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制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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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19490320504南阳师范学院2021届毕业生毕业论文 题 目: 论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制 完 成 人: 边梦原 班 级: 2019-05 学 制: 2年 专 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党 颖 完成日期: 2021-3-9 论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制目 录摘要(1)一、虚假诉讼罪(1)(一)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特点(1)二、虚假诉讼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3)(一)“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3)(二)虚假诉讼罪适用范围过小(4)(三)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不到位(4)三、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中原因分析(5)(一)法官调查取证难度大(5)(二)过度依赖检察机关的介入(5)(三)惩罚措施单一且

2、力度不够(6)四、虚假诉讼罪的完善途径(6)(一)我国应尽快出台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6)(二)建立民事刑事衔接机制(7)(三)适当扩大虚假诉讼的适用范围(8)(四)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8)(五)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9)(六)设置多样化细节化惩罚机制(9)五、结语(9)参考文献(10)Abstract(10)论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制作 者:边梦原指导教师:党 颖摘要:随着当今时代的进步,司法活动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案件逐年递增,由此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很多单位或个人采取虚构事实和捏造证据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因此,理论和实务界一致认同可使用刑法的强行性手段来

3、对其进行规制,并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首次确定了“虚假诉讼罪”这一新设罪名,成为了打击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规定。关键词: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完善途径一、虚假诉讼罪1、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特征虚假诉讼罪划定在社会管理秩一章,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以前关于虚假诉讼的说明并没有明确说法,大多学者看法也很不一样。有的人说,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不法方法侵占别人财物,使用假冒的证据,发起民事诉讼,阻碍法院的审判工作

4、正常进行,最后法院得出不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使本人或别人获得金钱或物品的好处的做法。1(P2)有些人讲,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原告被告故意商量,合起来将假的表象和文件向法院发起诉讼,巧妙地借法院拥有审判权、执行权,不正当的占有、伤害国家、团体、个人的金钱物品或权利的诉讼行为。还有些个人的看待是,虚假诉讼,即民事诉讼的所有相关人故意商量,使用虚虚无缥缈的法律联系、制造案件假象发起民事诉讼,或使用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请求作出判决内容,让法院得到不正确的处理结果,为得到不合法的金钱或物品。2(P1)有关虚假诉讼罪特点如下面介绍:第一, 虚假诉讼的诉讼成本低。发起虚假诉讼需要缴纳的金钱与可能最后得到

5、的好处比,简直差距天地之远。虚假诉讼的犯罪做法只要得到成效,得到的好处很迅速,即使不发生其所期望的结果,诉讼缴纳的金额上也不会遇到非常大的亏空。比如,由最高法审判的首次虚假诉讼案子,虚构有关费用超过千万元,但是因这个案子案发的时间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前,所以没有对相关人员给予严重的处罚,仅罚款五十万元。第二, 虚假诉讼的方式多样。相关人员假诉讼的方法有制造假事件、捏造理由、事前商量分摊其他人好处等等,这些伎俩虽不复杂疑难,但是能使处理案子的法官失去作出正确处理的能力。由此可见,虚假诉讼案子的方式五花八门,方法各种各样,有关人员也大大可能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繁荣发展改变为别的假的作案方式,最

6、终让这情况层出不穷。所以,虚假诉讼罪的确定方面,基本没有办法把每一个案子的种类以及作案方法都描述出来,最后仅确定了“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类型。第三,虚假诉讼的案件种类比较密集。即使假诉讼必然会发生侵占他人金钱以及物品等,关于目前很多的已经发生的案子来分析,大部分的案子触及的是金钱性的,同时进行虚假诉讼的有关争议很多都是金钱数目特别多,这就表明只要打赢这场官司,有关人员的金钱物品必然会遇到很大的打击。第四,虚假诉讼的捏造事实。民事诉讼的受案必须要符合条件,其中应该有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讼的理由也就是说原告告被告所表明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由来。而虚假诉讼罪中的表象,单单是说

7、有关人员制造假的表象,没有含有日常的主观评价准则。相反说的是“捏造的事实”可能会由本人编造,或许会是他人借用别人的错误的表象向法院发起诉讼。在此时刻,当然需整理明白“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不一样的地方。正常的案子编制假象的,当然也有所保留了有关的真实情况;相比之下,保留有关情况真实的一面不必然是为了编造假象。比如张三起诉李四离婚,有关表述原因是李四成年累月患有家庭暴力的疾病,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庭在判决处理的一系列进展中,还得知李四不光具有家庭暴力毛病,于此李四长年累月嗜好吸毒,在外边负债累累。3(P8)有关这样的案子背景,即使张三保留了李四有吸毒这样的嗜好,张三的诉讼请求仍然是符

8、合法律规定的,必然会得到法院合议庭允许的,保留有关事情的真正现象也不是必然会得到虚假诉讼罪的惩罚。所以不能把“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认为是一件事来认定。 二、虚假诉讼在使用过程的问题1、“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狭义说”认为,虚假诉讼罪仅限行为人与其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达到非法的目的,凭空想象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即所谓“无中生有型”;“广义说”认为,除上述“无中生有型”行为外,行为人在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修改案情事实,骗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

