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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分类及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北京福田车研所北京福田车研所1一.汽车分类1.根据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L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M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 M1 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 M2 2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5000 kgkg载
2、客车辆。载客车辆。M M3 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5000 kgkg载客车辆。载客车辆。2N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 N1 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3500kgkg的载货车辆。的载货车辆。N N2 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3500kg kg 12000kg12000kg的载货车辆。的载货车辆。N N3 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12000kgkg的载货车辆。
3、的载货车辆。O O类类:挂车(包括半挂车)挂车(包括半挂车)G G类类:满足一定条件的满足一定条件的M M类、类、N N类的越野车。类的越野车。3乘用车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位。商用车辆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1)客客 车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也有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a.小型客车小型客车: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客车。(2)货货 车
4、车: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a.普通货车普通货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货车。b.多多用用途途货货车车:在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个以上的乘客的货车。2.2.GB/T 3730.1-2001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43.根据18352.1-2001、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将轻型汽车分为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 t的M M1 1类类、M
5、M2 2类和类和N N1 1类类车辆。车辆。第一类车:设计成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 2.5 t 的M M1 1类类车。车。第二类车: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54.4.按车身类型按车身类型v承载式车身:无独立车架的整体车身结构形式。半承载式车身:车身与车架刚性连接,车身部分承载的结构形式。非承载式车身:悬置于车架上的车身结构形式。v一厢式车身:发动机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一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两厢式车身:发动机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三厢式车身:发动机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6 (一)主型号部分1.1.企业名称代号企
6、业名称代号 2.企业名称代号代表国家认可的汽车生产企业,用“北京”两字汉语拼音3.的开头第一个大写字母“BJ”表示“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4.2.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类别代号 5.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的分类,各类汽车的车辆类别及其代号应按6.表2的规定使用。8 3.3.主参数代号主参数代号 a)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与挂车(不包括客车挂车及客车半挂车)用整车的总质量(t)表示主参数代号。半挂牵引汽车的总质量为: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的最大垂直静载荷、牵引车自身最大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b)客车及客车挂车、客车
7、半挂车用整车长度(m)(挂车长度按挂车车身长度确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表示主参数代号。当车辆长度小于10 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值(m)的十倍数值表示。c)乘用车用发动机排量(L)表示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d)除挂车外的各类汽车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底盘)的主参数代号,按其整车的主参数代号编制。e)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9 4.4.产品序号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汽车在设计开发、升级换代时的顺序。用一位0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表示。10 (二)技术特征部分 1.1.技术特
8、征代号技术特征代号 技术特征代号用Q/FT B005中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VIN)中VDS的前5位字码表示,用以区分整车的不同技术特征。a)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客车、乘用车、挂车的技术特征代号,按Q/FT B005规定的VDS编制规定执行。b)底盘(非完整车辆)型号的技术特征代号,应按Q/FT B005规定的相应整车的VDS编制规定执行。11 VDS的编制规则 1.M类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VDS的编制规则 WMI VDS VIS 车辆的类型 车辆总长及座位数车身类型 发动机类型 制动及安全约束、变速器操纵类型12 (1)VDS的第一位表示车
9、辆的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13 (2)VDS的第二位表示车辆总长及座位数(包括驾驶员座),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14 (3)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身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15 (4)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机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16(5)VDS的第五位表示制动及安全约束、变速器操纵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17 2.N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VDS的编制规则 WMI VDS VIS 车辆的类型 总质量及载货质量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 发动机类型 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 18 (1)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的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19(2)VDS的第二位表示总质量及载货质量,其代码
10、及含义见下表。20 (3)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21 (4)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机类型 22 (5)VDS的第五位表示载货车辆的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23 2.2.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与技术特征代号之间用连接符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与技术特征代号之间用连接符“-”连接连接 。3.3.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 编制产品型号时,当某产品的主型号部分和技术特征部分的前5位代号与已有产品完全相同、无法区分时,应使用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加以区别。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应依次使用19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24 举例:2526 Thank you!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