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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1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
2、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
3、,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2、产品货款的结
4、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验收方法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
5、提出异议。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
6、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
7、,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的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
8、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
9、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10、。 购货单位(甲方)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公章) 法定代表人:_(公章) 法定代表人:_(盖章) 地址:_ 地址: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电话:_ 电话:_ _年_月_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2笔者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几个问题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时的疑难点,试析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
11、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会出售。对上述几类房产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实践中认识很不统一。有人主张以开发建设者是否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为据确定房屋是否适用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对司法解释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扩大解释,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包括违规开发者,只要是向社会公开销售,均应适用司法解释。还有人主张以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作为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均不正确。一项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般由其自身作出
12、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亦不例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开发建设者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是否向社会公开销售来确定。基于上述认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的房产之买卖不适用解释,不管是否公开向社会出售;安居工程等国家对购买对象有限制条件的房产,不管是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均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解释的适用与否与开发用地是否国有、开发过程是否违规无关。对此处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狭义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房
13、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为避免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法院只应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在实体上是否符合该类企业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作审查。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
14、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上述对合同的分类,看似直观而易于理解,但仔细研究就发现其分类标准模糊不清,未能对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两分,是个不成功的分类。其分类好象是按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的,但并未作两分,因为在竣工和验收之间还有时间间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设过程分类的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还揉合进了竣工验收为合格这一法律评价结果。如此,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于哪一类?同时,即使按上述方法分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时,还是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
15、如:何为竣工、何为验收?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
16、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此外,根据笔者了解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管理法知识,我国法律对何为工程竣工未作解释。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竣工为工程完了。但对何为验收,我国法律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
17、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二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
18、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房产是否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因此,对其中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理解、适用。最后,区分合同种类时还遇到一个程序问题:确定工程进展情况的证据资料一般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而当了被告的开发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资料,法院是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为由主动调查取证?或依照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前一种作法法律依据不足,后一种作法可
19、采。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
20、,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1、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4、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房产权转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是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22、(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条司法解释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该条司法解释采纳的是什么归责原则?笔者倾向于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显然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与开发商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原因;而严格责任原则是不分原因,只要有违约就有责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该条解释规定的是法定违约责任,责任程度与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适用条件应尽量严格,上述认识亦是促使笔者对上述违约责任作过错责任理解的原因。5、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
23、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
24、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6、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
25、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
26、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3
27、合同编号:_出卖人:_买受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方式取得座落于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该地块为: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 _月_日止。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为: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28、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商品房座落:_区_县_路、道、街。设计用途_;建筑结构_;建筑层数为_层。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元整。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日内
29、付全部价款_元。(小写:_万元)2、分期付款。(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币_元。(小写:_元)(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币_元。(小写:_元)(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币_元。(小写:_元)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其余价款可以向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第五条 房产交付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2、出卖人须于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第六条
30、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
31、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
32、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
33、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_.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34、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账号: 账号: 经办人: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4合同双方当事人:_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人:_联系地址:_身份证号码: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5、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姓名:_国籍:_号码: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姓名:_国籍: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第二条 商品房
36、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_,现售备案号为_.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属_结构,层高为_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第_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_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_个,非封闭式_个。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2.按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