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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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纳入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医疗服务,维护医保基 金安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 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 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统称。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纳入相关政策,并在定点申请、现

2、场考察、专业评估、协商谈 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 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 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 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指标全部合格且评价指 标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 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 的,自再次评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一条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期限不超过3 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

3、入评估期限。如医疗机构补 充材料时间超出本次评估期限,则进入下一次评估期限。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将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在 本统筹区医疗保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应当予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 纳入条件的不予纳入。第七章谈判签约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协商 谈判,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信息系统建设、药品和诊疗 项目、结算办法、医疗服务监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协商谈判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达成 一致意见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医保协议应当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 定。协议期限

4、一般为1年。在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基础 上增加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体检等定点 的,协议期限与签署的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医保协议期限 一致。第二十五条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 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签订 医保协议的视为放弃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 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第八章定点管理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国家规定的 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应及时录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 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

5、态维护。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普通门诊定点、普 通住院定点、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体 检定点等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九条因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 点、体检定点等违规违约中止或解除相应医保协议的,不影响 其普通门诊、住院定点服务。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持续符合定点条件,经办机构 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 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医保服 务,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协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要同步开通异 地就医直接结算,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统筹区医保患者同 样标准的诊疗和结算服务。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

6、机构的信息加强管 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自签订医保协议起原则上1年内不得变 更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等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30 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定点医疗 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变更信息。违反上 述规定自行变更的,经办机构可单方面中止协议。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1年后,定点医疗 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 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 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30个工作日内向统 筹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定点医疗

7、机构变更申请 表,经办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信息变更备 案。除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外,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不满1年的,不得再次变更 法定代表人信息。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共分为 A、B、C、D四个等级。纳入定点第1年按C级管理;1年后根据 年度考核情况,可评为B级;B级经两个考核年度符合条件的可 评为A级。考核工作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普通门诊、住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 不得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统筹等定点,但具备新 技术、新业态的,可以与普通门诊、住院定点一并申请纳入。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点

8、项目,纳入条件不受正式运营时间、 区域规划等限制。各统筹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做好乡村卫生室 纳入相关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统筹区原则上执行本细则,特殊情况可根 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条款,并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备案。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承诺书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经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文件,本单位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 务,自愿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现郑重承诺:1 .提交的申请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2 .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后持续符合定点条件。3 .严格执行定点医保协议,不得为

9、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4 .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5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合理诊疗、合理 收费。7 6.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 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7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 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 台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 的有关数据。8 .积极配合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及社会监督。9 .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自愿接受解除

10、定点医保协议及其他相应处理并承担 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1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填表日期:年 月 日医疗机构名称 (公章)医疗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医疗机 构等级医疗机构 性质非营利性口营利性口 商公立口民营口收费级别执业许可证登记 号执业许可证起 始及效期机构类别营业执照登记证营业执照起始 及效期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医疗保障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近一年内有无行 政处罚记录近一年内有无重大 医疗事故距最近门诊定点 距离米用房产权性质自有口租赁口营业面积申请纳入类别普通口统筹口慢性病特殊病口离休口策行账户名称银行账

11、户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行号门诊科室数量医技科室数量药品种数西药:中成药: 草药:耗材种数医保目录内 药品种数西药:中成药: 草药:医保目录内耗材种数诊疗服务 项目数量医保目录内 诊疗服务项目数量职工人数社保参保缴费人数人员 数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注册护士医技人员西药师中药师报3月用况 申前个费情门诊医疗总费用:元门诊人次次均费用(元)信息 化建 设情 况业务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财务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进销存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管理制度及工作台账 建设情况申请材料核查经办人:年 月0考察情况经办人:年 月日评估结果经办人:年 月日备注附件2-

