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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部 档案管理规定一、档案保密 1、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2、档案工作人员应全面掌握室藏的密级情况,并准确标明。对机密档案一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提供利用。3、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对档案的内容要进行保密,不准携带档案文件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4、对需销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制度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由二人以上监销。5、档案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情况检查,如发现有泄密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二、档案保管1、为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人员要定期接收机关各部门的
2、档案材料,避免档案材料长期散存在个人手中。2、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查阅情况认真登记统计。档案人员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3、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要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档案安全。4、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吸烟,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品带入库内,不准存放其它杂物。5、库房应具有“八防”措施,并定期检查。同时做好温湿度记录。三、档案借阅制度1、借阅档案者应按要求履行借阅手续,认真填写借阅登记,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抄录复印和拍照原文。2、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人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一律不外借。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保持档案的清洁与完整,不得在档
3、案上勾、涂改污损、抽页;注意保密。四、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 1、档案的鉴定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以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做好档案鉴定工作。2、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专职档案人员和相关的业务部门及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3、档案鉴定小组对无保存价值及保管期满的档案材料经鉴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销毁的程序和办法,写出报告,并登记销毁清册,经领导批准后销毁。4、销毁档案时,须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销毁清册永久保存。5、本机关档案室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机关保存 10 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一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五、档案统计 1、档案室按规定填写档案收进、移出保管、档案数量,档案构成等基本情况登记簿,建立档案分类目录。2、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库房存量统计表,销毁情况统计,并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整理和分析p 。3、建立专职档案员专业培训内容及时间记录,兼职档案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情况统计。4、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年底前将库存档案进行核对、清理、准确编制,填写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