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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亚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亚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一、规范性问题1、关于股东及历史沿革。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
2、持情况,并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说明并补充披露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格及确定依据;(2)说明并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历次新增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关系、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对公司经营、融资、投资等方面的具体作用;(4)说明历史股权代持形成、演变及解除情况,所涉及股权被代持人近五年工作履历,代持是否真实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3、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6)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
4、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 关于资产重组。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共经历三次资产重组:2016年收购济宁亚科100.00%股权;2020年收购星科元100.00%股权;2020年收购苏州固锂70.00%股权。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业务重组的合理性、必要性,程序是否合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相关款项支付方式,目前是否已经支付完毕;(2)结合相关财务数据,说明报告期内收购事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5、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充分关注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 关于核心竞争力。招股书披露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2018-2020年,亚科股份TRIS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0%、30%和35%,均居国内第一;生产规模居全球前列。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下游客户的实际应用领域披露细分产品用途,各细分产品下游应用是否具备工业化生产能力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场空间及成长性;(2)上述信息对于国内市场情况的
6、统计和信息来源是否仅限于联合会成员范围或其他特定范围,数据是否权威,市场占有率第一是否存在误导成分;(3)分产品说明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4)请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市场未来几年是否会有新的进入者,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4、 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主营生物缓冲剂中的TRIS,除此之外,公司通过不断研发,具备了生产HEPES、MOPS、盐酸胍、异硫氰酸胍
7、等其他高端化学试剂产品新品种的相关技术。报告期内,TRIS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43.76万元、10,848.78万元和14,759.83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99%、54.20%和47.56%,是公司的主要自产产品品种。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现有主要竞争对手美国安格斯公司,在生产TRIS产品技术路线上的差异、各自的优势、产品杂质指标是否是衡量产品质量的关键指标,与对手相比,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产品竞争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结合主要竞争对手所采用的技术路线,进一步论述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8、,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具有技术门槛,是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3)说明发行人产品和生产模式的演变过程,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在于配方还是生产技术,发行人在定制化产品相关环节实际发挥的作用,如何保证定制化产品品质一致性、质量稳定性,定制化业务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下游客户是否可直接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5、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金拆借、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支持,是否具有可验证性,
9、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关联方对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业务背景,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性;(3)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形成原因、交易背景、资金用途、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拆借利率及确定依据,相关利息计提及支付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4)是否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客户提供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5)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
10、性资金往来等行为;(6)前述行为关联担保、关联资金拆借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及重大风险隐患;(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个人账户收款等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已整改,并说明针对性的内控措施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财务规范性、内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6、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共经历三次资产重组,其中对济宁亚科、苏州固锂涉及关联收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收购标的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2)收购的原因和必
11、要性、收购定价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公允,收购相关会计处理,收购时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以及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重,上述收购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3)补充说明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后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与母公司的业务分工与定位,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7、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物医药类产品(生物缓冲剂、医药中间体和其他体外诊断试剂辅料)和新材料产品(电子化学品、工业及日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自主品牌企业,主要生物缓冲剂产品类型为TRIS、HEPES等产品。请发行人在业务及技术章节中:(1)补充披
12、露医药中间体、工业及日用材料、科研试剂、其他类别的产品基本情况,结合公司下游客户的实际应用领域披露细分产品用途及行业发展情况,按公司各产品的细分产品类型披露收入结构情况及发行人竞争地位情况;(2)进一步详细披露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变化情况,各产品间在技术、生产等方面的相关性,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划分依据,主营业务的是否清晰稳定、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除TRIS、EDOT及HEPES产品外,其他产品是否涉及生产过程,如有,请补充披露生产工艺流程;(4)对比列示披露各类型产品自产板块与定制化板块的采购、生产、销售、客户类型等方面的差异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定制
13、化产品是否仅采购、检验、分装后销售,其实质是否为代理采购业务,定制化业务的前五大客户情况,下游客户是否可直接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性;(5)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Tris产品在生物缓冲剂行业中的市场规模占比,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与其他类型生物缓冲剂的应用、市场接受程度及规模的差异情况,发行人与Tris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品牌接受度、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差异,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披露发行人产品竞争力、行业不利因素、行业竞争地位等,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请充分揭示风险;(6)结合上下游及本行业情况,补充披露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4、的影响,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8、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1.95%、29.34%及32.36%,除对默克销售金额及占比较高外,其他客户较为分散。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总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按生产型客户及贸易型客户分别列示披露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产品类别、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补充说明分地域、分季度、分细分产品、分客户类型的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价、下游采购周期、频次及应用情况、下游行业集中度等情况,补充披露
15、发行人客户分散程度及分散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客户结构较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补充说明各类产品的前十大客户名称、客户类型、业务拓展方式、销售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比、销量、客户下单频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所在地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销售区域、主要合同条款、主要协议周期、是否为新增客户,上述情况若在报告期发生变化或波动,请说明原因;(4)补充披露发行人对默克销售产品类型、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可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对默克的具体产品单价、毛利、毛利率情况,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默克的人员、资金、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16、;(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对应收入及毛利规模,变动原因;补充说明自产业务、定制类业务及电商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况,重合客户及供应商涉及到的采购金额;(6)结合前述问题,分析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是否稳定,并充分揭示风险;(7)补充说明同类产品对不同客户的定价方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贸易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及期末库存情况,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等情况,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9)请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范