12、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管理制度及工作台账建设情况医疗机构名称 (公章)医疗机构地址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医疗机 构等级医疗机 构性质非营利性口营利性口公立口 民营口收费等级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执业许可证起始 及效期机构类别营业执照登记 证号营业执照起始及 效期服务对象核定床位实际住院开放床 位数距最近 住院定点距离米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医疗保障负责人姓名 电话近1年内有无 行政处罚记录近1年内有无 重大医疗事故用房产权性质自有口 租赁口申请纳入类别普通口 离休口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行号门诊科室数量住院 科室数量医技 科室数量药品种数

13、西药:中成药:草药:耗材种数医保目录内 药品种数西药:中成药:草药:医保目录内耗材种数诊疗服务 项目数量医保目录内 诊疗服务项目数量职工人数社保参保缴费人数人员 数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注册护士医技人 员西药师中药师申请 前3个 月费 用情 况医疗总费用:元诊次 门人门诊总 费用(元)门诊次均 费用(元)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 (元)住院次均费 用(元)息建情 信化设祈业务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财务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进销存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 章及有关政策,

14、依约履行医保协议,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 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诊疗管理规定,执行医保药品、 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 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第六条 医疗机构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应即时受理。已经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符合条件 的可以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体 检等定点。第七条 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协作,优先将具有“互 联网+”医疗服务等新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第八条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 核、现场

15、考察、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发布公告、 编码维护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 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第二章申请原则第九条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申请材料核查经办人:年 月0考察情况经办人:年 月日评估结果经办人:年 月日备注附件2-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体检医疗机构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医疗机构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营业面积依托医院医保联系人及 电话距最近 体检定点距离米体检项目数量医疗机构 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口公立口民营口体检线 数量机构地址用房产权性质自有口租赁口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行号职工人数

16、社保参保缴赛人数人员医师(人数)注册护士(人数)医技人员 (人数)主任 医师副主任 医师主治 医师医师申请 前3个 月费 用情 况常规体检项目个项目数量、价格清单体检人次体检总费用 (元)体检次均费用 (元)信息 化建 设情 况业务 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财务 系统服务商:系统名称:系统版本号:填表说明:开展的体检项目及价格清单需另附材料。申请材料核查经办人:年 月日考察情况经办人:年 月日评估结果经办人:年 月日备注科室设置一览表门诊/住院代码科室名称科室类型科室分类床位数医师数量护理人员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业务范围备注填表说明:科室类型分为住院科室、门诊科室,科室分类分为XX专业

17、。职工花名册注:相应人员梁行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复印件或网银截图须留存备查。科室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医师类别专业执业范围本单位 是否为 第一执 业地点卫生技术人 员专业技术 职务执业 类别行政职务备注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收费名称收费标准进货价格设备数量厂家注册证号购进时间注:每种设备对应各种收费项名称、标准应全部、逐一列出。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编码:医疗机构名称(公章)申请原因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申请材料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 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

18、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 .与变更信息有关的其他材料。备注(一)技术好。综合医院技术力量要优于同级定点医疗机 构的标准;专科医院要好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同级综合医院 的对应科室;门诊须具备特色诊疗,如特色中医,互联网诊疗 等,技术力量要好于现有定点。(二)服务优。就医指南、导诊及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 境整洁、就医秩序良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住院手续简便、 快捷;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 疗机构、有互联网诊疗服务者优先。(三)价格低。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 到同级别定点要求;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 类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不超过

19、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 疗机构。(四)布局合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边远地区 参保人均等享受医保服务,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便利。按照 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 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 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疗 机构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 适当放宽距离限制。(五)分类纳入。普通门诊定点、普通住院定点、门诊统 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体检、离休定点等按类别, 根据对应标准分别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附件6-1河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考察评估

20、指标一级指 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性 质标准分值指标内涵本标 基指资质情况营业执照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否决项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且证照信息一致在证照批准范围内执 业否决项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与执业许可证相符运营情况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否决项自正式营业起3个月内月门诊(住院)量达到统筹区要求位置优势否决项符合区域布局计划人员配备 情况医师资质否决项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 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 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 况否决项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

