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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國教科文組織保障及促進文合國教科文組織保障及促進文化表現多樣性公約與世界貿組化表現多樣性公約與世界貿組織規範之潛在衝突與調和織規範之潛在衝突與調和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壹、序文化與貿之關【書法】中華文化【壽司】日本美食文化【鵝肝醬】法國美食文化 壹、序文化之二面性:經濟活動要素 蘊含民族精神及價值全球化商業化之貨品及服務流通弱勢及少數文化迅速邊緣化消失!2005合國教科文組織制訂保障及促進文化表現多樣性公約 2007年3月18日生效壹、序研究目的:探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協定義務有無產生衝突之可能倘此衝突屬可能,應如何調和本文共分五章:第二章將對文化多樣性公約之規範內容、性
2、質及運作進探究第三章就WTO關於文化貨品及服務之貿規範,實際上可能產生衝突之問題及規範進分析第四章,應如何尋求調和以確保同協定間之互相補充及實現第五章結。貳、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訂及內容 一、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基本宗旨與指導原則(一)公約之基本宗旨:保障及促進文化表現之多樣性(二)公約之指導原則 1.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 2.主權原則 3.平等原則 4.發展原則 5.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及公開、平衡原則貳、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訂及內容 二、締約國之權義務 (一)適用範圍 所有與文化有關之政策及措施 文化活動、貨品及服務 (二)權義務 1.一般規則 2.在內國層次之權 3.促進及保障之措施及機制 (三)與其
3、他國際法文件之關係 1.互相支持、互相補充及互屬之原則 2.國際間的諮商與協調貳、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訂及內容三、文化多樣性公約之組織運作架構本公約之最高權機關: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Parties)全體締約國組成執機關:保障及促進文化表現多樣性之政府間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for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無爭端解決機關:透過外交性質之機制尋求解決貳、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訂及內容 四、文化多樣性公約之正面意義與負面隱憂正面
4、意義正面意義負面隱憂負面隱憂一一將文化多樣性之保障及促進與人權緊密結合(公約第二條第一項)公約之涵蓋適用範圍過廣二二本公約藉由對許多國際法原則之重申,讓本公約之規範制與國際法秩序加結合實施及制上亦有潛藏之危機實施上,給予締約國極高之自主性組織運作上,僅能做成無拘束 之建議而已。本公約亦未有常設性之法爭端解決制三三為積極保障及維護文化表現之多樣性,在許多重要條款中對締約國賦予明確之法拘束、GATT/WTO多邊貿制中之文化爭議與衝突之可能性一、文化產業與貿文化貨品如:骨董及蒐藏品、書籍、報紙及刊物、光碟、唱片等製媒體、畫作及雕塑等藝品、電子遊戲機及相片等視聽媒體、與文化服務之提供有關之文化貨品(如
5、器、聲音播放及製設備、電影及攝影設備、電視及收音機)文化服務 例如:視聽及相關服務、著作權收入及核准費、資訊服務、新聞代服務、廣告服務建築服務、其他個人、文化及娛服務涉及上述貨品及服務通之政府措施與規範以及涉及文化產業之智慧財產權規範為WTO之多邊貿規範所涵攝、GATT/WTO多邊貿制中之文化爭議與衝突之可能性二、文化貨品及服務在GATT/WTO爭議(一)文化貨品及服務特殊條款之爭議 1.現WTO涵蓋協定下與文化相關之條款GATT第四條放映配額(screen quota)GATT第二十條 (a)款為維護公共道德之必要措施 (f)款為保障各項具有藝術、史或考古價值之 國家文物所採取之措施GATS
6、第十四條(a)款為保障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所必須之措施2.WTO會員間針對文化貨品與服務業特殊條款之爭議時間時間美國美國法國、加拿大法國、加拿大1961美國針對電視節目限制放映外國節目違反國民待遇措施在第四條下之適用空間,在GATT成工作小組東京回東京回合協商合協商中中美國曾對於二十五個締約國對電影產業所實施之生產補貼及限制外國影片進口措施表達滿及抗議1991美國依據GATT第四條對歐體限制非歐洲影片於電視放映之措施欲提出控訴烏圭烏圭回合回合法國及加拿大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曾試圖將文化外條款納入GATS視聽服務規範中,但被以偽裝之貿保護措施拒絕西雅圖西雅圖會議會議法國及加拿大再極推動文化外條
7、款之制訂,但最後亦告失敗(二)涉及文化內涵之貿爭端案件 1.日本皮革進口措施案內容內容事實事實日本為保障國內皮革加工業,對皮革製成品及半成品實施進口配額措施,而被美國以違反GATT第十一條並對美國在GATT 下之益造成剝奪及減損提出控訴。美國主張美國主張美國對日本之違反協定控訴主張,係依據 GATT第十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提出之法主張,並成功建表面(prima facie)違反證據。日本主張日本主張日本主張系爭對進口皮革限制措施,係為對其境內弱勢族群(Dowa族)之文化、經濟及社會條件之保障所設小組見解小組見解GATT 爭端解決專家小組在僅能適用GATT協定條款下,無法
8、考協定外之法概或價值(二)涉及文化內涵之貿爭端案件 2.加拿大期刊案內容內容美國主張美國主張1996美國對加拿大禁止或限制期刊進口之措施主張違反GATT第三條及第十一條加拿大主張加拿大主張系爭內國貨品(內國非分版期刊)與外國進口貨品(進口之外國分版期刊)屬於同產品。理由:者在內容之本土文化性及實質特徵皆同。雜誌與一般銷售之文章同,其本質上是為知上之消費(intellectual consumption),而雜誌之作為一個文化貨品(cultural good)之知內容,應為一主要之考特徵。爭端解決小爭端解決小組組不管上述之外部要素,進口之國外分版期刊與國內非分版期刊,屬GATT第三條第二項意義下
