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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03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研试题2004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研试题(含部分答案)2005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研试题2006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研试题2010年南开大学85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2011年南开大学86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2012年南开大学89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3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
2、申辩 权利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谈谈程序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意义。答: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 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 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 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行政处罚程序是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由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 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
3、的。主要制度包括告知制度、听政制度、时效制度等各方面的内 容。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否则将导致 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处罚法第41条实际上是对告知制度或者说是说明理由制度 的程序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是程序违法,必然行政行为无效。程序对行政处罚的主要意义有:(1)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程序权益。行政程序使相对人参加到处罚行为的作 出过程中来,给了相对人说话的机会,有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而且,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程序权益只能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保障。(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行政程序通过合理、科学的制度设计, 可以提高行政效率。(3)
4、监督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行政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可控制行 政行为的功能,决定行政程序能够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权,而且,行政 程序可以为行政处罚趋于正当、合理起一种价值上的引导作用。4 .宪法上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答:(1)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 障两大部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内容,公民权利与 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宪法与宪政最基本的矛盾,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宪法关系 的主要方面。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 宪法关系的内容,它一般体现为:宪法关于公民基
5、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宪法关于国 家的主权权力与国家职责的规定,以及关于国家机关职权与职责、其他社会组织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规定等,其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2)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国公民的权利宣言书。她从原则上确认该国 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宪法的存在又是以主权为前提的,她必 然要保证一国主权的存在。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转加以规定也就成为其主要内容的 另一个方面。(3)在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基本存在方式体现为公民权利制约国 家权力。其依据在于确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力进 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
6、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 和方式体现为: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宪法关系确立了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 利的派生物,其主体根源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因此国家权力的产生途径也只 能是人民的明确授予,即通过普选制完成公共权力由人民授予的宪法程序。从国家权 力的行使看,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范围的有限性,更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 程序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从国家权力行使的后果看,宪法关系确立了公民权利对 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 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4)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同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必须要依靠国家权力
7、的保障。 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为公民权利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判, 并用强制力制裁侵害公民权利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等等。公民权利不可能脱离国家权 力而独立存在。(5)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中,我们首先要关注的 是公民权利。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长期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公民权力,致使公民权利意识和个 体意识淡漠,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不时发生,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 程和社会的进步。关注和保障公民权利,将宪法落到实处,是一个十分重大而迫切的 过程。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8、试论宪法修改的方式和宪法修改的限制。答: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 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 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宪法的变更必须十分慎重。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 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当社会现实与 宪法规范发生冲突时,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和修改就成为基本的方式。可以通过宪法 修改而使宪法与社会保持协调,从而保证宪法调整社会生活功能的发挥。(1)目前各国对宪法的修改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据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
9、 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全面更新,对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结构、规 范等进行重大调整、变动,修宪机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适 于形势有了较大变化、治国路线和政策有了新的改变的情况。局部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 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具体包括以新替旧法(1979我国修宪)、直 接删除法(1980我国修宪)、宪法修正案法,宪法修正案又分为增补性的、变更性的、 废止性的三种情况。适于宪法总体上仍然适应社会实际但部分内容已落后于社会实际 的情况。无形修改。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旨在成文宪
10、 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又不能或不希望修改宪法的情况下,通过宪法解释 或宪法惯例等方式,实际上改变了宪法的宗旨。损害宪法权威性,不宜经常采用。(2)宪法作为根本法,稳定性是它的一个基本特性,所以它的修改必然要受到大于普 通法律的限制。宪法规范体系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根本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 规范和宪法律构成。通观各国,宪法修改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根本规范)不得修改,如德国规 定宪法基本原则和联邦制原则不得修改,日本规定国民主权、基本人权、和平主义原 则不得修改;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不得修改,意大利和法国均有类似规定;公民基本权 利条款不得
11、修改,德国有此规定;修改不得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法国有此明 确规定。修改时间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如美国、希腊;隔若 干年必须修改一次,如葡萄牙。修改程序的限制。各国对宪法修正案的提出、修正案的审议通过、修正案的公布等 都有严格于普通法修改的规定。其他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在国家面临危机时,戒严期间,不得修宪。我国宪法中对宪法修改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宪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 使,除全国人大之外,任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不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利;宪 法修正案的提出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其表 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12、,而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 数通过。(3)我国的宪政之路一直显得不平坦,受到的外界干涉和冲击比较大。我国建立新政 权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 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现行宪法自颁布以后,迄今为止又已经经历了五次修改。 通观我国宪法的修改过程,前三次采取的是重新制定的方式,基本上全部否定了前一 部,这是和我国当时的特殊政治背景密切相关的。八二宪法制定以后,修改采用的是 修正案的方式,只作局部修改。从世界宪法历史来看,我国修改宪法的次数有些过于 频繁,属于不正常现象。宪法处在社会的发展变迁中,不可能一直保持不变,囿于立法者的立法水平以及当时 的政治