21、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医保管理部门,有专职医保管 理人员系统建设 情况业务系统否决项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 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 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具备有药品、诊疗项 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 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进销存系统否决项具有实时上传信息功能的进销存系统财务系统否决项具有功能完备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度建设 情况制度建设情冗否决项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评价指标(100 分)技术质量

22、(35 分)诊疗管理定量15是否存在套餐式检查、化验;是否越级、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是否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是否违反诊疔规范过度诊疗、过度 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是否诱导、协助他人 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诊疔行为药品耗材管理定量5近效期或过期药品耗材是否完整登记;药品、耗材存放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定量5大型医疗设备三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 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是 否齐全处方、病历管理定量10抽查门诊处方、住院病历书写是否规范;门诊处方、住院病历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留存;医嘱与医疗费用是否相符价格管理(15

23、 分)药品、耗材、诊疗项目 价格定量5是否存在违反超物价规定标准收费,超标准加价收费收费情况定量5是否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高套收费、串换 收费等价格公示情况定量5是否执行价格公示;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 格,是否与实际收费一致信息管理 (15 分)进销存管理情况定量5是否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药品、医用耗材是否存在虚记多记、 销售数量大于入库数量、系统库存与实际不符等情况;是否存 在伪造随货同行票据等行为财务管理情况定量5是否其实完整记录财务账本、财务报表等;是否做到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是否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记账凭证统计分析管理定量5是否真实完整统计分

24、析全部就诊人员诊疗及费用等相关信息 并与处方、病历、费用单据等相关资料一致服务能力 (10 分)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定量3是否具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 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的仪器设备基金使用测算定量3是否提交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服务人群、位置 优势、技术优势、对基金的影响、基金使用效率等;是否通过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患者满意度定量4患者是否对技术、服务、价格、诊疔效果、便民措施等满意费用控制(25 分)病种次均费用定量10同病种次均费用是否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疔机构次均费用定量15次均费用是否超出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统 等定点、门 诊慢性

25、 病(特 殊病)定点服务能力具备相关诊疗服务设 备、诊疗服务否决项具备与慢性病、特殊病等相关的诊疗服务设备、诊疗服务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 病)疾病管理相关规定否决项有明确的科室、医师和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的门诊医疗服务流 程和标准离休符合条件符合离休定点要求否决项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合计分值100离休定点等需在已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和普通住院定点的基础 上申请。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 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26、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 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 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 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 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 结算。第十二条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 同时具备以

27、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 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 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 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 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 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 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

28、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 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 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 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 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 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 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六)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等情况;(七)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 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次均费用 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第十三条申请纳

29、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 离休等定点的医疗机构,在符合第十二条相应要求外,还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应具备相关的诊疗服务 设备,HIS系统具备与现有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处方联网 功能;(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应符合疾病管理相关规 定,有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相关的科室、相关专业医 师和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的门诊医疗服务标准和流程;(三)所在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纳入体检定点的医疗机构在符合第十二条 要求外,应具备疾病早发现、早诊断的能力以及以下条件:(一)技术领先,医技诊疗类阳性指标检出率不低于同类 体检定点;(二)价格合理,接受医保部

30、门的谈判价格;(三)服务周到、结果精准,有完善的体检咨询及后续健 康管理服务;(四)科室齐全、设备先进、环境舒适、布局合理;(五)所在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 申请:(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 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 价格政策的;(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 未满3年的;(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 满1年但未完

31、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 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A)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 人名单的;(九)在签订医保协议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 点资质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承诺书(附件1);(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 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四)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3);(五)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六)职工花名册(附件4);(七)指定药品、医用

32、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A)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附件5);(九)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十)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十一)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 告。第五章受理审核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纳入受理审核 工作:(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按规定接收医疗机构提交 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 补充,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二)审核材料信息。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疗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 受理其申请。第六章考察评估第十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资质、场地设施、执 业范围、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特色服务等指标进 行全面考察评估,评估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评价指标。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开展考察评估工 作:(一)现场考察。主要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 核查,并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等是否 符合医疗保障管理要求进行考察;(二)专家评估。视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现场考察 情况进行标准化评估。评估专家可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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