9、为,即所谓“部分篡改型”,也可定为虚假诉讼罪。 4(P1) 2、虚假诉讼罪适用范围过小首先,仲裁机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说是一种“准司法机关”。当事人可以凭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拿假的证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受骗而作出不正确的仲裁裁决,其性质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实质的差别,同时对司法秩序造成损害,按理讲,应该归入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而且法院的执行行为也是司法秩序的其中部分,当事人带错误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必然导致法院执行上的错误,从而扰乱司法秩序。因此,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也应包括仲裁程序。其次,对于刑事附带民

10、事诉讼也应包含虚假诉讼罪的相关范围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旨在解决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关于赔偿的问题,一般会涉及到财产,受害人为了得到很多赔偿,以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提出赔偿要求,虚假诉讼常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因此,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也应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在行政程序中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的行为。例如,因排放过剩而被环境保护部门罚款的企业,首先销毁相关证据,收买环境保护部门的职员,交换排放样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最终,法院被假证据欺骗,做出了错误的判决。行政诉讼中目前基本上没有虚假诉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发

11、生虚假诉讼。因此,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行政诉讼领域,需要解决新的问题。3、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衔接不到位。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提起的诉讼被证明是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已经达到严重影响司法秩序的程度,相关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控制当事人,将民事诉讼程序改为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已经完成,作出有效审判结果,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程序完毕,此时的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连接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侵犯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利益,不仅包含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还包括他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假如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害人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作出的错误判决。但是,

12、作出错误的判决并执行,执行的利益不可回转,关于被害人是否可以对其提起自诉,法律种无明确规定。由于现实生活复杂多样,被害人或者司法机关提起虚假诉讼的过程很繁琐。对虚假诉讼罪必须设立更加合理的民事、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被害人或司法机关虚假诉讼罪的程序。 5(P2) 三、虚假诉讼司法适用原因分析整理所得发现显现出的虚假诉讼司法适用的不足具有代表性,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释如下:1、法官调查取证难度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法官应主动适用。然而,由于虚假诉讼双方串通,法官常无法获取证据证明双方属于虚假诉讼,而且涉及虚假诉讼案大多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纠纷,法官很难调查和收集证据。当然调查的增加不足

13、以改善虚假诉讼案件频发的现实。是因为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和办案经验要求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关键;另外,这类证据的隐蔽性很强,需大量人力物力,在法院人力已经不足的状况下,强化侦察的效果达不到预期。2、过度依赖检察机关的介入当事方声称适用虚假纠纷的有关规定时,法官担心错误地认定虚假纠纷可能会损害民事纠纷的裁定,从而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因此,他们通常对是否适用该法持模糊态度,法官不会适用该法,也不会根据其他规定作出判决。在重审阶段,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是完整的,有些是当法官发现虚假纠纷时,他们基本上同意检察机关应适用虚假纠纷的建议,并根据判决理由中的虚假纠纷对案件作出明确裁决。可以看出,法庭在审理被

14、指控的虚假案件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察机关的干预。3、惩罚措施单一且力度不够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处罚措施只包括驳回诉讼、罚款和拘留,或调查刑事责任。级别不明确,类型独特,这导致法官在大多数情形下为避免产生麻烦选择仅裁判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立法目的的确定具有强制性措施和仲裁标准的双重性质,预期的法律效力是对虚假诉讼提供有效的威慑,并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力。在司法请求中,尽管原告的诉讼权力受到保护,但由于判决不足和威慑作用不足,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继续增加。四、虚假诉讼罪的完善途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民事诉讼秩序,对而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若干主体的角度,切实提出措施,克服

15、欺诈诉讼中的司法适用困境,促使虚假诉讼程序的有效监督。1、我国应尽快出台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罪的适用问题,解释司法适用虚假诉讼罪的关键词,如“捏造”、“虚假”、“情节严重”。虚假诉讼罪的定罪标准、既遂标准也应给与具体解释,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要掌握好虚假的“度”。什么样的虚假行为算作刑法上所规制的“虚假”值得深究。在诉讼中,任何诉讼参与人都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但从刑法角度来讲。“假”的程度定是极其恶劣,受到刑法惩罚。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中的“虚假”应从三个方面来认定。首先,对司法秩序的影响,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其次,使法官基于错误认识从而错判。另外,当事人是否故意实施虚假

16、行为的问题是主观的、有害的。对于“虚假”的定性须以案件为基础,即案件本身是否是假。关于怎样构成“情节严重”,笔者认为,须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两方面确定。从主观上看,情况严重性主要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性循环来决定的。很明显,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小额债务,挪用他人巨额资金,主观程度是不同的。从客观的角度看,当事人的行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机关造成的损害程度是首先须考虑的因素。关于滥用金钱的虚假诉讼,笔者建议对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法官参考罪行的数额来定所造成的损害,犯罪数额的规定可参考其他侵财型犯罪规定的犯罪数额。另一方面,在非侵财型虚假诉讼起诉的情况下,应为法官制定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造成类似损害