17、围、证据、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9、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18.94%、26.20%、16.47%,供应商较为分散。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产品、采购金额及其占其同类产品的采购比重,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为新增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业务往来背景、结算方式等;上述情况若在报告期发生变化或波动,请说明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的选择依据,供应商的总家数,按采购内容、供应商所处地域、合作模式分别列示供应商家数及采购金额,前十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供应商较为分散的原因
18、,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匹配;(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是某一供应商唯一客户或主要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情形,说明向不同供应商同类采购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价格是否公允性;(4)结合行业状况、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协议情况等分析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5)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6)涉及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的,说明采购价格确定机制、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非法人供应商的管理措施及内控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0、 2018年至2020年,发
19、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066.31万元、20,016.12万元及31,031.8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单价、销量、毛利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2)补充说明自产业务中,生物缓冲剂、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电子化学品收入规模较小且持续下降的原因,该业务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生产线及设备减值计提情况,工业及日用材料的具体内容,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3)结合定制类业务模式,补充分析定制类业务收入2020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定制类产品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政策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将对贸易类客户销售划分为直销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5
20、)补充说明不同业务模式、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销售定价方式及结算方式;(6)请结合对主要客户的协议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约质保服务及服务期等,区分不同业务模式、不同产品,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金额及相关成本结转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在报告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7)说明报告期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回款的大致周期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8)说明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对不同客户或同一客户在不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9)说明不同产品不同类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
21、、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11、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2,673.17万元,6,127.90万元,12,573.3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00%、30.61%和40.5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外销业务的具体展开方式,经营主体,相关人员情况,外销的具体产品及占比,销售区域及销售占比,外销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及收入占比,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外销在产品定价、运输、结算周期、退换货政策、收入确认政策
22、的具体情况,与内销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相应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贸易摩擦对产品外销收入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请充分揭示风险;(4)请结合重要合同、海关、中信保、出口退税等数据补充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2、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元素商城”整合国内外优质品牌供应商渠道,提供专业的科研试剂、仪器耗材、防护用品、医用耗材等相关产品的一站式电商采购平台,报告期内电商收入板块收入分别为1,617.28万元、2,464.24万元及3,212.8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
23、披露电子商务平台“元素商城”的具体运营模式,经营主体,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及收入占比,公司自有产品及第三方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情况及占比,第三方品牌家数及主要第三方品牌情况,第三方品牌中国内外品牌的占比情况,将其认定为主营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电商板块收入逐年上涨的原因,推广方式,业务规模及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补充说明电商板块涉及相关推广费用核算依据,电商品台开发及维护相关成本及费用的核算过程及依据;(3)分别补充披露通过该平台销售自有产品、第三方品牌产品相关权利义务划分方式,与第三方品牌及客户的合同约定条款,定价方式及结算方式,物流运输方式、运费定价政策及运费承担方式,是否存在相关
24、保险费用、保证金费用等及具体情况,退换货政策及实际情况;(4)补充说明第三方品牌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线上客户、供应商与线下是否存在重合情况;(5)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电商板块发行人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收入时间及金额的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发并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电商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
25、进行分析,对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以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1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9,145.78万元、12,085.81万元、17,289.8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数量情况;(2)补充说明定制化产品、电商产品成本构成情况;分细分产品列示营业成本构成,说明各产品报告期各项营业成本波动与营业增长是否匹配,各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主要原料采购量、产品产量的耗用比例关系,各期间该比例的变化情况及是否匹配;(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
26、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对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利润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5)结合各类产品工时耗用情况、生产人员人数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产品单位直接人工、单位制造费用波动原因;(6)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主要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归集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7)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14、 2018年至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98%、39.62%和44.28%。请发
27、行人补充说明(1)毛利率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各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2)同类型产品针对不同客户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同一客户报告期实现销售收入毛利率变化情况及波动原因,贸易类客户与生产类客户毛利率的差异及原因,内销及外销毛利率的差异原因,线上及线下收入毛利率的差异及原因,各类型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分析自产产品毛利率高于定制化产品毛利率的原因;量价分析自产产品毛利率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定制产品及电商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产品单位成本、售价等方面,说明生物缓冲剂、医药中间体、工业及日用材料、其他体外诊断试
28、剂辅料毛利率维持较高水平且前三类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电子化学品、科研试剂及其他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详细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与各细分产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15、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1.19%、15.90%、25.39%,其中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846.13万元、730.11万元、646.58万元。发行人2020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231.5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间费用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匹
29、配;(2)结合业务规模拓展渠道、客户数量及分布、客户维护方式、销售人员数量及分布等,补充披露销售费用金额较低且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职级分布、人数变动、平均工资水平、薪酬政策等,说明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事项的支付对象任职情况,相关权益工具确认及计量依据、是否公允,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约定说明是否设定服务期,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相关费用的核算及归集是否准确;(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和转让,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增资及转让的定价依据,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30、;(6)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研发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在各个项目间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如何准确划分生产投入与研发投入,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7)利息费用与借款金额的匹配性,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准确性,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汇兑损益金额与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出口交易金额、外币资产项目的匹配性;(8)发行人各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及变动情况与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费用垫付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对各项期间费用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发表意见。16、 2018年至2020年
