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庙广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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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隍庙广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南城片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打造南城特色古镇新形 象,海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隍庙广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 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 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该地块房屋实际情况,制订本实 施方案。一、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1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 设部建房(2011) 77号);2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 91号);3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2、 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4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 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 5号);5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 (2011) 14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 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10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进行 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

3、办理安置手续。被 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房屋征收 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印发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 128号);8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 1号);9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潢装修及附属设 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6) 277号);.其他相关文件。二、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三、

4、征收部门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四、征收实施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南城街道办事处。五、征收范围城隍庙广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内的房屋及构筑物(详见征收红线图)。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七、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 选定成功。(二)若被征

5、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 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 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 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十、被征收房屋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 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 质为准。(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件 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三)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

6、国 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 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 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 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 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 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 确权。(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 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

7、择。(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违法建筑不予评估。(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 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 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1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 互找差价。2 .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 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若同时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则按照抽签的顺序号选择安置房源。3 .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8、。4 .安置房源:凤祥铭居:13号楼、14号楼一单元、15号楼;凤舞铭居:3号楼;金凤小区:9号楼二单元;茗泰花园:2-3号楼、2-4号楼、2-6号楼;九龙城市乐园、香江花园和津华苑部分房源。以上房源详见现场选房图。5 .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 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6 .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 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7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 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 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

9、房 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四)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 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土地管 理部门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 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十三、征收补助及奖励(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 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二)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

10、屋征收部门应当向 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凤祥铭居、凤舞铭居、茗泰 花园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九龙城市乐 园、香江花园、津华苑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个月计算; 选择金凤小区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4个月计算。临时安 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 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责 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 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 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

11、面积大于安 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三)签约奖励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0 日。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 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 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 满之日起11-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 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超出奖励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四)搬迁奖励1 .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 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 按合法建筑

12、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 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11-20日(含 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2 .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 并修正期满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 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 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 正期满之日起11-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 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13、,奖励 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搬迁 奖励。(五)其他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 奖励,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奖励。1 .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 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 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2 .被征收房屋小于或等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 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 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

14、用房的价值确定。3 .被征收房屋小于或等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 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一还一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 不足45平方米与45平方米面积差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超出 45平方米与最小户型面积差部分按安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2000 元计算,超出最小户型面积部分按现行政策执行;被征收房屋面 积大于45平方米小于最小户型面积且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一还一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最 小户型面积差部分按安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2000元计算,超出 最小户型面积按现行政策执行。4 .被征收户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达到1级的,每证补助1 万元;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

15、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经相关部 门确认,每证补助1万元。户籍在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家庭成员, 如有重大疾病(癌症等)病例的,每例补助1万元。5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 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 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十四、其他事项.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 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 人自负。1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

16、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 .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 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4 .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 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 处理。5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6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7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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