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8.3.7 视频监视系统应为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和列车驾驶员、车上值守人员等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系统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信息应至少保存 30 天,重点区域的
47、录像信息应至少保存 90 天。8.3.8 运营单位应确保换乘站实现直通电话互联互通,宜实现视频监视图像互联互通。8.3.9 乘客信息系统应为乘客提供各类运营服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可靠,并应优先提供运营和紧急信息的发布。8.3.10 列车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列车车厢内应设有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对列车内乘客进行广播的功能;列车采用有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列车车厢内应设有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及列车驾驶员对列车内乘客进行广播的功能。列车驾驶员对列车乘客广播功能具有最高优先权。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可对全线车站、场段及列车的视频信息进行调看。8.3.11 列车应能实现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或列车驾驶员与乘客双向
48、语音通信功能。8.3.12 需要加锁、加封的通信设备,应确保加锁、加封可靠,并由使用设备的人员负责保证其完整。当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时应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加封。8.3.13 通信设备保养与维修应按传输、电话、无线通信等子系统逐级负责的原则组建通信维修班组,配置所需的专用工具及测试设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组织作业。8.3.14 组建通信维修班组时,应以中央通信可靠运行和故障处理需要为主,并应满足设备一般维护和故障处理的需求。通信维修班组应制定工作职责与维修管理办法,建立日常维修记录、设备及设备维修台账和设备故障记录等。8.3.15 运营单位应制定通信设备维修计划,明
49、确设备检修周期并严格执行。8.3.16 线路有互联互通需求时,应实现通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8.4 信号系统 8.4.1 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用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构成相符合。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应满足“故障安全”原则。全自动运行系统,应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具有抗干扰能力,具备远程控车及故障恢复能力,关键运行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减少影响运营的故障。全自动运行系统宜兼容非全自动运行的运营需求。8.4.2 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防护功能、运营控制中心和车站的列车自动监控功能,应具备列车自动驾驶功能。车辆基地自动化区域与非自动化区域之间应严格分区,并设置自
50、动化区域和非自动化区域转换区,满足驾驶模式转换需要。结合全自动运行场景,运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根据危害程度与发生概率在运营阶段进行危险源分析,并在运营过程中对危险源进行管控。8.4.3 信号系统应根据信号系统技术水平以及线路参数、车辆性能和道岔限速等确定线路通过能力和折返能力,并进行列车模拟运行。8.4.4 任何人员不应擅自减弱、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软硬件设备配置;确需变更时应对变更部分进行安全认证。8.4.5 负责信号系统操作维护的人员应记录信号系统设备状态,生成故障统计报表。运营单位应对信号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维护监测子系统宜实现智能运维功能,包括实时故障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