13、环境和背景因素,在时过境迁时,对宪法不符合现实的地方作出适当的修改是 完全必要的,这也是保持宪法的生命力和适用力的有效手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宪法修改对宪法自身的稳定性和政治的连续性都有消极作用,修宪频繁,会破坏宪 政秩序,同时也破坏宪法的权威性。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和具有时代性的政策规定, 它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延续性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和全体公民为之遵守的行动指 南。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一直遭受置疑和挑战,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宪法意识都很薄弱, 违宪事件时有发生,不能不说是于我国的频繁修宪有密切关系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为人们心中的法律信心基石,其内容本身应该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宪法应具有很强 的
14、稳定性,这样才可能使广大人民对宪法的权威性产生敬畏之心。宪法权威的历史惯 性思维非常重要,需要长达数十年或上百年的精心呵护和打造,为了维护宪法的绝对 权威性,让率土之滨皆受宪法之光,让所有人对宪法的权威产生敬畏,以制约任何一 种极端权利,以达到某种程度的权利平衡及关系和谐。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 提议修改宪法。但在我国修改宪法的实践中,通常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首先提出 修改的建议案,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再向全国 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这一实践惯例正好反映了我国宪法修改并没有上升到 一种全国上下一致的全
15、民大事,党性意志还比较偏重,全民参与性不足,执政党过于 轻易地左右宪法发展趋势和走向。在我国,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一直显得比较微妙和 敏感。执政党当然可以根据客观形势与条件的变化以及主观认识的发展,认为需要制 定和推行某种新的方针和政策,它在推行之前,应当通过严格的、充分的民主程序, 使之成为国家的政策或者修改现行的法律和制定新法律。(3)在我国以后的修宪过程中,建议:从确保宪法的延续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宪法即使出现一些小瑕疵或漏洞,如果 不至于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宪法理念的基石,则要尽量考虑不修宪,应该多采用宪 法解释的途径。不断唤醒民众的宪法意识,我国的宪法建设之路不能只停留在上层的单方面
16、行动, 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宪法也只能成为华而不实的空文,只有自觉和主动地去营造大 的宪政环境,灌输的是合宪的理念和思想,让宪法意识在人民大众中生根发芽,茁壮 成长。合理地处理好宪法和执政党的关系。我国的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序言中 也规定了,宪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并且党自身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 这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加强宪法监督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将对宪法各项规定的监督和保障落到实处, 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不是一句口号,让它作为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不是 停留在纸上,这就需要宪法监督机制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1 .试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答: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行政权
17、力的两种不同的获得方式,但又有一定的类似之处, 经常被混淆。(1)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指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 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人),从而产生新的行政 主体的行为。行政授权有以下几个特征: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授权使某一原来没有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 容增加,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赋予某一社会组织以某项法律上的权力。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
18、,如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 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第2 5条第2款规定:中国政府在国内受 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 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 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当然,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的,实质上只是职权范围的扩大或职权内容的增多;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无行 政主体资格的,
19、则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因行政机关不是通过行政授权才取得行 政主体资格的,而是依照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这里所说 的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的授权。(2)行政委托在当代社会,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展,行政对社会生活的介入也愈来愈深,其 管理事务也日渐繁杂。为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行政机关通常将大 量的本应由自己管理的行政公务委托给非行政组织或个人来行使,因而行政委托成为 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趋势。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
20、责任。 因此,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轻易不敢将执法权转于他人。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 面的内容: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 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 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 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 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
21、 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 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不同性质 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 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3)二者的关系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都是行政权力的转移方式,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当今社会,行政 事务的实现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不同,表现在:权力来源不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权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委托;在行政 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予。权力性质不同行政委托关系中,委
22、托组织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必须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 定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权力可以独立行使,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行 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行为后果由本身承担。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委托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一般应征的委托组织的同意。行政授权关系不以授权 组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具有单方意志性,授权组织不得拒绝。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行政授权概念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迎合行政诉讼被告的确 定为目的的,我国行政授权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分配, 而非行政权的转
23、让,这与行政授权的本意不合。将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而行使的立法 行为作为行政权转让的行政行为,而将真正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视为行政委托, 最终忽视了行政授权的研究。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必须依据法律中明确的可以 授权的规定,且应客观拥有所授职权,并严格依照授权程序进行。以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审视曾经与其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将有助于相关理论的检 讨与重构。而我国的行政委托,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必要的规范,监督机制也不健全等原因,存在 着相当普遍、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委托行为不合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缺乏法律 法规的依据。二是委托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主要是由于大多数行政委托是口