17、的虚假诉讼的判决出现较大差异。另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对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罪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将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纳入到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使这三个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法可依。2、建立民事、刑事的衔接机制现行虚假诉讼程序中没有相应的民事刑事衔接机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调查应当扩展至虚假诉讼整个阶段,尤其是虚假诉讼已进入生效判决等阶段,应建立相应的民事、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在执行阶段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判决进行纠正,并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如果虚假诉讼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司法机关也没有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不仅可

18、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还应给予被害人相应自诉的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正常的司法秩序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6(P28)3、适当扩大虚假诉讼罪适用范圈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的规制对象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虚假仲裁和虚假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制仍出于空白状态。关于民事仲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仲裁机构事实上的司法管辖权,使得仲裁成为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的终局性和仲裁决定的强制执行力是仲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可能导致伪造事实、伪造证据和欺诈性地获得仲裁决定,产生与民事诉讼相同的不利后果。而这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虚假诉讼的范围,将虚假仲裁程序纳入其中。就行政

19、程序而言,虽有关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行政程序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在实践中,在征用土地和补偿住房等案件中存在许多虚假诉讼的情况。就目前来看,政府不断强调行政廉洁原则,有必要在今后纳入现有刑法典中有关虚假诉讼的条款。当然,虚假仲裁和虚假行政程序的案件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在制定具体条例的背景下对虚假程序罪适用刑罚,而必须实施适应虚假仲裁程序和虚假行政程序特点的制裁。建立全面的法律体系,防止各方面的虚假诉讼。7(P29)4、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在调查收集涉嫌虚假诉讼的证据时,法官表现出缺乏动力和手段,在调查时难掌握权限干预的程度。在诉讼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占

20、支配地位。如果涉嫌虚假诉讼,法官可依职权调查,但提高法官素质和扩大依职权调查范围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在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在保证诉讼权利的实现和有效攻击虚假诉讼之间取得平衡。当前法官处理案件的压力很大,审判时间很紧,法官需要总结更多的经验,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有敏感的嗅觉。积极调查虚假诉讼的嫌疑。在决定权限调查的范围和强度时,赋予主观能动性以完全的发挥作用,同时避免法官自身滥用权力。5、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大的诉讼应当由当事人、检察院提出抗诉,其次由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并依靠检察院的干预。如果当事方根据第112条提出申请,没有法官

21、决定进行虚假诉讼。原因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官不希望法院受到社会舆论,即便怀疑案件是虚假诉讼。因此,为了使受害者更加积极地根据法律采取行动,法院必须增加原告对诉讼的参与。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往往发现自己的利益后遭到了侵犯,如果怀疑有虚假诉讼,他们也可以建立一个司法信息交流平台,告知外人他们在法院可能遭到侵犯的案件中的参与情况,以便更易发现自己可能是受害者。6、设置多样化、细节化惩罚机制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中的惩罚性措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使用地最多的为程序利益减损型,但虚假诉讼案件却不断发生。虚假诉讼中的监管机制应明确反映层级的简单和多样特征。比如江西省临川与永阳商贸的一系

22、列销售合同纠纷,应该给予更重一级的处分作为警告;对于无害、可疑的虚假诉讼,驳回诉讼申请并报告风险即可,并报告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各种惩罚措施要与解决方案相结合,不是只择其一,这样才能取得有效的效果。五、结语虚假诉讼首先由民事诉讼法作为侵犯权利的行为加以规范,没有强调其伤害程度,但随后损害的程度越来越大,性质越来越严重,而虚假诉讼是通过国家诉讼机制获取个人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忽视虚假审判为了有效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必须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解决历史、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以及刑法中缺乏解决办法等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和实际分析。为了强调对虚假起诉的刑法规范,该案文首先论述了虚假

23、诉讼罪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了虚假诉讼罪适用中的问题,在此基础,总结目前有关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的不足。最后,针对尽快出台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的民刑责任的衔接、适当扩大虚假诉讼的适用范围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参 考 文 献1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N.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7).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3郭航超.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20174中国法院网.虚假诉讼罪具体使适用的问题2019.95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郭航超.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20177胡媛.论我国栩虚假诉讼的刑法

24、规制.华中师范大学.2019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n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Bian Meng-yuan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present era, the number of cases in false litigation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i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activities, which brings great troubles to judicial work. Many units or i

25、ndividuals bring lawsuits to the court by fabricating facts and fabricating evidenc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ir improper purposes. Therefore,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unanimously agree that the coercive means of criminal law can be used to regulate it, and the new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crime was first established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15, which has become a powerful regulation against punishing false litigation.Key words: false action; false action crime; fabricated fact; settlement mechanism第 11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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