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交通道路处罚条例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202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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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交通道路处分条例_公共场所消防处分条例2022版消防处分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我们赢在哪一方面认真的学习相关知识。下面就是WTT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处分的相关资料,。消防处分规定消防处分规定一、消防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停顿施工、停顿使用);(五)行政拘留。消防处分规定二、消防行政处分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分,适用简易程序。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视检查证;(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根据;(3

2、)填写当场处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视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分,适用一般程序。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视检查证;(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视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回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

3、强迫传唤。(3)进展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4)搜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填报行政处分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裁决;(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分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7)填发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分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分卷宗。3、时限(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完毕讯问的,应

4、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分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3)填发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三)听证程序1、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对当事人处20_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2、程序(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

5、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_或盖章;(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6)填报行政处分审核表;(7)建立听证卷宗。3、时限(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完毕;(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 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四)复议程序1、条件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顿施工、

6、停顿使用、行政拘留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2、时限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五)行政赔偿程序1、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进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程序(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4)建立行政

7、赔偿卷宗。3、时限(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消防处分规定三、消防行政处分的根据对违背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和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施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场所消防处分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施行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上海市消防监视管理假设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8、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规定的,按照本方法予以处分。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 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拘留;(四)撤消证书;(五)没收财物;(六)责令改正;(七)责令停产、停业。第五条 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的强迫措施。第六条 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展处分,可并处直接责任者。第七条 违背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背规定

9、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的;(二)宾馆、饭店内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在客房内使用非阻燃的地毯、墙纸、纸篓的;(三)擅自撤除、挪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四)违背规定进展电焊、气焊(割)作业的;(五)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六)指挥或者强令别人违背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不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的。第八条 违背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背规定安装、敷设、维修电器线路及设备的;(二)不按规定装备消防器材的;(三)使用自动报

10、警、灭火设备的单位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的;(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五)阻塞高层住宅、地下工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平安出口、疏散通道的;(六)违背仓库、古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七)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八)有其他重大火险隐患的。在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可责令该单位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第九条 违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有以下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其中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没收财物;有第四项行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

11、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并处撤消证书:(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机动车、电瓶车等车辆未安装防护装置进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费区、仓库区的;(三)违背规定装卸、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四)违背禁令在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的;(五)违背规定消费、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 违背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12、罚款,并可责令其立即停顿施工或停顿使用;(一)建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进展内装修工程,其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同意而交付施工,或将未经历收合栺的工程交付使用的;(二)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程防火设计和要求或未按防火设计和要求施工的;(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擅自承当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工程,或安装的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及要求的;(四)未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用处的。第十一条 消费、销售消防产品违背消防产品质量监视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应责令停顿消费、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13、下的罚款;对该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并追回已出厂或销售的产品,直至撤销对该产品的认可:(一)消费、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费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栺产品冒充合栺产品的;(三)消费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第十二条 消费、销售消防产品标识违背消防产品质量监视管理规定,有以下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对第四项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顿消费、销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栺证明的;(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消费厂厂名和

14、厂址的;(三)无主要技术参数的;(四)限时使用的产品未标明消费日期和平安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第十三条 对维修消防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单位,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应发出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单位,可撤销对其的维修认可。第十四条 未经市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认可,擅自从事消费、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有以下第一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以下第二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未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答应擅自进入火灾事故现场,阻碍火灾原因调查,或擅自去除火灾事故

15、现场的;(二)成心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十六条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七条 对单位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分;其中,对因防火负责人的成心或过失行为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可对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设计人员未按防火设

16、计标准进展设计的;(二)值班人员擅离任守或渎职的;(三)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第十九条 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行为的处分,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第二十条 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分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消防监视员当场处分。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当场处分外,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处分,适用以下程序:(一)传唤。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对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可以口头传唤。单位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可传唤单位负责人。(二)讯问。违背消防监视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答复公安消防监

17、视机构的讯问。讯问时应当作出�事迹?谎段嗜司?硕匀衔?尬蠛螅?Φ痹诒事忌锨?蚋钦拢?段嗜艘灿Φ痹诒事忌锨?�(三)取证。公安消防监视机构搜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_或盖章。(四)裁决。经讯问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本方法的有关条款裁决。 消防监视管理处分的有关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两人以上同时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规定的,分别处分。单位、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背消防监视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18、裁决应填写裁决书,并立即向被处分人或单位负责人宣布。第二十四条 受罚款处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消防监视员或者在接到裁决书之日后五日内送交裁决机关。裁决机关收到罚款或没收财物,应当给被处分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罚款及没收财物变卖款一律上缴国库。第二十五条 裁决停产、停业的裁决书应明确其部位、区域、时间和恢复消费、维修、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对有可能随时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可由管辖的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先行责令停产、停业,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裁决书。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的单位或个人对处分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裁决书之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

19、日后五日内进展复议并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安消防监视机构根据本方法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所作的处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公安人员执行本方法时,应当严栺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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