24、头 进行的,即使少数委托采用了书面形式,也都忽视了权责对等的原则,而没有明确受 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关系和制约措施,这容易让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失去控制。2003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试题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委托会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潜在的危害。为了克服这一危害, 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委托在其行使的过程中受到其他国家权力 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监督,从而保证行政权力不至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以实现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四、实务分析题(11分)蔡某运一车活牛羊出省销售,遇该省某市木材检查站检查。因蔡某只带了运输检疫证 而无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查站
25、以该市农业局名义,对蔡的车辆作了消毒补检。同时, 又以其无证经营活牛羊买卖构成违法为由,扣留了该车牛羊。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发现该省政府规章畜食检疫管理规定中,有农业部门可以委托木材 检查站对运输车辆进行卫生检疫检查的规定。但没有可以委托其检查运输者是否具有 经营资格的规定。(本题16分)问:应如何判定木材检查站对蔡某车辆消毒补检的行为和扣留该车牛羊的决定?法院 审理该案时应注意审查什么?答:(1)关于木材检查站对蔡某车辆消毒补检的行为和扣留该车牛羊的决定的判定木材检查站对蔡某车辆的消毒补检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木材检查站对车辆的消毒补检,属于受农业局的行政委托而进行的委托行政行为。
26、行 政委托是指是指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把一定的行政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委托 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在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委托方必然是行 政主体,被委托方可能是行政主体,也可能不是行政主体。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 名义从事活动,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行为效果由委托方承受。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 体现了这一原理。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国家赔偿法第7条 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
27、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木材检查站是以农业局的名义对蔡某的车辆作出了行政补检的规定,没有 超出委委托权的范围,因而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扣留该车牛羊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应认定无效。在省政府规章中,关于农业部门可以委托行使的权力部分,属于授权性规定,必须有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是不得行使的。本案中,根据省政府规章,农业部门并没有没有委托木材检查站检查运输者是否具有 经营资格的规定,因而农业局不能对木材检查站作出这项授权。在行政委托中,接受 委托的一方,必须严格在委托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委托权的范围。所以,在这里, 木材检查站的行为就超越了它的权
28、限,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越权行为是 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2)法院在审案中,应该注意审查:首先要审查省政府的畜食检疫管理规定是否合法。本案行政行为是以该规章为 依据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可以参照规章。所谓参 照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以规章为行为依据的行政行为时,应该首先审理该规 章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则予以采用,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规章不合法的话,则不予 采用,行政行为也当然判定违法,这实际上时赋予了法院以选择适用权。因此,在本 案中,审查省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应该作为法院首先注意的事务。审查农业局有没有卫生检查检疫的职权。在行政委托中,委托机关委托的必须是自
29、己享有的职权,如果本身都不具备该项职权的话,委托是违法的。审查农业局对林业检查站的行政委托权力的范围和委托手续。被委托机关只能在委 托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它的权限是固定的。因而审查农业局对林业检查站的委托权限 是判定林业检查站是否越权的直接依据。审查林业检查站的行为以何名义作出。行政委托中,被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 名义作出行为,行为的后果也归于委托机关。如果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为的话,后 果将由自己承担,在本案中,将属于明显的越权。2005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试题法学除南开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就题考试科目: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 名
30、词解释(任选5题,每题5分,共25分)1、;单一制2、言论自由3、国家公职关系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行政补偿6、法律保留二. 简答、辨析、法条评析(每题16分,共64分)1、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2、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3、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
31、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试归纳、概括其中所 体现的行政法原理4、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担举证贡任”;第 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 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 责任的事项、结合上述规定,淡谈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关系,并简单评论, 在这一问题上,
32、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试论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四、实务分析题(11分)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 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33、利。被告工商局对原告保健院所处罚款为1万元,没有达到行政处 罚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不适用听证程序。保健院诉称工商局未适用听证程 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胡定,其理由不能成立。应用行政法理论,针对本案判决理由,简析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6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试题南开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注意:请将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答在此试题上无效!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宪法惯例3、4、5、2、宪法解释比例原则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简答、辨析、评析(每题16分,共64分)
34、1、材料分析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事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 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于批复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应不应该由 宪法来调整,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分歧点主要在于宪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请作出 分析并阐述你的观点。2、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及二者的关系。3、行政诉讼的类型与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紧密相连。请结合有关行政诉讼 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分析行政诉讼新类型的拓展问题。4、试析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及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问题。三、 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结合我国宪政
35、进程,试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2、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行政法理论,试论合!1!1!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及二者的关系。 法条和实务分析题(16分)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 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试分析说 明:上述办法的发布和办法第31条中,存在哪些行政行为,并分别说明 这些行政行为的具体属性。2010年南开大学85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南开大学2010年
36、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院:112法学院考试科目:85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注意:请将所有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答在此试题上无效!一、名词解释(任选5题,且只能选作5题;每题6分,共30分)1 .职业代表制2 .刚性宪法3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4 .间接强制5 .行政听证制度6 .行政规章二、简答或简析(每题15分,共60分)1 .简述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2 .简析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3 .简析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 .简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三、论述(任选2题,且只能选作2题;每题30分,共60分)1 .试析宪政的内涵与特征。2 .试论行政诉
