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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 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 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 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 理用地预审的除外。2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批复村民聚居点建设的批准文件、建设 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或县级以上项
2、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文件,可作为村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申报使用林地的批准 文件。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 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报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附件5)进行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提供农 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 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除外)、 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 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行权事 项,可分别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并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同时遵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3、法规和政策 规定,未取得全部法定准入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 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 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可免缴植被恢 复费。(九)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用地。超出标准占用林地 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五、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一)市(州)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 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 批准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提交 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
4、进行评估,经评 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 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申请临 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 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 用的原则。无法恢复原地类的用地,以及林业生产条件无法恢 复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临时使用林地。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工矿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除 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 木林地。确实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
5、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 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禁止在自然保 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 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 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三)除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 质勘查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外,需同时办理占用林 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四)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等管道建设,可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 (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按照
6、 临时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 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 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五)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油气勘探等建设项目临 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 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六)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的施工过程
7、。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对未 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 期改正;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 硬化层,将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按方案恢复植 被并及时归还林地。(七)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用林地恢复 监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 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 准造林技术规程等规定进行验收。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 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8、法进行 处罚。(A)对于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 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级有关部门向县级以 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一)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 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 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二)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使用林地的,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不
9、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 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予采用等措 施进行惩戒。(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其中,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 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成都专员 办事处;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委托作出的准予、不予、 变更、
10、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备案。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 布。(五)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六)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应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 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 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调查精度,允许使用林地现状 图与实际用地存在合理误差。1:5千比例尺的“图” “地”平面 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2.5米、山区不超过3.75米;1:
11、1 万比例尺的“图” “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5 米、山区不超过7.5米。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 目,合理误差不得超出法定准入手续批准范围。七、有关概念释义(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 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 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是指人工乔木林小班平均每公顷林木蓄积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标准值(附件4)的林地。(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是指按照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 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即“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 心保护区原
12、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 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 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 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 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 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 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 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 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 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
13、建 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 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 程”。(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 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 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 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类别划分1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 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2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 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3 .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
14、、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 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六)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 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 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为依据。(八)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 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 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九)养殖生产设施包括养殖圈舍、养殖池(车间)、隔 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辅助设施包括与养殖生产直 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
15、治、清洗转运、管 理用房。(十)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1 .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 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 地。2 .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 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3 .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 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 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4 .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 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 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5 .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十一)本文所指使用林
16、地包括:占用林地(永久使用林 地)、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本规范自2022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 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 通知(川林发201765号)同时废止。附件:1.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2 .使用林地公示(式样).使用林地高蓄积量标准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式样)附件1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批准机关批准 文号使用林地性质临时使用林 地期限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使用林地类型计防护林 林地特用林 林地用材林 林地经济林 林地能源林 林地苗圃地其他 林地面积
17、(公顷)计国有集体蓄积 (立方米)计国有集体林地保护等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地方级公益林地级别面积级别面积级别面积I省级n1其他inIV国家公园林地自然保护区林地自然公园林地面积级别面积类型级别面积天然林林地国家级森林公园 等国家级面积省级省级其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植物 及生境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有/无有/无有/无备注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自然公园类型包 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其他自然公园。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 担内容不实之后果。确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建设其他设施的,须符合国土空间 规
18、划,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 .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 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 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 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 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并 附相关规划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按照自然资 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2 129号)相关规定办理。4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 目有关批准文件。5 .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 管部门批准
19、文件。6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能源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 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并已在移民规划大纲或主体项目中明确 的,可根据主体项目批准文件申报配套项目使用林地。(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 2015 )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 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 gdb格式的矢量数据。应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修填表说明1 .本表采用A4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由用地单位或 个人填写。2 .项目分类按代码填写。1基础设施项目,2公共事业和 民生项目,3经营
20、性项目,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5其 他。3 .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永久”“临时”“直接”,对应矿藏勘 查、开采和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和各类建 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 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4 .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 留整数。5 .备注应说明以下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感区,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 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未批先占、未批先 采等情况。附件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项目
21、名称查验时间月日至月日查验地点现场查验意见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进行 用地现地查验,查看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 否一致,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是否一 致,是否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 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等生态敏感区域,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 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未批先占、 未批先采等情况。查验人签字:年 月日负责人:查验单位(盖章)年 月日附件3使用林地公示(式样)(使用林地单位)向我局提出使用林地 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
22、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 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使用林地申请人名称: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批准机关:被使用林地位置:乡(镇)村 组(单位)(小地名)使用林地面积:公顷。其中,长期使用 公顷,临时使用 公顷。用途: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截止 年 月 日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以下人员。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X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4使用林地高蓄积量标准地区林地单位面积高蓄枳量标准 (立方米/公顷)甘孜州、阿坝州及 凉山州木里县230其他地区100附件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
23、调查表(式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林地现状林地权属按建设项目使用类型按现犬地类总 计护地 防林用材特用经济 林嵬薪炭苗圃地其他 林地乔木#5殊木地 特灌林般木地 一灌林疏a成造地 未*苗圃地迹地宜2其他林地面积 (公顷)合计国有集体蓄积(立方 米)合并国有集体森,2 .狈木植被, 摩标作 算结券灰复, h费测算:拟使用林她 1.项目建设 2.芬另不同 别、林种等 3.使用林地 源。4.临时占用 5.简要分析 6.项目建设计曾况 内容C 建设 ,现状 范围林地, 隹用力(可另1内容说 市是否青况说W 东地可;-时):明拟使用林地的地类、林地权属、保护等级、森林类 有古树名