9、之同產品結論結論爭端解決機構,會考慮文化之要素及主張將文化貨品及服務與其他一般貿標的等同視之。、GATT/WTO多邊貿制中之文化爭議與衝突之可能性 三、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規範衝突之分析(一)認定規範衝突之規則及規範義務之效力與性質國際法對條約衝突之定義同的造法性條約(law-making treaty)文件所生之義務,無法在同一時間被之況WTO爭端解決制案例對衝突之定義如爭端解決小組之歐體香蕉案上訴機構之美國海外銷售公司案與巴西飛機案 認為衝突僅發生在二項義務間,可發生在權及 義務間、GATT/WTO多邊貿制中之文化爭議與衝突之可能性 三、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規範衝突之分析 (二)文化多
10、樣性公約之實施與WTO規範衝突可能性之 審視 1.補貼及獎措施 2.本地製造、配額及其他市場進入限制 3.核准或許可執照之限制 4.課稅措施 5.智慧財產權保障措施 、GATT/WTO多邊貿制中之文化爭議與衝突之可能性 三、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規範衝突之分析 (二)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實施與WTO規範衝突可能性之 審視文化多樣性公約相關條款下所生之權及義務,及其可能與WTO對會員所課與之義務內容相衝突之處:1.第三條及第五條:公約之適用範圍之整體義務 2.第條:締約國在內國層次之權 3.第八條:實施保障文化表現措施之權 4.第十二條:促進國際合作之義務 文化多樣性公約WTO會員之義務第條第二項(
11、a)款:制訂文化保障規範措施最惠國義務、國民待遇義務、關稅拘束義務、禁止限制義務第條第二項(c)款:協助取得文化貨品及服務措施國民待遇義務第條第二項(d)款:提供公共財政資助國民待遇義務補貼協定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條之義務第條第二項(g)款培育及補助文化工作者措施補貼協定第五條及第條之義務應符合第八條第二項(a)款之要件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保障文化表現之緊急保障措施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義務、關稅拘束義務、禁止限制義務第十二條(e)款:促進國際合作義務最惠國待遇義務肆、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之調和 一、WTO 之設宗旨與文化多樣性之關係 1.WTO多邊貿法制並非一僵化的體系 釐清可枯竭自然資源
12、之概所採取之進化性的方法(evolutionary approach)2.文化多樣性之保障事務與WTO協定之多邊貿事務間之最大公約:永續發展文化多樣性世界宣言第三條 文化多樣性公約第二條永續發展原則 文化多樣性公約第十三條 肆、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之調和 二、在WTO尋求調和之方法 WTO爭端解決程序及規則瞭解書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會員咸認此制旨在維護其於涵蓋協定下之權義務,並依國際公法中解釋之習慣規則,釐清涵蓋協定之規定。依據國際公法中條約解釋之習慣規則: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關於條約之解釋及適用規則肆、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之調和 二、在WTO尋求調和之方法(一)系爭WTO會員皆為文化
13、多樣性公約締約國之況2006九月爭端解決小組歐體影響生物科技產品核准及銷售措施案本案系爭涵蓋協定(GATT、SPS協定及TBT協定)之解 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c)款應考慮適用於當事國間關係之任何相關國際法規則相關國際法規則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及其2000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議定書(2000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to the Biological Diversity)予以適用。肆、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之調和 二、在WTO尋求調和之方法(一)系爭WTO會員皆為文化多樣性
14、公約締約國之況爭端解決小組:在該案當事國未締結之國際公約,即非相關國際法規則。上訴機構:1998年美國禁止特定蝦及蝦類產品案採取進化性解釋方法直接考量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二十一世紀議程、洄游物種野生動物保護公約及瀕臨滅絕野生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來釐清可枯竭自然資源概念之內容。肆、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之調和 二、在WTO尋求調和之方法(二)系爭WTO會員非皆為文化多樣性公約締約國之況條約不使第三者負擔義務,亦不給予權利 (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僅能依據其間所共同締結之條約或應共同遵守之國際習 慣法與法律一般原則解決之。1.公
15、共道德外條款2.保護國家文物外條款 以進化性解釋方法,援引特定國際專責機構對相關文化物 品之國際保障公約或認定報告補充之。對於國家文物之解釋,不限有形之文化資產,包括無 形文化資產者肆、文化多樣性公約與WTO之調和 三、在文化多樣性公約尋求調和之方法 文化多樣性公約第二十條:重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六條:條約遵守原則及善意原則 未對本公約創設相對於其他國際條約之優位性:在條約平等之概念下,以善意原則尋求條約間之最大公約數,互相支持 本公約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修改締約國在其他締結條約中的權利及義務伍、結文化多樣性公約締約國與WTO規範發生衝突時:一、集體協議,形成具體規則:TRIPS協定增定第三十一條之一制定文化例外條款並於前言加以限制。二、進行部長會議,做成初步探討決議;或由 總理事會做成對特定文化貿易事務排除的 WTO非歧視義務之排除決議。衝突鑽石 三、目前解決方法 1.國際法關於調和條約衝突之原理原則 2.WTO及文化多樣性公約個別制度既有規範感謝聆聽感謝聆聽敬請賜教敬請賜教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