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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幼儿游泳园地卫生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婴幼儿游泳园地卫生治理,保证婴幼儿 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传 染病防治法)、(公共园地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 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园地,包含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 洗浴间或地域,其布局应合理。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园地。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 幼儿游泳园地经营活动。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园地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 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园地面积应不小于25 m2,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园
2、地面积应不小于40 1n2。多人 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m2o第七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第八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 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 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 4 3 6 ,游泳时的 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园地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 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 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 剂及消毒设备。第十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
3、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 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 6 2 8 0第十一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 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第十二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 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di点设置地漏,以保 证不积水。第十三条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第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园地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园地,其空 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婴幼儿游泳园地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 盛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操纵病媒生物的设施。第十六条 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
4、,体温超过37 C不得入水。第十七条婴幼儿游泳园地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 人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第十八条婴幼儿游泳园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 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婴儿游泳园地应建立健全卫生治理制度并 建立卫生治理档案,卫生治理档案应当有专人治理,分类记 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二十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 传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第二十一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并进 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二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园地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
5、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前方 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 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 幼儿效劳的工作。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游泳园地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 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 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 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第二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园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园 地醒目处。第二十五条婴幼儿游泳园地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园地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 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 进入的标志。第二十七条本标准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