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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为深刻吸取12月15日*违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 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12月16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 理部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 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县政府 决定,在全县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 资源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严厉打
2、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重要 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打击私挖盗采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 工作任务,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各类非法违法采 矿行为,坚决杜绝私挖盗采死灰复燃,以“零容忍”的态度 始终保持打击私挖盗采高压态势,确保我县不再发生因非法 违法采矿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确保“两节”“两会”及北京 冬奥会等重要活动期间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安全稳定。二、工作任务各乡(镇)要坚持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改,在巡查摸 排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七类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 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 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3、,擅自以各类工程建 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行为;(三)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采矿、盗采矿山资源、 超层越界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 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四)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 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五)严厉打击对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 频发区、偏远偏僻存在露头煤地区、过去各个时期的关闭矿 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六)严厉打击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 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七)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三、方法步骤专项行动自20
4、21年12月18日开始,为期一个月。(一)隐患排查阶段(2021年12月18日一28日)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时间和力量, 组织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 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不漏一村、一沟、一矿,做到逐 村、逐沟、逐矿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盲点。 一是对现有的矿山企业及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国 家、省、市、县转发的信访举报和媒体舆情曝光的线索全面 核查;三是对历史上易发、频发的重点区域和村庄要加大突 击检查频次。要对排查摸底的情况分类梳理,登记造册,建 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为集中整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同 时,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县
5、、乡两级要向社会公布非法采 矿线索的举报方式,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逐件核实,发动和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违法 行为。(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 月8日)各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 患立即组织整改,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 改时限,坚决做到整改“三个到位”:对非法采矿行为查处 到位,非法坑口取缔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持勘查许 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以各种名义擅自开 采浅层煤、浅层矿的,
6、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 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坚决依法 查处和取缔。对已经关闭或取缔的矿井(坑点),要重新进 行“回头看”,不符合要求的彻底炸毁,严防擅自打开关闭 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等行为;对应予关闭的矿井,要严 格按照标准实施关闭,落实包矿监管责任,严防关闭矿井死 灰复燃。(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月9日一19 0)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 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 县政府将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对 部分地区要采取“四不两直”和突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真正 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验收
7、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专题报告, 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四、职责分工这次专项行动,各乡(镇)党委政府自查自纠,县级强 化督导检查。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一)乡(镇)党委政府和支村两委的主要负责人是打 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负责本辖区内 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巡查和监管,组织进行不间断巡查检查, 发动群众举报,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发 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二)乡(镇)党委政府要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 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内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领导, 周密安排部署,做好组织协调,严格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开展
8、排查摸底和整治。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组织人 员依法整改查处和关闭取缔。(三)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做好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对 非法违法采矿的督查检查,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依法立 案查处并通知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 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 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 要报告当地政府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进行取缔,并明确监 管责任人。(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肃查处买卖、 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 源的行为,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对相关部门移送的 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和线
9、索要及时立案侦查,同时 要严密排查“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域的涉 黑涉恶犯罪行为。(五)应急、能源等相关部门要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 违反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 发现,立即责令改正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查处。(六)生态环境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情况 进行排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依 法进行查处,不得要求非法违法矿山及加工及加工企业加盖 环保设施。(七)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 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 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 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
10、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 相关变更登记。(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 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及时通报 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九)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非法违法矿产品加工企业办 理立项、营业执照等许可事项。(十)电力公司要对高危行业企业用电进行实时监测预 警,不得为非法违法矿山及加工企业供电,坚决杜绝非法违 法用电行为发生。(十一)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 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 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 至为非法违法采矿
11、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 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 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生 产措施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主责, 分管领导要负起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监管 责任,企业要负起主体责任,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 一发现人和报告人,把思想统一到省、市、县决策部署上来, 切实形成紧密咬合的责任链条,强化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 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确
12、 保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公安、应急、 能源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基 础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对非 法盗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 一起,切实把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于涉嫌犯罪 的违法当事人、实际控制人,要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绝 不让非法获利者逍遥法外。(三)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将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和突查暗访的 方式,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对 检查发现的落实
13、监管职责不力、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 失职失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对督导检查中发现仍存在私 挖滥采的,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的决定规定,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 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四)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做到 “四定”(定人员、定区域、定时段、定责任)和“四 早”(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督促矿山企业、 乡(镇)党委政府真正担负起发现和管理责任来,积极构建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 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 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同时,要充分运用和 发挥科技智能手段,加快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视频监控平台建 设,建立起“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 立体监管格局,切实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