37、讼中解决适用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和程序。3 .试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2011年南开大学86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南开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院:112法学院考试科目:86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 .言论自由.经济制度2 .行政相对人.行政(自由)裁量权3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二、简析题(每题12分,共48分)1 .结合我国选举法的修改,简析选举权平等性原则。2 .简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3 .简析行政程序法上的公开原则及其内容。4 .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简析国家赔偿的归责原
38、则。三、论述题(每题24分,共72分).试论宪法实施保障及其基本方式。1 .结合行政复议条例关于“调解”与“和解”规定的精神,谈谈“调解”与“和解”的行政 法意义。2 .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方式,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发 展。2012年南开大学89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南开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院:112法学院考试科目:89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注意:请将所有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答在此试题上无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宪法性法律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公职关系2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二、简析题(每题12
39、分,共48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2 .宪法上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征。3 .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利的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三、论述(每题24分,共72分)L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2 .结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精神),试论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 则。3 .结合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试论基本人权原则的制度保障。撷镭南开大学200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唠盛行掷乡徐寿雄专业:犯射随呼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4分)1、宪法的实施2、选举制度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4、行政不作为5、其他规范性文件 6、确认判决二、简答、法条评析题(每题15
40、分,共75分) 1、宪法关系的法律特征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及其特点 3、简述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中的地位5、评析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k以英、美、法三国的宪法为例,阐述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2,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实务分析题(11分)某大学本科生王进,在1996年2月29日某门课程补考中,因随身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计算
41、公式的红条被发,学校根据本校068号文件,决定对王进按退学处理。但因种种原因,处理决定实际未送达到王进。王进未离开学校,并像往常一样随班学习和参加活动,并修满了毕业所需要的学分,完成了毕业设计(相当于毕业论文)。到王进所在班级毕业时,学 校以王进无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派遣证。王进不服,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通过审理,判决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并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招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进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办理王进的派遣手续。2004年南开大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试题(含部分答案)南开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
42、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名词解释(任选5题,每题5分,共25分).宪法解释1 .人身自由.行政相对人2 .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3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二、简答或法条评析(每题16分,共64分)1 .简析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内涵。2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上述规定进行简要评析。3 .行政处罚法第
43、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 权利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谈谈程序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意义。4 .宪法上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L试论宪法修改的方式和宪法修改的限制。2.试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四、实务分析题(11分)蔡某运一车活牛羊出省销售,遇该省某市木材检查站检查。因蔡某只带了运输检疫证 而无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查站以该市农业局名义,对蔡的车辆作了消毒补检。同时, 又以其
44、无证经营活牛羊买卖构成违法为由,扣留了该车牛羊。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发现该省政府规章畜食检疫管理规定中,有农业部门可以委托木材 检查站对运输车辆进行卫生检疫检查的规定。但没有可以委托其检查运输者是否具有 经营资格的规定。(本题16分)问:应如何判定木材检查站对蔡某车辆消毒补检的行为和扣留该车牛羊的决定?法院 审理该案时应注意审查什么?参考答案:南开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名词解释(任选5题,每题5分,共25分)1 .宪法解释.人身自由2 .行政相对人.国家赔偿责任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行政处罚中的“
45、一事不再罚” 抱歉,本大题没有提供答案。二、简答或法条评析(每题16分,共64分)1.简析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内涵。答: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参照”的基 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将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二是也可“灵活处理,即不 作依据。参照与依据不同,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适用该规范,不 能拒绝适用;参照实质上赋予了人民法院“选择适用权。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 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规章具有一定的司法监督权。 “参照规章有以下特征:(1)行政规章只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所谓“参照适用”,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46、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行政规章,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确定行政规章是否合法,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 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 致;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 法院对部门行政规章之间、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之间相抵触的情况, 应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权选择适用。当 某一个行政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
47、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法院有权进行审查, 并予以选择适用。(3)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参照行政规章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的理由部分 应当写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xx行政规章,(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或裁定)如下:%此外,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还制定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行 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这些国家机关行使相应 权力的表现,因而,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合法的部分,法院应予适用;对不合法的部 分,法院应不予适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过窄而一直受到学者的批判,而抽象行政行为更是被完 全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对规章的参照适用
48、,一定程度上是赋予了法院对规章的审查 权力。虽然法院无权对规章作出有直接效力的评判,但却可以通过适用或不予适用来 间接肯定或否定行政规章,实际上也就是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评价,这对逐步推进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是有实践意义的。2.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对上述规定进行简要评析。答: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是为行政处罚设置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在于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