24、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 丸亍性(主要分析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 K表(比例尺不小于1:5000)。编制单位意见(单位印章):调查人签字:调查日期: 年 月日编制单位审查人签字:审查日期: 年 月日注:建设项目变更使用林地的,应分别说明新增、减少使用林地情况。-24 -解读: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 2号,以下简称规范)。 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2021年9月,国家林草局针对失效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 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和关于加强临
25、时占 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组织修订并 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 号)。为贯彻落实“林资规2021) 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省林草局坚持便民利民、简政 放权、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严格遵循上位规定,紧扣 我省实际,充分吸纳现行政策和工作要求,起草形成规范。二、主要依据或参考文件(一)主要依据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35 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
26、21)5号);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 2015);5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 32号)。(二)主要参考文件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 资发(2015) 121 号);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 发(2015) 122 );3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通知(川林发201765号)。三、起草制发过程2022年5月,省林草局起草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
27、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6至7月,两次书面征求局机关处 室(单位)及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意见,1次书面征求省发 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意见, 并挂网1个月征求公众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林草 局组织业务处室进行会审并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8月下旬,送 审稿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按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林草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9月2日,省林草局以川林 规发20222号文正式印发。四、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规范分为7个部分,共49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规范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需提交的要件 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格
28、式作出具体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类型,规 范具体细化了需提交的批准文件类型,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许可延期办理、抢险救灾项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 程审批等具体情形需提交的要件材料。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对乡村建设项目作出特别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公章 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进行申请;规模化 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使用林地的,提供农业农 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 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进行申请。(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规范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查验、 公示、初审等程
29、序要求。强化公示和初审程序管理,规范细化 了地方公示的具体形式、内容、期限、位置、档案管理等要求, 进一步强调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 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规范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办理应当符合林 地保护利用规划,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随意 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或审核,不得超过上级林草主管 部门下达的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严格落实国家 要求,规范强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 报(保密项目除
30、外),相关资料脱密后需上传“全国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规范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先行用地、项目变 更、林木采伐、审批权限、许可延期、违法处置、依申请行权事 项办理、农村集体公益性项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 程审批等9个方面的特别规定。根据我省实际,规范规定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 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 可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经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出具书面意见的,在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 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规范规定,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
31、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准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 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五)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规范明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申报要件、审核重 点、事后监管等方面要求,具体对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申 请主体、可行性评估、延期办理、到期恢复等情形进行细化明确, 同时对管道建设、油气资源探采、乡村施工便道等特定类型项目 临时使用林地提出监管要求。规范规定,林草主管部门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工矿项目以临时 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公路、铁路、通讯、电
32、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 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申请临时使 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规范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林草 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编制单位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规范允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精度存在合理误差,并明确 合理误差范围:1:5千比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改情况对照表。(四)其他材料1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 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恢复面积、 恢复措施
33、、时间安排、资金投入、检查验收、可行性分析等内 容,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还应提供用地单位或 个人(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的法定委托材料。2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国有 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使用国有林地意见 书;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3 .办理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应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转报原审批机关文件中,应说明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 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
34、一致的审查意见。4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补办手续时须提供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的现场指挥部 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文件。超过灾 情结束6个月补办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依法查处有关材料。(五)申请材料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印或彩色打印申请材料的,应当 和丘陵区不超过2.5米、山区不超过3.75米;1:1万比例尺的“图” “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5米、山区不超过7.5 米。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合理误差不得超出 法定准入手续批准范围。(七)有关概念释义规范对文中11个术语进行解释,具体细化了建设项目类 型、临时使用
35、林地类型、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类型,严 格区别“占用林地” “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 务设施用地”,并结合四川实际分区制定了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 林地标准”。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规范自2022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印 章,涉及多页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 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或者修正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补 正或补正
36、不齐全的,退还申请材料。(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 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 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 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 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是否一致,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 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 然与文化遗产、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违法违规行 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件2)。(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 地,应在其所在的村(组
37、)或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 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 范围、用途等(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 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须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 示文书、反馈意见、现场照片等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负责存档。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 涉密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四)需要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 目,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 送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38、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拟使用林地和采 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 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具体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永久 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号)要求执 行。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 法)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 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 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
39、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功 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 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 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 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 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 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 审核手续。采矿项目按开采设计确定总体占地范围,采取滚动方式开 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
40、阶段按照总体占用林地权限申请办 理占用林地手续。首次申报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 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后续 分阶段申报占用林地时,应当控制在项目整体占用林地范围 内。两次申报占用林地的间隔期不少于1年,油气开采项目除 外。(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规 定,不得超过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占用林地定 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四川省古树名
41、木保护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 关规定办理。(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除外)。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 行性报告、现状图(脱密处理)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全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含授权省政府 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 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 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办法第 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二)经审核同意或批
42、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林 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 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 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 地面积造成整体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变化的,向整体权限审 核审批机关申请。新增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 供材料,减少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 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选 线变更涉及林地情况进行
43、查验、审查后,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选线申请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 变更使用林地的范围、林地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 涉及敏感区准入等情况。其中,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 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 感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 批复后,应当在原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原审 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三)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准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 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
44、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转建的建 设项目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按 有关法规办理手续。(四)临时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界线的建设项目、需临时 使用n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林地的建设项 目;需临时使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 同),或者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跨县临时使 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 县级(含扩权县,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 施建设,使用国有林地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 集体林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超出标准需占用林 地的,应按建设
45、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办理。(五)建设项目在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 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 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 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期满后仍需占用林地的, 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川林审函202290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 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六)对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 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 继续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 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及查处等情况进行说 明,明确是否存在“以罚代刑、以大化小”情况,并附用地单 位和个人接受处罚相关材料。(七)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林