31、,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78.39万元、5,084.85万元及8,009.8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业务特征、结算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并分析其与当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17、 关于注销关联方。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
32、合规;(2)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他关联方、董监高等人员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3)上述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是否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8、 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
33、员、技术和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4)上述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销售渠道、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共同市场开拓、共同投标等方式获取业务,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双方向共同供应商的采购、客户销售是否独立定价,对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前述相关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34、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如有,补充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二、信息披露问题19、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公司关联方,说明目前招股书披露的关联方是否存在遗漏;(2)说明是否已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是否发表了不同意
35、见;(3)针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逐项补充披露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结合市场价格、与第三方发生交易价格等),交易标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4)涉及评估的,请说明评估方法、主要参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增减值情况及原因,如未进行评估的请说明原因并说明如何保证定价公允性;(5)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如有,则说明公允性,截至目前是否存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的情况;(6)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事项涉及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截至目前是否存在关联方向发行人拆
36、借资金或者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核查意见。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商标14项,拥有专利共34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2)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3)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
37、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以及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2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弃物暂存标识标牌、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38、:(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是否取得排放许可证书,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是否符合许可证书载明的范围;(3)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5)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39、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请发行人:(1)说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说明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说明并补
40、充披露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4)募投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受到10项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处罚涉及事项具体内容,相关处罚依据是否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存在被信访举报或立案调查及相关新闻报道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25、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必
41、备批准、许可及备案文件,发行人产品和生产工艺是否与依法批准或备案的范围相一致,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情况;(2)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销售和运输,如涉及,说明并补充披露是否依法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及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存储、运输和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法规要求;(3)报告期内,环保及安监部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包含专项和定期);(4)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安全生产投入、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是否与自身规模相匹配相关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及实际执
42、行情况,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5)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外协厂商及危废处理合作单位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是否曾经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满足当地的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有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6)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中关于环保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6、2020年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15,404.12万元,主要为购买的银行浮动收益类产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期限、利率、收益情况等,是否存在潜在
43、风险;(2)报告期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及确认依据,入账时间、入账价值及确定依据,损益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7、2018年至2020年末,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498.43万元、1,465.99万元和1,027.37万元,公司应收账款价值分别为1,192.62万元、1,878.82万元和2,992.4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已终
44、止确认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4)应收账款对应的欠款客户数量及金额分布,与业务规模、结算模式是否匹配;(5)报告期内对不同客户或同一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与同行业或该客户的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对其他客户延长账期等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6)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如有,逾期原因及时间;应收账款账龄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坏账实际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是否差异及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发行人坏账/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充
45、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8、2018年至2020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253.58万元、1,717.31万元、1,560.72万元,主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原材料。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模式和特点、生产周期及备货政策,量价分析报告期内存货账面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存货项目波动的原因及存货结构变动的原因的合理性;(2)说明存货各项目的核算时点,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情况;(4)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应订单情况、业务模式及与客户的交付约定等,说明并披
46、露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补充说明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29、2018年至2020年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分别为0万元、2,314.95万元和2,204.11万元,主要为部分闲置房屋对外出租。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内容,承租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的公允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0、2018年至2020年末,发行人固定
47、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072.65万元、6,464.61万元和7,095.43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003.92万元、1,960.34万元、2,282.7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固定资产主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结合房屋建筑物位置、用途、面积等详细信息,以及主要机器设备数量、产能等情况,说明并披露固定资产规模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48、是否存在报废、闲置固定资产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4)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开始时间、建设时间、各期投入金额、进度等,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在建工程入账依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其他无关成本费用混入在建工程的情形,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有借款费用资本化,请补充说明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6)补充说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
49、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范围、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31、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限于重大),如有,则披露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3)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量变化较大,且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