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证合同+集锦(连带保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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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保证合同+集锦(连带保证合同范本)保证合同 1债权人:_公司债务人:_银行住所:_住所:_XX编码:_ XX编码:_电话:_电话:_传真:_传真: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开户行及账户:_开户行:_保证人: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_XX编码: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_开户行及账户:_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

2、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银授字第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其中含美元_元)。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

3、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4、两年止。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

5、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5、保证人停业、歇业

6、、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

7、债务。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

8、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八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

9、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二)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三)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四)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因保证人过错

10、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累加性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11、,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

12、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XX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保证人:(公章)_债权人:(公章)_授权代表:_授权代表:_保证合同 2编号:

13、年字号保证人:身份证件号码:住址: 邮编: 电话:_(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传真: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责人:住所地: 邮编:电话: 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编号为 的

14、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 其它贷款合同: 。第二条 主债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债权人收到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

15、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

16、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2)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

17、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3)保证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4)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5)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3)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

18、、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7)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八条 信用信息授权(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1、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信用报告

19、。(1)审核保证人的贷款申请;(2)审核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申请;(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保证人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2、保证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债权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债权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保证人,保证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约定变更的保证人信息为准: 短信 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备注

20、说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时不适用本保证人声明)3、保证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保证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主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债权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债权人承担。第九条 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条 其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保证人信息,均构成保证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债权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1)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或授权

21、的;(2)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3)债权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的。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保证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保证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保证人的行为。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1、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2、债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及借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 债权人:

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有权签字人:年 月 日保证合同 3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讨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

23、,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

24、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担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

25、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讨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显然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模仿,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

26、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

27、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保证,指债

28、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

29、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约定不明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

30、理解如下: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

31、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保证合同 4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传真:_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传真:_鉴于甲方与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项目于_年

32、_月_日签订编号为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元(大写:_)。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

3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日内。3.3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4.2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5.3本合同生效后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_)。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

34、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8.3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

35、同意。8.4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9.1向_法院起诉;9.2向_提起仲裁。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

36、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证合同 5合同编号:_借款人名称:_(以下称甲方)住所:_法定代表人:_开户金融机构:_帐号:_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贷款人名称:_(以下称乙方)住所:_法定代表人:_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保证人名称:_(以下称丙方)住所:_法定代表人:_开户金融机构:_帐号:_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年_字第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37、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年_字第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币种)资金本金_(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

38、的保证人承担。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

39、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

40、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附件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

41、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保证合同 6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甲方参加项目的投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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